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材還在燒!司法院竟推「這費用」上限…律師界超傻眼

看板Lawyer作者 (EWAC-004)時間3年前 (2020/06/19 22:50), 3年前編輯推噓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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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的澄清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本院擬訂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為律師費上限,亂 設標準等,澄清如下: 律師與當事人酬金約定,係兩造間之委任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本院無從置喙。 至於本院發函徵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律師全聯會)之律師酬金支給標準 草案初稿,僅涉及勝訴當事人對敗訴當事人求償之上限。又商業事件審理法採行律師強制 代理主義,關於律師酬金既列入訴訟費用一部分命敗訴當事人負擔,應限制其酬金上限, 以避免敗訴當事人負擔無法預測之對造律師酬金。至於律師得依委任契約所能請求之約定 報酬,並不受上開支給標準拘束,兩者概念並不相同。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要針 對商業事件審理法律師費設上限,容有誤會。 本院現提供予律師全聯會之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草案初稿,係基於據商業事件 審理法第13條規定而訂定,目前正依該規定擬訂初稿徵詢律師全聯會之意見,尚未定案。 媒體報導有律師指出司法院除商業事件審理法外亂另設標準,與事實不符,應予澄清。 新聞稿網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備註: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3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 柯律師對於本草稿意見的補充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isan.ko.3/posts/10158479494589711 -- 查法律行為本身與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行為不存在係指法 律行為之要件事實,根本上有欠缺;法律關係則就法律行為透過法律規定要件加以評價。 是契約行為乃法律行為本身,屬法律關係變動之要件事實,尚須就特定時空之過去事實透 過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價值判斷,才能確定法律關係。基此,確認法律行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發生者,即屬法律關係之確認而非僅以單純之事實為對象。 ----充滿藝術與哲學氣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170.1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592578225.A.B29.html

06/19 23:04, 3年前 , 1F
06/19 23:04, 1F
※ 編輯: Ulster (114.137.170.109 臺灣), 06/19/2020 23:10:25

06/19 23:11, 3年前 , 2F
感謝Ulster大貼出司法院的新聞稿!
06/19 23:11, 2F

06/19 23:11, 3年前 , 3F
上篇看到三立報導的內容後,還在底下留了長篇大論的發言
06/19 23:11, 3F

06/19 23:11, 3年前 , 4F
(掩面)囧rz
06/19 23:11, 4F

06/20 01:53, 3年前 , 5F
第一段語焉不詳 應該是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有上限吧
06/20 01:53, 5F

06/20 01:53, 3年前 , 6F
那就應該明白講啊 而不是用這種根本不是在講這個的文字
06/20 01:53, 6F

06/20 02:29, 3年前 , 7F
@abacada 我在上篇報導的留言也是詳細地區分二者差異後
06/20 02:29, 7F

06/20 02:29, 3年前 , 8F
才作討論。
06/20 02:29, 8F

06/20 02:29, 3年前 , 9F
或許日後行政機關在用字遣詞上能夠更精確、開門見山,俾
06/20 02:29, 9F

06/20 02:29, 3年前 , 10F
減少誤會情形並讓相關討論更為聚焦。
06/20 02:29, 10F

06/20 08:54, 3年前 , 11F
那商業非訟事件呢
06/20 08:54, 11F

06/21 01:40, 3年前 , 12F
形式上沒介入契約自由,實質上會不會在委任費用造成影
06/21 01:40, 12F

06/21 01:40, 3年前 , 13F
響,有定錨效應,司法院有想過嗎?
06/21 01:40, 13F

06/21 12:56, 3年前 , 14F
不規定上限才會被亂搞
06/21 12:56,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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