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問版上有當法務的道長嗎?
: 推 kimkim:我個人當法務時是有加入公會 但書狀上不掛律師頭銜 09/16 08:54
: → kimkim:加入公會是避免被公會找麻煩(繳保護費) 09/16 08:55
: → kimkim:不掛律師銜是因為我認為我就是以公司法務身分出庭 09/16 08:55
: → kimkim:不具一般執業律師之獨立性(即法務係受雇關係非委任關係) 09/16 08:56
: → kimkim:惟以上作法無法律依據 僅供參考 09/16 08:56
: → alawyer:沒表明律師身分而被移送懲戒的案件還不少....@@|| 09/16 15:56
: 推 guanquan:我曾經和某知名證券商合作案件,他們的法務出庭都是掛律 09/16 16:07
: → guanquan:師名、穿法袍,與事務所的律師無異。 09/16 16:09
: 推 kimkim:我剛好相反 不掛律師銜不穿律師袍 與單純法務出庭無異 09/16 16:10
: → kimkim:我一直覺得主管機關法務部及公會對於公司內部律師的定位 09/16 16:11
: → kimkim:都沒有說清楚 應該要弄個函釋或辦法讓大家遵循 09/16 16:12
: 推 arnot:有一點不太懂,以公司職員身分出庭為啥要會被送懲戒? 09/18 15:22
: 推 Augusta:這涉及臺灣律師的定位不明。在美國,律師資格具人身專屬性 09/18 15:45
: → Augusta:就算是自己的私人糾紛,也要以律師身分出庭,要守律師倫理 09/18 15:46
: → Augusta:。在臺灣我們好像把他當成是職業,只要不在事務所做就可以 09/18 15:47
: → Augusta:卸下律師袍......但到底該怎麼樣?好像很模糊沒有定見... 09/18 15:48
僅回推文,之前曾有inhouse道長函詢法務部,法務部函覆認為inhouse任訴訟代理人,
為僱主出庭仍屬執行律師職務,既屬執行職務,加入公會、著袍及掛律師銜恐為必要。
不著袍、不掛銜恐有移送懲戒之風險。
不過在董部長大幅提高錄取率,台北不少道長轉入inhouse任職後,究竟inhouse與外部
律師間是否有必要區隔,應該會有不少議題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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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3 08:4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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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4 16:16,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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