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Yl_4xI3 (StockPicket)

看板Law-Service作者 (安)時間1年前 (2022/07/04 16:25), 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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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回應本案如下: : 一、「黃猴子」一詞,按維基百科的解釋,應是「北美對黃種人的蔑稱」,且在我個人曾 : 經管理的其他看板 (C_Chat) 之上級中,亦曾有類似的判例,故該案已經先行因為符 : 合4-5-1 的「對特定族群進行歧視者」部分違規,而在一一一年股簡字第七零一號的 : 案(六十)中,予以水桶處分。 : *公告原文:#1Ym6A0uq (Stock) : 二、是否因為加了「國」一詞,而導致認事用法上需有所改變,我個人並不這樣認為。主 : 要理由簡略說明如下: : ①「引戰、人身攻擊」違規與「政治文」或「政治引戰文」違規完全不同,不能相提 : 並論 : ②「政治文」或「政治引戰文」的主要目的,應是懲處違規提及中華民國(台灣)政 : 治議題的使用者,而按照個人對於「黃猴子國」的理解,不應以該板規處分 : ③#1YlZ-PHI (Stock) 原文提到的資料略以「韓國上半年貿易逆差達到一百零三億美 : 元」,明顯與中華民國的政治無關,故更無理由以「政治文」或「政治引戰文」的 : 板規施予處分 : 三、再者,其他板友已經在申訴人的 #1Ylwmf-N (StockPicket) 檢舉文下,推文表示: : → BlueBird5566: 這跟政治無關吧 不過確實引戰韓國人或黃種人 07/02 11:00 : → BlueBird5566: 建議改用4-5-1 07/02 11:01 : 然而申訴人仍質疑如下: : → towe77: 牽涉到人種國籍了,怎麼沒政治? 07/02 11:14 : 退一步來說,「人種國籍」係屬「社會政治學」的一環,而「政治文」或「政治引戰 : 文」規範的應是政黨政治學相關,故此判定無違規。 : 四、至於申訴人提到的 #1XCOGVnd (StockPicket),該案原文是討論中國的「北京證券交 : 易所」設立,理應是中國方面的政策,然而在台灣的論壇中使用「我國」一詞,已然 : 有違規之虞(提及統獨議題),且經申訴至小組(註一)及群組(註二)後,均維持 : 「政治引戰文」的違規認定。但不管該案的最終結果為何,均與本案提到的韓國政經 : 毫無關聯,因此不應作為本案的前例使用。 : 註一:#1XFtGox0 (Law-Service) : 註二:#1XH5bkoa (AboutBoards) : 以上說明,請小組長裁示。 依照股版版規 4-6-1. 政治文、政治推文水桶七日 提及政治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但內容違背股票板旨者 4-6-2. 政治引戰文、政治引戰推文水桶一月 提及政治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但內容違背股票板旨者且有引戰情況情況惡劣者,以4-0加重處份。 laptic版主確認「人種國籍」係屬「社會政治學」的一環 而「政治文」或「政治引戰文」規範的應是政黨政治學相關 不符該版規所述 : 提及政治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但內容違背股票板旨者 提及政治相關議題或政治人物但內容違背股票板旨者且有引戰情況 該版規所規範合理評論政治文範圍,需符股票板旨 並沒有給予版主對政治文為 社會/政黨/其他政治 相關的解釋權力 而對照 laptic版主答辯說法 ,先是恐嚇申訴者引導板務誤用版規

07/03,
既然您這樣說,這已經很明確是歧視發言,
07/03

07/03,
而不是政治發言,請勿誤導板務引用錯誤板
07/03

07/03,
07/03
到 laptic版主 承認該推文屬於政治推文,但不屬於台灣政治

07/03,
但問題在於,4-6-1 主要管的是台灣政治,
07/03

07/03,
而不是其他國家的政治
07/03
再到 laptic版主 將版規解釋推到小組長身上、自己是按罪疑唯輕法則

07/03,
這要看小組長要不要變更 4-6-1 的範圍,我
07/03

07/03,
認為該用詞不單指台灣的政治,按罪疑唯輕
07/03

07/03,
法則無法處分
07/03
因此有 laptic版主答辯文下的答辯意見

07/03,
本案沒指定國別,為地圖炮包含台灣在內
07/03

07/03,
版主答辯 「人種國籍」係屬「社會政治」
07/03

07/03,
依照版規4-6 政治相關議題 應處理
07/03

07/03,
版主對4-6判決沒有標準,判決前後不一
07/03

07/03,
按罪疑唯輕法則 則是版主自行答辯採用
07/03

07/03,
審視版主過往檢舉/水桶,亦可證此一行為
07/03

07/03,
依過往紀錄,所言 按罪疑唯輕法則不足採信
07/03
且自選任起半年來,版主勤於執法卻疏於補完程序、與其他版主達成共識完善版規 版規4-6 政治相關議題標準遲遲未修正 若小組長有需要 本人可將過往於股檢版所發之相關版規討論文章轉錄至小組,供小組長參考 小組長亦於今年6月宣判需補完程序、版主群對使用版規要有共識 因此 laptic版主所謂 按罪疑唯輕法則 不足採信 以上為申訴者補充說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00.67.1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ervice/M.1656923129.A.C32.html

07/05 19:02, 1年前 , 1F
第一、目前還在商討輪班、4-6 相關問題
07/05 19:02, 1F

07/05 19:03, 1年前 , 2F
第二、小組先前說明該宣判文的處置要求沒
07/05 19:03, 2F

07/05 19:03, 1年前 , 3F
有先後順序,端看內部溝通的情況而定
07/05 19:03, 3F

07/05 19:04, 1年前 , 4F
至於板規的問題,我還是認為 4-6 主要管的
07/05 19:04, 4F

07/05 19:04, 1年前 , 5F
是台灣政治,不應涵蓋到國際的角度
07/05 19:04, 5F

07/05 19:04, 1年前 , 6F
以上簡單回應
07/05 19:04, 6F

07/05 20:39, 1年前 , 7F
如答覆,版規沒有對政治屬性解釋,全包括
07/05 20:39, 7F

07/05 20:39, 1年前 , 8F
並沒有給予版主對政治文屬性判斷的權利
07/05 20:39, 8F
文章代碼(AID): #1YmgFvmo (Law-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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