Re: [新聞]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律師界超傻眼
※ 引述《Ulster (EWAC-004)》之銘言:
: 司法院的澄清新聞稿:
: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擬訂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為律師費上限,亂
: 設標準等,澄清如下:
: 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係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無從置喙。
: 至於本院發函徵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全聯會)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 草案初稿,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之上限。又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
: 代理主義,關於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其酬金上限,
: 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之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之約定
: 報酬,並不受上開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要針
: 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律師費設上限,容有誤會。
: 本院現提供予律師全聯會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係基於據商業事件
: 審理法第13條規定而訂定,目前正依該規定擬訂初稿徵詢律師全聯會之意見,尚未定案。
: 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除商業事件審理法外亂另設標準,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
: 新聞稿網址: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 備註:
: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
: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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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律師對於本草稿意見的補充說明:
: https://www.facebook.com/isan.ko.3/posts/10158479494589711
截錄:
最後這一點,也是我特別要強調律師執業面的擔憂。雖然這個標準的草案是為了因應商
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規定而來,司法院或許也不認為因此干涉了當事人與律師間委任時
酬金的約定自由。不過,因「擔心強制律師代理下敗訴方負擔過高律師費」而將標準定
在「訴訟標的金額3%以下,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500萬元」,當事人可能就因此認為無論
標的再如何複雜、龐大,超過該標準的律師費就「跟對方要不到了」,而不願意依照一
個律師實際的能力、付出的時間與努力,給付更高額的律師費,長久來說對律師服務業
並非好事。
主要是怕產生定錨效應
法扶三萬有沒有定錨效應?
有人說有;有人說沒有
司法院:三審律師費酬金我只核三萬,也沒看到有影響律師實際酬金
香港訴訟是有要賠對方的律師費
曾問過香港律師,請很貴的事務所,也全賠嗎?
香港律師回答我luxury律師費不賠
不過我沒有繼續追問大約是落在多少錢區間
而且其實上不上限也是假議題
多少錢還是要法官裁定核
就算沒上限,但法官可能還是給你核個三萬元
不過司法院還是一貫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
如果想節省案源、想和解
天價的律師費,雙方當事人打不下去自己和解
不是很好的促成和解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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