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Beauty版主hateOnas判決

看板L_TalkandCha作者 (No Sugar Added)時間4年前 (2020/03/04 14:12), 4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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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出 申 訴 案 應 注 意 事 項 ]----------------------# 1. 是否已詳細閱讀本組置底公告《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與Q&A》? 2. 申訴前,是否已與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程序? 是, 於公開版面溝通 3. 是否已準備好下列相關證據文章,隨案轉錄至組務板? (a) 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b) 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c) 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上列問題請先確認並回答,未回答或有一題以上答案為否者,將暫緩受理至修正為止。 ※撰寫申訴主文時,請儘量避免使用情緒性及攻擊性字眼。 ※提出申訴前,請按 Tab 進入文摘區,並詳讀本組重要公告。 #---------------[ 以 上 刪 除 將 暫 緩 受 理 至 補 正 為 止]-----------------# 申訴人 :cross5566 看板板名:Beauty 被申訴人:hateOnas 申訴訴求:未能尊重版規的法治精神及言論自由,懇求解除其版主一職 申訴內容: 關於cross5566不服版主判決一事: 版主hateOnas在判決前後均無另行通知情況下, 刪除版友cross5566於2020年2月11日及2020年2月12日兩篇PO文 ([正妹]人美心善愛國美女演員&[正妹]人美心善玉女歌手), 版友直到2020年3月3日皆未收到版主回覆說明原因,故在同日之公告文詢問刪除文章之法 源依據, 版主hateOnas在四次重複詢問的情況下均回答刪文依據(重複貼文)OP相關條款, 然而表特版之重複貼文(細則第10條)約束對象為圖片完全重複者, cross5566該兩篇不只圖片沒有重複,連內文主題皆為兩個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范瑋琪與徐 熙媛), 無違法(細則第10條)第十條之事實, 版主hateOnas則擴大解釋兩者被劃分為同一主體的依據, 竟為cross5566於2020年1月29日所發的文([正妹]華岡偉忠幫及她們的好姐妹淘), 該篇分類並非公告,版友的PO文也不可能具備解釋效力, 若此邏輯生效,只要曾經有版友將A與B同時PO在一個貼文中, 其後只有A與B分別出現在同週個別文章內,皆屬OP刪文標準, 然而這樣的邏輯不止支離破滅,最重要的,依然沒有法源依據。 其後版主hateOnas表示自己根據的是細則第20條, 然而cross5566的作為不僅不符合20條舉例之事項(如洗板文、警告刪除後仍偷渡違規), 也沒有按照該法程序進行判決(較輕微的違規會以警告通知), 亦拒絕解釋cross5566如何確實影響看板秩序, 而20條(影響秩序)跟版主之前強調的OP觸法是完全不一樣的概念。 而根據數次的答辯,版主hateOnas針對自己的法源依據反反覆覆,隨意擴大解釋, 扭曲PTT的民主精神及言論自由的天賦人權, 本人cross5566合理懷疑判決具有瑕疵, 在法源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無限擴張版規給予版主的權力, 逕自刪除版友的文章, 本人認為版主hateOnas已經有觸犯版規第三章第七條之疑慮。 2020年3月4日關於版主hateOnas對cross5566為何適用20條的擴充解釋: 首先"噓文一片"不應也不可做為違反20條的依據, 否則目前幾乎每篇噓文的hateOnas就要依據本人之判例, 其存在本身也要被20條規範。 而爭議新聞是有可議空間,范瑋琪的爭議新聞發生在2020年1月27日, 其在本人發文的2020年2月11日聲量已經跌到跟事件前無異(google trends,見證3) 大S亦有相同趨勢(google trends,見證3), 所以版主hateOnas如何解釋cross5566在爭議期間發文? 版主hateOnas判定的爭議期間是幾月幾日到幾月幾日?有法源依據嗎? 是疫情期間皆不可發這兩人的文嗎?又涉及到幾人?陳建州不算嗎? 如果武漢肺炎變成常態性疾病是不是這兩人要永遠在表特版神隱? 如此有模糊空間的裁決版主hateOnas為何不先公告特別條款? 甚至3月3日為止都不打算解釋其判決考量? 其次"依照板規20判定 重複文章OP"(hateOnas,2020), 本人cross5566依舊不能理解版主hateOnas如何滑波到重複OP,以及此OP可用20條裁罰, 法規之間必須保留彼此的獨立性,而不是隨意東扣西扣的臭帽子, 如果版主hateOnas要如此認定,代表其認定OP這件事本身會造成秩序混亂,然而事實並非 如此, 否則所有觸犯10條的人都要連坐20條,從其回應的文字上解讀其答辯,就是推導出這個意 思。 而且版主hateOnas不停強調cross5566在1月29日之發文,是讓2月11日及12日的發文OP的 依據, 試問已經過了第10條規定的7天內到底要如何讓本案OP? 如果不是根據第10條之定義,那表特版還有哪一條法定義OP? 再來針對其答辯的第二點回應: "本人認為處分依輕重為 文章刪除 警告 水桶 退文 依照站方規定 水桶一定要公告 所以文章刪除不另行公告"(hateOnas,2020) 判決的程序版主hateOnas要依照其所引據的20條,其程序要求必須警告, 而不是版主可自行認為不用警告並直接刪除, 等於版主hateOnas已經違背行政程序,還老實的坦誠用自由心證違背程序,完全將法治精 神視作垃圾。 本人cross5566對於合理判罰鬧版群眾沒有意見,甚是支持, 但依然必須法治精神處理,畢竟PTT可是第一學府的BBS,也是台灣法治規定最完整齊全的 BBS, 就算hateOnas自認秉持正義的心執法,也必須合乎規定,至少要知道自己如何依法行事, 而並非反反覆覆、擴大解釋、破壞流程還妄圖自圓其說, 這樣不只是無法維持法治,更是傷害法治,懇請讓其革職下台, 讓更有法治精神的人擔任版主一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97.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583302370.A.78E.html ※ 編輯: cross5566 (175.96.97.22 臺灣), 03/04/2020 14:44:04

03/04 15:25, 4年前 , 1F
抱歉 我把原文轉信給您了 再請您重轉
03/04 15:25, 1F

03/04 21:07, 4年前 , 2F
請依申訴程序提出。
03/04 21:07, 2F
文章代碼(AID): #1UNqRYUE (L_Talkand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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