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股板申訴

看板Law-Service作者 (唯一支持蔡英文)時間3年前 (2020/09/06 01: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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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lueBird5566 信箱] 作者: BreezeCat (微風) 標題: Re: 股板申訴 時間: Sun Sep 6 00:58:05 2020 對該判例已解釋完畢 若有需求請依程序轉至組務板申訴 股板板主 BreezeCat ※ 引述《BlueBird5566 (唯一支持蔡英文)》之銘言: : ※ 引述《BreezeCat (微風)》之銘言: : : ※ 引述《BlueBird5566 (唯一支持蔡英文)》之銘言: : : : 4-0. 4-1至4-10規範之處份為初犯之裁量標準,當板主主觀判定為鬧板、 : : : 惡劣行逕或一年內多次違反板規板主得直接砍文、退文並加重處份。 : : : 4.0有明文規定4-1至4-10為初犯的裁量標準 : : : 並說明若為鬧板、惡劣行逕等情況下,即使是初犯,板主亦可加重處份 : : : 換句話說這是避免有人利用自己初犯的身份來惡意鬧板, 板主卻只能刪文處理 : : : 所以增設的條款,讓板主對於初犯者可視情況加重處份 : : : 但是板規並未聲明板主可以減輕處份 : : : 也就是說,按照板規,所有違規者的處份應該都是「一文一罰」「累進」為基本量刑 : : : 然後惡意鬧板的,板主可以往上加,加到退文或者加重處份。 : : 板規設立並非以處分板友為目的 : : 板規4-0是給予板主加重處分的依據 而非反過來限制板主的量刑權力 : : 因此應解釋為:特定狀況下,板主可以(得)加重處分,而非板主必須加重處分 : 是啊 可以加重處份,沒說必須加重處份 : : werqq的案件,確實有依照累進制加重處分 : : 從原先個別違反1-1-6的4-1砍文處分 提高至水桶一個月 : 你有看到你自己在#1VIZkjpA寫的嗎 : 備註: : 1. werqq 違規3篇 原應累進至水桶十年 但由於是一次處分 : 為給予當事人改過機會,僅加重至水桶一個月 : 怎麼這時又變成從砍文處份提高到水桶一個月?? : 當時說是因為一次處分,為給予改過,所以僅加重到一個月 : 現在又改口說確實有依照累進制加重處分? : 所以werqq被判水桶一個月 : 到底是放寬 還是 加重呢? : 另外,werqq原本3月就已被eyespot板主警告 : #1UQbkigw : 3/12 eyespot □ [公告] werqq daisybubble open100 警告一次 :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一個月+退文、十年+退文。 : 然後他又違反三篇 按照不同違規也會累進、一文一罰 的規定 : 4.違規與處份規範 : 說明:本板處份採累進制,不同違規項目其處份仍會累進,且採一文一罰, : 因此板友務必尊守板規;而有處份紀錄者,與公告後或出桶後 (取較 : 長者) 一年內未有其他警告以上處份,視為表現良好紀錄歸零。 :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一個月+退文、十年+退文。 : ^^^^^^ ^^^^^^^^^ ^^^^^^^^ : 1 2 3 : 應該是十年+退文沒錯吧 : 也符合您當初的公告說的 : 1. werqq 違規3篇 原應累進至水桶十年 : 所以werqq至少要被水桶十年+退文 : 這是基本刑 : 然後板規4.0讓板主可以依情況決定要不要加重 : 但你認為他的情況不需要加重 : 所以他至少是十年+退文 : 請問 : 1、哪條板規說板主可以減輕其刑? : 2、板規的處份是 : ◎處份累進原則為:砍文、警告、水桶一週、一個月+退文、十年+退文。 : 如今你判他一個月水桶,那~請問你有退他的文嗎? : : 重申此為體現板規應為 : : 規範板友行為維持看板運作 而非以處分板友為目的 : : 之設立原則 : : 板規的加重處分是給予板主必要時的適當依據 : : 並非反過來限制板主量刑權力 : : 而於werqq一案中,亦確實有加重處分 : : 因此werqq一案之處分並無違反板規 : : 由於對werqq一判例的解釋如上述 : : 因此該判例並不能延伸至 : : 當於追溯期內有兩篇違規文章時 : : 不能給予警告處分 : : 若還有疑問歡迎再次來信 : : 或至組務板 Law-Service 依正確程序進行申訴 : : 由小組長對相關判例進行裁決 : : 股板板主 BreezeCat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234.180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lueBird5566 (111.71.8.103 臺灣), 09/06/2020 01:57:13
文章代碼(AID): #1VKz5wfY (Law-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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