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刑法教授告律師誹謗結果不起訴!

看板Lawyer作者 (kc)時間13年前 (2011/04/16 21:01), 編輯推噓9(9030)
留言39則, 1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我是這個討論串的原PO,昨天轉載新聞報導並略抒己見並沒有要引戰的意思。我只想表達 訴訟絕對不是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更往往也不是「最佳」的處理方案。吾輩法律人 所接受的法律教育常在不知不覺中養成碰到問題就想到訴訟,但其實可能還有很多其他的 替代方案被忽略了。 盧老師不知有無想過,多少網友是因不願奔波於全省各地與嘉義之間,不得已才選擇和解 ,其實如果真的審判到底未必定罪。當然盧老師以其刑訴專業,選擇對其最方便但對被告 可能不方便的嘉義地檢署提告,以利其以刑逼民的策略(刑事告訴只是手段、網友和解認 錯才是目的)不能說她錯,但這樣做真的符合法律的本質?追求實質正義的目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51.187

04/16 21:42, , 1F
選擇管轄這事不該批判,人本來就會選擇自己方便的地點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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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11, , 2F
那以樓上邏輯 提告也不該批判 人本來就可以用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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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11, , 3F
達到想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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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11, , 4F
到最後有甚麼事情是可以批判? 每個人做決定一定都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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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11, , 5F
自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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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24, , 6F
大推二樓,犯罪這事本就不該批評,可惡之人必有可憐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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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25, , 7F
會選擇走犯罪這條路也是經濟考量下的抉擇 這也是自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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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25, , 8F
如果只要是自利就不能批判不能評價 那法院就可以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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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30, , 9F
方便自己提告不當然等於意在以刑逼民,搞不好盧大嬸根本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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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32, , 10F
想這麼多XD批判動機跟批判犯罪行為終究本質不同,不能這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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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33, , 11F
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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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51, , 12F
即便法律工具化,那一定是不正義的嗎? 正義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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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53, , 13F
這個問題常常讓我想到pd師談rule of law/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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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3:02, , 14F
我想 她告的時候根本沒有閒暇去管 管轄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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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3:03, , 15F
她又沒辦法區分哪一個ID住在哪一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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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1:32, , 16F
我不覺得盧這樣做有什麼錯 司法資源大家都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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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3:21, , 17F
和解-->鄉民:no 提告->訴訟不是唯一手段啊 看來還是讓鄉民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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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3:22, , 18F
累了自然就不會再罵了 才是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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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6:28, , 19F
純粹道德上的問題而已,談法律和正義的定義跟目標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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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6:28, , 20F
麼有點離題太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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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37, , 21F
我想陳道長的意思只是想表達,如果盧老師是因為鄉民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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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41, , 22F
刑法界線的言論提告,並感到毀悟,那那些純因不想勞途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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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我幾個學弟去吃雞肉飯,似乎是整個討論系列文章全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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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而選擇和解,是無法達到盧老師當初設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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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44, , 25F
全告,但是主要針對的是PTT這邊,當時其他地方也有激進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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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8:48, , 26F
但是沒有掃到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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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3:40, , 27F
不能苟同盧教授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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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32, , 28F
如果鄉民言論已涉公然侮辱 我覺得盧提告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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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33, , 29F
否則我會覺得言論自由應該做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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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34, , 30F
對盧的作法 我本人是不能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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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49, , 31F
給原PO...雖然你說沒有引戰的意思...但是你文章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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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50, , 32F
不知盧老師中正的學生有何感想?這難道沒有引戰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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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52, , 33F
希望大家能就事論事...別把無關的人給扯了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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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02, , 34F
如果是告那些明顯會成罪的,也沒那麼多人跳出來鞭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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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7:03, , 35F
亂槍打鳥把所有人都告下去,被批也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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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0:05, , 36F
盧教授要是要令人佩服 就來律師版發文 告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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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0:06, , 37F
我會給它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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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0:06, , 38F
告其他無知的鄉民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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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00:07, , 39F
寫錯 是她 純屬筆誤 別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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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cchen 來自: 114.36.51.187 (04/18 11:23)
文章代碼(AID): #1DgPCvaM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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