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徵求可以打敗恐龍法官的勇者律師

看板Lawyer作者 (seer)時間8年前 (2015/11/24 18:09), 8年前編輯推噓15(331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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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判決書內容更新) 案件簡述: 原告與被告建商簽訂專任委託書協助建商整合,與建商持有土地相鄰之地主洽談合建, 整合期間建商不但自己去找地主還私下與地主簽訂合建契約, 原告於是依照合約中條款 「若建商與地主自行達成合建,視同原告協助完成,建商仍須給付服務費」向被告請款, 法庭上被告律師答辯稱合約分為兩個整合階段, 因原告未完成第一階段就向被告表示放棄整合且再無聯絡, 故就算在第二階段私下與地主簽約也與原告無關。 然而原告在準備書狀中提出重要的證據, 表示原告在整合第二階段仍應被告要求持續整合, 並有被告交付給原告之地主合建分配表與建築師設計圖為證(上有日期與被告公司名號) 證明被告說謊。 然法官在判決書中竟然完全沒有提到原告所提的關鍵證據與主張, 就只採信被告說詞,認為原告未於第一階段完成整合故無權請求服務費。 另外補充說明 原告覺得法官審按程序上有疑慮的地方: 1. 問案態度雙重標準 (雖是原告個人感受但有聽錄音的話應該就知道了 ) 2. 原告聲請證據要求調「被告」與銀行之間的信託契約與附件,結果法院給銀行的公文寫要調「原告」與銀行的信託契約 3. 法庭問案時講一大堆,結果筆錄只寫一點點,而且法官疑似態度偏頗的問話都沒記載 4. 跟法院的人說要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拿了對方給的法院制式表格填寫申請書送件,結果法官公文下來說沒寫申請理由所以不准,若要抗告請再付1000元重新申請,問題是制式表格根本沒有填寫申請原因的項目欄位啊!!! (後來知道應該寫"申請狀"好吧這就算我沒經驗吃悶虧但是法院也沒有善盡告知啊,自己發的申請表格卻不能用是怎樣?) 而且申請書和法官拒絕交付光碟的判決書都沒有在閱卷(全卷)的卷宗內 5. 證人到庭作證後就約定宣判時間,要調筆錄查閱證人證詞結果說因為要宣判了筆錄都在法官那裏不能調,要到宣判後才能調,叫我應該當庭確認證詞無誤,問題是沒人告訴我最後一次開庭到宣判前都不能調筆錄,而且就算我當庭確認了,誰知道筆錄還會不會再變動呢? (這也算原告沒經驗吃悶虧,但總覺得是被故意欺負的...) 6. 被告答辯狀再三強調A證人沒有出庭必要,法官就說因為傳票寄到「被告公司」,但是A證人已經離職了所以被退件沒辦法傳,問題是寄傳票前就已經知道A證人已經離職了卻還是堅持要寄到「被告公司」又是怎樣? 7. 原告所有申請調查證據的書狀,法官全部都再寄給被告一份,包括調閱被告社區的訪客登記記錄表。 (雖不知道是否正常但總覺不妥,被告不會因為被通風報信就搶先把證據銷毀或變更嗎?) 至於其他可以在網路上查到關於這位法官的相關恐龍事蹟就不列入了 以上~ 請問各位大律師 如果遇到這樣的法官 不管你在法庭上的主張與陳述再有道理 被告的主張都被你一一駁倒無話可說 但法官都像早已預設立場非要判你輸不可 原因不清楚但可以揣測 那麼律師能有什麼辦法呢? 或者應該這樣問: 如果律師們自己以及多數人都同樣判斷沒有理由會輸的官司結果卻輸給了法官 那還有甚麼辦法呢? 懇請推薦有辦法解決這問題的律師或任何人 可站內信~ 感謝 ==================================== (更新) 感謝鄉民的來信推薦與建議 有幾位不錯的律師我或許會找時間去請教他們 對台灣的司法透明度一向沒有信心 法官的權力太大幾乎沒有有效的制約與退場機制 也許是我個人的偏見 也許案情確實不單純 但是面對不公的判決(至少我覺得) 我寧可當追求真相堅持公義的刁民也不要當逆來順受任人宰割的順民 我知道這裏有些法官出沒 敏感尖銳的言辭也許讓公正廉明的法官們看了不舒服我很抱歉 但是除去害群之馬也是洗刷恐龍之名最有效的方式~ 至於有些習慣要看法官臉色討生活的律師會看我不順眼我也可以理解 但臺灣應該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對法律的適用與理解應該要有同樣的標準 如果決定判決的法官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對律師來說難道會是好事嗎? 話說回來,如果法官個人的好惡就可以決定官司的勝負,那律師存在的價值又在哪裡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38.4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yer/M.1448359755.A.433.html

11/24 18:27, , 1F

11/24 18:52, , 2F
被告如果真的放棄答辯認輸了 你們就和解啊
11/24 18:52, 2F

11/24 19:14, , 3F
被告放棄答辯有多等於原告舉證成功嗎?這什麼神邏輯?
11/24 19:14, 3F

11/24 19:23, , 4F
你這種預設立場的問法 法院裡面一海票 至少一半敗訴的都是
11/24 19:23, 4F

11/24 19:25, , 5F
一樓XD
11/24 19:25, 5F

11/24 19:46, , 6F
放棄答辯也可能代表是原告無理取鬧啊..
11/24 19:46, 6F
還是我可以把相關文件證據公開讓大家公評呢?不知道這會不會有侵犯隱私的問 題?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136), 11/24/2015 20:01:27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136), 11/24/2015 20:35:42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136), 11/24/2015 20:43:20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136), 11/24/2015 20:56:55

11/24 21:04, , 7F
判決理由等你收到判決書就知道了,宣判都馬只念主
11/24 21:04, 7F

11/24 21:04, , 8F
11/24 21:04, 8F

11/24 21:21, , 9F
建議你收到判決好好找律師討論是否上訴吧
11/24 21:21, 9F

11/24 21:44, , 10F
現在不就在徵求律師了嗎?
11/24 21:44, 10F

11/24 22:06, , 11F
法官會說:原告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11/24 22:06, 11F

11/24 22:41, , 12F
1F XD
11/24 22:41, 12F

11/24 23:27, , 13F
...徵求律師這樣徵的,自求多福吧
11/24 23:27, 13F

11/24 23:37, , 14F
律師感覺會很累
11/24 23:37, 14F

11/25 01:03, , 15F
純推一樓 恐龍這詞真好用XD
11/25 01:03, 15F

11/25 08:39, , 16F
正常阿 你是沒聽宣判喔 判決理由是寫在判決書裡
11/25 08:39, 16F

11/25 08:41, , 17F
放棄答辯?! 你聽過 答辯如書狀所述嗎 這樣算放棄嗎XDDDD
11/25 08:41, 17F

11/25 08:42, , 18F
感覺你應該不是律師吧 講一堆外行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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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04, , 19F
被告律師是連答辯書都放棄寫了,法官問他有什麼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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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04, , 20F
,他都說沒有意見。另外律師會上來徵求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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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10, , 21F
對方有請律師怎麼可能沒寫答辯狀 看來你完全不懂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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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10, , 22F
自己不請律師敗訴 自以為懂訴訟 敗訴剛好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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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11, , 23F
言詞辯論終結前 有些法官會制式問雙方是否還有意見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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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12, , 24F
跟所謂的"放棄答辯"差很多好嗎 難道你從頭就沒收過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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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12, , 25F
沒有意見不代表放棄答辯...是需要講的都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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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13, , 26F
爭點整理完 進言辯程序 辯論意旨狀都出了 還寫什麼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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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 你自己不懂訴訟程序 不懂訴訟攻防技巧 敗訴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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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常宣判程序都只是宣達判決主文而已 所以法官會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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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n大息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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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可以不用來,其實在家上網也可以查到主文 判決理由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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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portseer (61.230.200.47), 11/25/2015 09: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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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所提的答辯都被我所提的證據一一攻破,人證物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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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證明被告說謊,所以最後兩次開庭,被告律師索性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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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答辯書,辯到無話可說了就得意的說「由法官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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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32, , 34F
回21樓,說得好像請律師就一定會贏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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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47, , 35F
後附於判決書,一一攻破也只是個人主觀認為而已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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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說的不都是個人主觀的認為"攻破答辯"、"被告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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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09:49, , 37F
都是你自己想的 你有把你的案件去諮詢過其他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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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17 則推文
還有 25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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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什麼的也豪不以為意,反正只要有錢賺就好了,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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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裡看到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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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17:56, , 157F
抱歉,這裡還是有好人的,不該被一竿子打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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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7:54, , 158F
歡迎樓上將您的專業、商品、服務免費提供給我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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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08:46, , 159F
社會上提供免費服務或諮詢的行業並不少見,很多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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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消費者先了解對方的專業程度或服務內容與品質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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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進一步購買消費,話說回來我也不是來這裡諮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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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而是來徵求有辦法幫我解決問題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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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身為勞工時就痛恨老闆用試用期 換自己去消費時就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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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很好聽 你上面說律師怎樣 你自己出去工作難道就不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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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更不用說你莫名其妙的解讀一堆 大家不爽的就是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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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好嗎?你今天不尊重法官的專業 許多人都可以預見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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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太尊重律師的專業 這可攸關律師工作環境了哪裡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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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職場與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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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1:19, , 169F
請問有人強迫律師作免費諮詢嗎?不喜歡就不要提供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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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要一邊提供免費諮詢又要一邊駡消費者不肯付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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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本來就是你情我願,大家都有選擇的權利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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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1:19, , 172F
?免費諮詢有時間限制,想知道更多更深入就得要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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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要讓消費者覺得你可以給他他想要的東西,所以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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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值得的不是嗎?我看過許多判決書的勝訴方也沒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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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師,那麼為什麼要認為沒有請律師的敗訴方就是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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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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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1:34, , 177F
至於為何要那麼慎重選擇律師,是因為我覺得大部分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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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並不會像當事人那麼重視案件的勝負,反正敗訴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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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照收,所以是否得到公正的裁決與審判對律師來說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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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那又該如何期待律師能在法庭上幫當事人爭取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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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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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11, , 182F
請問一下,原PO第一審有委任律師嗎?處理費一定不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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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11, , 183F
有必要省那一點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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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3:31, , 184F
這系列禁止再討論法律問題 違者一律水桶一年
12/01 23:31, 184F
真的,請大家不要討論法律的問題以免無辜被水桶,這也不是我貼文的目的。法律的問題我會自己找律師詳細諮詢,當然是付費的。 律師絕對有其不可取代的專業價值,這是不可否認的。我要說的是身為一般民眾面對訴訟紛爭時對律師的期待。 我想如果不是覺得自身權益嚴重受損了且別無他法,一般民眾是不會想要主動跟法院或律師打交道的,就是因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權益受損了,所以想尋求正當的法律途徑來解決紛爭找回公道。這也是法院為人民存在的目的。律師則是為幫助不懂法律的民眾能夠利用法律來爭取自身權利解決問題而存在。 但如果律師本身對法庭上的公平正義毫不在意的話,當事人又要如何期待律師可以來幫助他們實現司法正義,找回應有的公平對待? 如果公平正義不存在律師的心中的話,身為受害者的當事人,要如何期待透過律師來爭取他們想要的公平正義?如果法庭上不存在公平正義的話,那麼請不請律師對受害者來說會有什麼差別嗎?更甚者,上不上法院有差別嗎? 我很抱歉這系列文有很多個人主觀的想法或許傷害了律師,律師是無辜的,但是真正有問題也不是法官而是制度,因為法官被賦予了過大的權力與過重的責任,所以很容易成為司法不公的箭靶,而律師在這樣的制度下無可避免的將難以彰顯存在價值與功能,但這真的不是律師的錯,甚至可以說律師也是這個制度下的受害者,要律師去爭取去解決這個問題好像也說不過去,但是對不懂法律的一般民眾來說,不靠律師又能靠誰呢? 再次道歉,律師是無辜的,我不該以偏概全否定律師的價值! 我知道有很多為弱勢發聲的律師團體,法扶會,民間司改會....也有很多基於服務與回饋向民眾熱心提供免費諮詢的律師,我要向這些為理想奔走奉獻的律師們致上最大的敬意! ※ 編輯: sportseer (61.230.194.6), 12/02/2015 06:29:48 ※ 編輯: sportseer (61.230.194.6), 12/02/2015 06:43:22 ※ 編輯: sportseer (61.230.194.6), 12/02/2015 07:58:11 ※ 編輯: sportseer (203.121.251.41), 12/02/2015 14:00:53 ※ 編輯: sportseer (61.230.194.6), 12/02/2015 20:33:33

12/04 07:41, , 185F
現在是什麼情形呀...
12/04 07:41, 185F

12/05 08:35, , 186F
最新進度:請教過律師的結果,變成律師認證的恐龍了,其
12/05 08:35, 186F

12/05 08:35, , 187F
中一位律師自己本身也受害過....
12/05 08:35, 187F

12/06 12:57, , 188F
版主禁止這個系列繼續討論,但仍可在推文討論是嗎?
12/06 12:57, 188F

12/08 09:34, , 189F
大家快看 有恐龍!!!
12/08 09:34, 189F

01/04 07:25, , 190F
恐龍來了 吼~吼 是暴龍
01/04 07:25, 190F

01/04 19:24, , 191F
如果免費諮詢問一問您就覺得自己了解法律,那我們念四
01/04 19:24, 191F

01/04 19:24, , 192F
年是念假的嗎@@
01/04 19:24, 192F

01/04 19:25, , 193F
不請專業律師,輸了才說法官恐龍的當事人才令人傻眼==
01/04 19:25, 193F
文章代碼(AID): #1ML3TBGp (Lawyer)
文章代碼(AID): #1ML3TBGp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