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Faberge(大F)瀆職,竟縱放罵「幹」與「 …

看板L_SecretGard作者 (希洛唯)時間14年前 (2011/09/22 15:54), 編輯推噓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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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板主你確定你引的案例和此案例相同嗎? 也請你將[証二]Shinkun的文章看過再說, 而不要因為同為板主就同聲一氣。 事實上,你和大F的說法又不同了..... 今天大F用"特殊條款"來解套,明顯知道罵"幹"與"你他媽" 已經違規,才不得不祭出"特殊條款"。 否則,無罪之人何需"特殊條款"特赦? 也今天你卻隨便引一個判例,把聯結中的事件, 檢方認為「幹」是情緒發洩的口頭禪與我的案例去類比。 你犯了兩個錯誤: (1)第一是你與大F見解不同,他是有罪推論再"特殊條款"特赦。 而你是直接無罪論硬凹。 但Shinkun文章「証二」是釘對人來罵的,事實俱在, 與你引的案例「幹」是情緒發洩的口頭禪明顯不同, 明眼人一看即知,在硬凹只是讓大家看清楚真相為何。 真的要到那麼難看的局面嗎? (2) 你的案例和本案完全不同,請你先把案例搞清楚, [証二]Shinkun是否是罵人可受大眾公評。 今天我說的白一些,Shinkun原文下的推文為何有板民要他修文, 他為何最後會選擇修掉"幹"與"你他媽"? 若Shinkun、鄉民與大F都依你引用的案例, 將"幹"與"你他媽"作情緒發洩的口頭禪來解,而以無罪推論。 那鄉民推文叫他修是修好玩的嗎? Shinkun後來偷修文是修好玩的嗎? 大F引"特殊條款"來為無罪之人解套是不是多此一舉? 文章有附聯結,要不要原文一起出來,和版上罵人的文章 合在一起給大家看。 最好這兩個案例能給鄉民甚至社會大眾對比,看出你的引用合不合理 ========================================================== 順便說一下,此文田會不起訴有個重點,就是"舉証不足", 亦就是文中提到的: "劉指田以「幹你娘」辱罵他,但無他人在場也沒錄音"。 若是劉能錄到田以「幹你娘」辱罵他,田絕對會被起訴。 今天有人罵我"幹"與"你他媽"的文章証據俱在,所以罵人者能不被辦嗎? 若我真的去法院告他"公然侮辱罪",我相信我的文章備分足以讓他被起訴的。 而且,此文的重點是"幹"字被採信是口頭禪,不是對人開罵。 BUT,文章若明顯有攻擊目標,加上"幹"與"你他媽"則情況完全不同。 C版主若你真的要把本案用"幹"與"你他媽"的方式依語助詞無罪來解, 那麼哪天BG板一堆人如此濫用"幹"與"你他媽"(如証二那篇一樣), 也請C版主依同一標準不能認定其犯規。 否則,只會是前後標準不一而已。 C版主你真的確定要讓 証二 那篇的用法當語助詞解嗎? 那我想我的朋友以後至BG板發言那樣用,也請你用同一標準不要辦他囉! 如果這樣,証二那篇是不是可以當一個「經典判例」,讓板友當標準 這樣罵"幹"與"你他媽"是ok的....在板主的眼中是不犯規的。 那麼,板主也許可考慮一下將此「經典判例」公告或進精華區。 讓大家可以放心在BG板用 "幹"與"你他媽" 當語助詞大吐不快。 敢問C板主,若有人回應你的文章,或在BG板回他人文, 裡面有這樣的文字: 「你他媽的那你當初怎麼會迷戀她的身體?還不是因為慾望!」 「你她媽的這不叫尊重,這叫你自爽,把你自己不敢接受的東西推到人家身上 噁心」 「要驗貨,誰不會?反正性觀念不協調嘛~ 幹」 依你的觀點是這種用法是OK的,是嗎? 你說是的話,以後大家都知道標準在哪, 可以在BG板這樣回人文,這樣罵"幹"與"你他媽"! C板主,對照你的聯結,我感覺和此案差很大。 當然板是你在管的,若你認定: 「你他媽的那你當初怎麼會迷戀她的身體?還不是因為慾望!」 「你她媽的這不叫尊重,這叫你自爽,把你自己不敢接受的東西推到人家身上 噁心」 「要驗貨,誰不會?反正性觀念不協調嘛~ 幹」 是語助詞,以後大家這樣用都不會有問題,也請你說清楚。 你就回答是或不是就好了。大家就會知道BG板的標準與底限在哪了! 讓大家知道標準在哪 也是好事一件。 以後我、朋友、鄉民會了解能夠照這一篇的方式 爽爽的用"幹"與"你他媽" ,絕對不會犯規,因為板主當成語助詞。 若此案可當合法案例,要複製作完全一樣的用法,是相當容易的 只要公告一下,BG板語助詞合法用法如下: (1) 「你他媽的」開頭,後面加論人論事句是OK的! 用法: 「你他媽的+你xxxxxxxxxxx?????????」 (2) 論人論事後,最後補一個"幹"字是ok的! 用法: 「你xxxxxxx????? + 幹」 板主您確定語助詞這樣用在BG板ok? 我還是一句話,我老爸說留個証據讓社會去公評,一個成熟理性的社會, 其組成分子自然會有判斷 硬凹的人即使凹贏了,法官讓他勝訴, 他只是露出他的真面目留給後世看而已。 另外,我還要藉此提出一個板規釋疑: 中度違規:水桶一個月論處,文章刪除。 1.使用不雅文字、挑釁、辱罵、人身攻擊者。(發/回/推/名) 2.他版事務或版規討論。(發/回/推) 3.無任一版主同意之問卷文。(發/回/名) 4.新聞、新聞連結。(發/回/推/名) 5.刻意部落格衝人氣或是部落格分享文,自己為原作者亦同。(發/回/推? 這邊的標點符號若用不同方式理解,可能是 1.使用不雅文字者 就犯規(不管他有沒有人身攻擊) 但也可以如此解 1.使用不雅文字(、挑釁、辱罵、)人身攻擊者。(發/回/推/名) 依一般對標點符號的理解,可能"使用不雅文字"、"挑釁"、"辱罵"、"人身攻擊" 是個別成立的犯規,因為頓號分別隔開 ※ 引述《cutesakai (Global Training)》之銘言: : ※ 引述《Faberge (你的大F)》之銘言: : : To 小組長: : 補一個連結: : http://city.udn.com/54532/2476871 : 現在法官在這這類判決時都會去依據當時情況作為考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34.244 ※ 編輯: heeroyu 來自: 220.134.134.244 (09/22 17:50) ※ 編輯: heeroyu 來自: 220.134.134.244 (09/22 18:08) ※ 編輯: heeroyu 來自: 220.134.134.244 (09/22 18:21)

09/22 20:42, , 1F
簡單說:即使F大犯錯,我們彼此間不會互相袒護
09/22 20:42, 1F
大概是我不知從哪來的印象,好像看過一些case,你們總是站在同一邊。 (也許,我記錯了,不好意思。) 特別是此案發生那段時間你請假,此案也沒牽涉到你,你卻第一時間為此案發聲, 特來指出判「三字經」文該如何如何考慮。所以,身為正常人不免對其心態多所聯想。

09/22 20:44, , 2F
第二:就我自己做判決,我也會去多方思考
09/22 20:44, 2F

09/22 20:47, , 3F
第三:就我印象中,有判一個罵幹的是語氣詞沒有違反板規
09/22 20:47, 3F

09/22 20:49, , 4F
第四:我舉例也僅是註明現在法官會去多方思考
09/22 20:49, 4F

09/22 21:01, , 5F
懶的回覆那麼多,我原文已修文回覆。
09/22 21:01, 5F

09/22 21:04, , 6F
此篇推文想修就修,請隨意。
09/22 21:04, 6F
我不會去修人家的推文......除非他罵人 三字經構不構成公然污辱,其實認定很簡單。 重點在於是不是有 "對人" 構成公然侮辱。 google一下,很容易了解。 你強調的要考慮前因後果,我基本上同意。 但是,法律上雖說是「情理法」都要考量。 但法條的特性就是法條有其死的特性,法條成立的要件若成立, 不管前因後果或有任何值得同情之處,違法就是違法,。 會考慮前因後果常常是牽涉到犯案動機,惡行是否重大,用以決定判重或判輕。 但是若其犯罪行為明顯存在,前因後果不影響該論處法條成立的條件, 前因後果能夠左右判決的頂多是判輕判重(因為同樣法條可處刑度有彈性可供操作), 而無法從有罪變無罪。 所以,我想強調的是前因後果當然很重要,但法條是否成立也很重要, 法條某部分來說是死的(雖然在認定上也有自由心証的空間)。 但若一般認知上以為觸犯某法條基本上是成立的,不論其觸法動機與前因後果為何, 觸法就該被法辦。最多可考量其犯案動機,在法條的刑度給予輕判或重判。 簡單的說,不管前因後果, 罵人「幹xx」若是違反版規的事實成立,他違法就是違法。這就是法治精神。 若板規希望法外開恩,考慮犯案者動機是否值得同情, 也必須另訂「例外條款」,來處理違法但值得同情的犯規者。 基本上,判定是否違規的重點只有一個,就是到底這些人的犯規行為成不成立, 而根本不必去考慮其為何犯規的因果。 若要考慮前因後果,來決定判決,那板規上可操作的只有一項, 也就是大F開出的"特殊條款"。這是明知這些人的犯規行為在一般的認知上將會成立, 而以例外條款作特別處理的方式。 至於,前因後果,我說過,搞的愈清楚愈好,文章留著可讓大家公評。 若要引"特殊條款",那也請說明到底本人如何讓那些人 "被牽連犯規"到可以去罵"幹"與"你他媽"? How to? 給個前因後果吧! ※ 編輯: heeroyu 來自: 220.134.134.244 (09/22 22:04) ※ 編輯: heeroyu 來自: 220.134.134.244 (09/2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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