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Chat82gether部份板規不適當
※ 引述《hana2231 (我包出了一隻烏龜)》之銘言:
: 既然已知版規
: "被標記為S的文章不得任意刪除"為何還來爭執呢?
首先,就您提到上述此點,我先說明一下我的個案,
我發文到刪文中間間隔不過短短2分鐘內,甚至1分鐘都不到,
我刪文時根本不知道我已經被S= =
這點我也已在您告知我要水桶時跟您說明,
而且我有跟您說過我當初刪文是因為我覺得全文我都想修改,
所以我立刻就重發了一篇,
相信您可以去查一下我的發文與刪文記錄(我是不知道有沒有種東西)
應該可以很清楚證明我所言無誤,
當我告知您我刪文同時根本沒發現被S,請您們在發文與S之間該給予緩衝時間
您並沒有給我任何的回覆,只有告知我板規= =
所以我認為我的言論自由被侵犯是基於
我認為「我自己發的文不能刪掉還要被懲處這點」
: 新進入一個看版,
: 看版規再為發文應該是基本要求吧。
: 就跟開車前記得先加油是一樣道理吧XD
: 至於所主張的是
: "並未看到任何立法理由,我認為上述該法已經嚴重影響我們的言論自由,
: 如果板主認為此條板規合理,也應該有明確的立法理由使人信服,"
: 首先,立法部分,若是您需要討論。
: 基於我們洽特版沿襲傳統版規,僅作部分修正,
: 需要花些時間查詢當初立法之目的,所以這部分容後再補。
: 但是若是就言論自由限制部分,
: 我想憲法第23條告訴我們的
: 「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或許在本案件中,沒有"避免緊急危難"的成分,
: 但是若以ptt的洽特版作為一個縮小版的社會的話,
: 那我想剩下三個要件應該都可以符合吧。
再者,您提到所謂的憲法第23條,(原本我根本就沒想扯這麼遠= =)
如果針對個案解釋上來看,
我認為該條文不適當的原因是因為我完全沒看到任何立法理由,
您所謂的符合上述三種要件,
可能要先請您提出所謂的立法理由,
然後就比例原則與密度審查上來看,
關於被S文發文者不能自刪這點是否符合第23條所謂的限制
(關於言論自由的事前限制部分,必須依造嚴格的審查標準,
所以若要事前限制我們的言論自由,必須是追求重大迫切利益)
但是在本案中,因為您未提出立法理由,
所以我們也無重檢驗您所謂的符合要件,
在於保護基本權利下,應不能適用憲法第23條。
: 此外,您所提出的
: "但是我認為如果板友認為自己的文章有部份需要修改,
: 欲修改之文可能佔了多數想直接刪除修改,"
: 也許版主已先有定見,認為按大寫E就可以完全作到修正的必要性。
: 所以至少在版主的立場下,
: 在「沒有版友有疑義的情況下」維持「原有版規」應該是最恰當的作法。
: 若是「有版友有疑義的情況下」,
: 自然應該發文至版上討論以及進入表決程序才是。
: 並非如您主張般的
: "我認為此條板規相當的不合理應該修改或廢止。"
: 除了有違修改版規程序外,亦無法表達或許是大多數的版友的意見。
是問,我在被您水桶的情況下,有任何機會在chat82gether板po文嗎?
: 基本上,
: 若是要討論到主觀是否具備故意或是過失,那就要看處罰的程度可言。
: 然而主觀意圖求取真意之不可能性,所以不管是何版,都是以客觀作為輔助判斷標準。
: 當然,談到刑法部分,或許欠缺意圖就不成罪。
: 可是在民法上"過失"就可以受到相當處罰,不知道您未於po文前研究版規,
: 是否已經構成"過失"?
: 而且,像是L版主,也曾經因為疏忽而多po,
: 雖說版主沒有被水桶之可能性,但為維持版規處罰之一致性,
: L版主仍舊有自行處罰自己。XD
我今天根本就不是想要討論刑法或是民法上的問題,
我只是針對該板所謂的三天一po並未做明確性的解釋,
容易使人誤解,應該訂立出一套標準,使po文者與被水桶者直接明瞭,
而不是事後雙方之間就被懲處與該條板規定義性做誤解。
加以 若您今天要拿刑法與民法的規定來講,
只要具有一定的懲處行為這就又牽涉到我們的言論自由= =
我認為這樣子根本就講不完,所以我提出來認為此條不恰當,
是希望可以得到一個明確且定義性並使板有信服的回應。
: 不曉得這部分版規有何問題呢?
: 對於已經施行將近2~3個月的版規,
: 基本上版主對於處理版主代證規定認定的並非如版規般嚴格。
: 畢竟不能期待每個主購或是團員都把所有的相關信件備份留下。
: 所以當版主發現版友提供資料不甚完全時,
: 會另行寫信告知,並詢問是否有其餘資料或請主購來信溝通等方式,
: 以補充萬一有"必須檢具「白單」及「主購的通告信」"的情形。
針對此條,我承認並未先跟您做進一步溝通,是我的疏失,
但是因為在我po文前,我的團員遇到此類的問題,
我提出來的目的是認為您們可以妥善具備替代方案,
很多板友可能因為是板規而不敢對你們做出任何的抵抗,
既然我看到有認為不恰當的地方,我當然有表達我意見的權利,
如果是如您所述,可以有請主購來信溝通等等,
那也請您明確的在板規上註明,以免產生誤會。
因板規有提到資料不足板主會當沒看到= =
(再者,我認為主購、團員與板主之間這樣一來一往,
或許已經超過被S文會備刪除的24小時期限內,是否應該也把此點列入考慮,
而設計出更具有裁量空間的板規) 謝謝。
: 實行此項板規以來,幸而無其餘版友質疑此一版規有問題之部分。
: 所以您所主張
: "板規卻未有其他的替代方案,這點也會造成板友的不便。"
: 或許在版主看來並無此情事,
: 若有疑問或是真的覺得有改進之必要,
: 誠如前面所述,或許發文於洽特版討論勝過於組務主張。
: 或許這是比例原則中,所謂的「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的部分吧:)
: : 4. 綜合上述:
: : 關於申訴的第1.2點,我曾經在與該板板主hana2231爭論中提出來,
: : 但是hana2231卻沒有明確的回應,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 我認為這樣的作法無法符合板友的需要,故在此提出!
: : 謝謝。
: 誠如前述,
: 我以為往來信件已資表達我的意見,
: 或許仍有不足之處以致原po需要上組務表達意見,
: 若有必要可公開信件至版上,
: 以證明並未有您主張"沒有明確的回應,只是一律公式化的官腔"。
: 此一指控不只讓人氣憤,
: 亦影響到未來執行版務受人質疑有無具備正確性,
: 更無法使洽特版另兩位版主信任本人有獨立處理版務之能力。
: 因此之故,個人不客氣的認為您的主張,
: 不論是哪一部分,均不存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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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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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vetteG 來自: 140.112.218.1 (11/17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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