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entalk板務FinalAce不當使用權力

看板L_TalkandCha作者 (王牌)時間10年前 (2015/03/16 04:29),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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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ccess0409 (貢糖新衣)》之銘言: : 一、 : 看來還是搞不清楚狀況,想把狀況混為一談 : 為何我不撤銷申訴? : 因為申訴者申訴有成後有兩個效果 你沒考慮到申訴被駁回的情況 : 1.板務判決取消 : 2.判決錯誤之板務視情況受到處分 : 站內信已經說很清楚,假如申訴不過 : 1.的部分不是無法彌補: : 解桶了可以桶回去,退文也有機制可以補回退文 : 既然1.都有辦法補救,那為何執意不放人呢 : 拿著1.說不可放人根本說不過去 不是說不過去,而是依據男板板規: 9.4.超過退文期限文章無法補退,以水桶半年替代。 如果小組的判決出來,而判決是維持我原判決的話。 到時早就已經超過補退期限了。 那你是要改被半年水桶嗎? 第一封回應你要求我放你出桶的站內信就以經問過你了。 問你打算怎樣,你不回應,反而說我不會補退文。 並非我不會補退,我在別的公告中也有補退文過。 只是你不知道補退期限是"7日" 你被水桶的案件是30日,是不符合小組"速件"規定的。 所以判決幾乎不可能7日內出來。 那要是我先幫你解桶、申請消退文。 7日後要是小組盼維持原判決,我要怎麼補退文回去? 這樣不就只能改補水桶了嗎? 退文可以消,水桶可以解。 但是退文一旦超過期限不能補,就沒啥補救方式了。 只能用水桶替代。 除非必要不然盡量不要用水桶替代。 畢竟退文跟水桶是不同的情況。 水桶是單一看板禁言。 退文一旦超過看板發言限制,是可能會影響多個看板的發言權。 明明不同的情況,為什麼要隨意改判然後等看看有沒有可能需要補退卻超過期限呢? : 假如我一撤銷申訴,是連2.都失去效果 : 我想明眼人應該知道在1.已然不成立的情況 : 要求撤銷告訴者的心態可能是什麼了 我並沒有要求你,我只是建議你。 你不接受建議是你自己的決定。 但你總不能把建議曲解成要求吧? : 二、 : 看來「罪疑惟輕」和「無罪推定」這兩點 : 在某些帳號管的板面不適用 : 我再提個觀念吧!「法治國原則」, : 號稱法治者,結果連基本人權都不遵守卻說自己法治? : 使用者已然有誠意進行證明, : 而且使用者過往並無惡意或無意揭露他人個人資料之用意 : 要如何懷疑使用者提出證明是假的? : 根本連懷疑的基礎都沒有啊 板規規定: 4.禁止任意公開他人水球記錄、信件、照片、個人資料等 違者退文並水桶30日。 4.1.如徵得本人同意則不在此限,但內文需註明 退回的原文你自己轉錄了,看看你有沒有在原文註明"已徵得本人同意"? 其實沒有。 你的註明是"已徵得superme0678同意"的站內信。 我怎麼會知道superme0678是不是本人呢? --------------------------------------------------------------------

03/14 23:44,
怎麼知道同意你發文的人,是影片本人?
03/14 23:44

03/14 23:44,
我能不能用分身或是請朋友寄信給我,說同意我發某某影
03/14 23:44

03/14 23:45,
片,然後就恣意發影片呢?
03/14 23:45
1.人家都說是他的影片了 你要推翻那不是他的影片是你要找證據 2.即使那不是他的影片,那也是網路上自拍下來的影片 於公開場合分享 -------------------------------------------------------------------- 所以我推文提出我的質疑,向你確認,結果你卻答非所問。 連個"已徵得本人同意"都不補。 那自然就判定違規了。 你原文貼上的站內信,連superme0678自稱是影片、連結本人的文字都沒有。 ---------------------------------------------------------------- 作者 superme0678 (打不死的男人超級我) 標題 時間 Sat Mar 14 23:12:58 2015 ─────────────────────────────────────── 可以 我在請我朋友傳等我一下 ---------------------------------------------------------------- 可以是可以什麼? 我怎麼知道你前一封信問他的問題是什麼?然後他回答你可以。 有沒有可能你問他:我可以站內信你嗎? 結果他回答可以。 那這怎麼能當做徵得本人同意的證明? 所以 你違反板規4,卻無註明徵得本人同意 依據板規水桶退文處置並非不合理。 : 根據FinalAce獨特的見解 : 警察抓了超市正在購物的某甲,說某甲的錢是偷來的 : 某甲在看守所待了五天 : 最後靠著家人乙申請了住家方圓十公里的竊盜記錄和某甲的薪資證明 : 確信某甲不可能涉下竊盜案,某甲獲釋後, : 警方說:「唉呀,誰叫你當時造成我的誤會,你自己又不解釋清楚」 : XDDDDDDD : 照理說,我都提出證明了 照理說,板規都明訂的禁止行為了。 : 要懷疑我欺騙人的話,是懷疑者要自己去找證據耶 如果你要引用排除條款的話,要自己負責提出足以讓板主採信的舉證。 好好打一句"已徵得本人同意",那不就符合板規4排除條款了嗎? 你不打,應要貼封沒頭沒尾的站內信出來。 怎麼反而怪板主不予採信呢? : 不是懷疑者一懷疑,我就要不斷自清 不是反過來要求板主替你舉證。 : 現在搞到自己不去找出證明者, : 怪罪人家找的證明無法讓他相信 : 故意害他在申訴時出醜 : 我只想說: : 「你自己當初去找證據不就不會出醜了?」 : 「你自己當初去找證據不就不會出醜了?」 : 「你自己當初去找證據不就不會出醜了?」 你自己當初發文的時候註明"已徵得本人同意"不就不會被判定違規了嗎? : 自己不找證明,還把帳賴到人家頭上 : 我當初那篇文章是連證明都沒有嗎? 的確沒有阿... 你要不要看一下你的原文? 那封站內信內容是什麼? 可以 我在請我朋友傳等我一下 這到底是回答什麼問題的可以? 你要不要看一下你的原文? 有沒有說明superme0678就是該連結影片、youtube帳號本人? 連這也沒有。 那你的證明到底在哪裡? : 是你自己要用「success0409證明得無法讓我相信」 : 硬是將我扣入水桶,講得好像我故意擺你一道, : 真的是怎樣都有你的話講 : 這裡我也要跟被水桶的「孤星大」道歉 : 我根本無意讓你被水桶, : 我只是要證明「強迫當事人以各種方式自清」 : 實際上就是個「有罪推定」的錯誤範例 : 沒想到讓你成為犧牲品 : 三、 : 手握權力者給予「建議」 : 或者現在又成為板友身分了? : 給予建議應該是我的朋友某丙跑來和我說: : 「你就撤銷申訴,讓大家都好做人」。 : 結果是一個手握權力的人給予「建議」, 手握權力者為什麼就不能給予建議呢? 身為板主就不能給板友建議嗎? : 1.你撤銷申訴 → 我就放你出桶 : 2.你不撤銷申訴 → 我就不放你出桶 如果你一開始被判定違規,依據站方規範。 有沒有禁止我不改判等你申訴裁決下來?沒有。 那你究竟有什麼立場要求我改判呢? : (如果要變個字面說「無法」,前段業已證明,並非「無法」) 其實,無論在你原文中,或是與我溝通的信件中。 都沒有提出足以改判的證據。 希望你能再次檢視一下你的原文。 看一下有沒有如同板規4排除條款中所述,在內文註明: 4.1.如徵得本人同意則不在此限,但內文需註明 都說要註明了,你用暗喻的方式要板主怎麼判定你無違規? 暗喻之處: 1.未在原文中提及"已徵得本人同意" 2.未在原文中提及superme0678即為該違規連結中影片本人或是youtube帳號本人。 3.經板主推文確認後又答非所問。 從頭到尾都沒註"明",用暗喻的方式卻不用註明的方式是為什麼? 這就要問你自己了。 : 不過當初說選上之後就會卸任者 我可沒說過選上就會卸任。 : 現在連第二板主都不願意選 : 我想 : 言盡於此 : 讓未來的組務參考,決定是否可以直接拔除不適任之板務 : 也請會來這裡的板友一起思考、思考 申訴,就請好好申訴。 看是要申訴你的違規案。 還是要申訴我處理板務的情況。 冷嘲熱諷酸人,以抹黑誤導的方式攻擊。 建議您就免了。 小組板也是有板規的阿... 五、嚴禁挑釁、謾罵、引戰、人身攻擊、誹謗、酸人等行為, 非指名暗示亦受同等處分,惡意連續推噓文視同挑釁, 違者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目前沒有小組長,不代表違規行為就不會受到處分吧? 奉勸您三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0.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426451344.A.22E.html ※ 編輯: FinalAce (114.24.10.96), 03/16/2015 04: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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