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 Cat 板主 arihanta 判決

看板L_RelaxEnjoy作者 (高貴的私生子)時間1月前 (2024/03/30 08:33), 編輯推噓6(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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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名稱: 1. 板友被判決處罰的公告(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 │ 文章代碼(AID): #1b-OYA_N (cat) [ptt.cc] [公告] 禁言公告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710852234.A.FD7.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9 Ptt幣 │ └─────────────────────────────────────┘ 2. 與板主溝通證據(需轉載至本板當證據) 如下篇佐附 3. 板友認為不該被這樣處罰的說明 認為板主處理不當的說明 (1). 據文章代碼(AID): #1bx100wl (cat) 之內容 因現今任意餵食流浪動物因易造成環境問題使之吃上環保相關罰則 且容易使人、流浪動物產生衝突 故如非為捕捉救助或送養之手段 社會上普遍認為該行為觀感不佳; 且依 Cat 板為善待貓隻之立場 不鼓勵將流浪動物當作寵物飼養在外 且依動保法依據 飼養寵物因給予適當之環境、空間並可隨時保障其安全 如有違背皆屬於虐待之範疇 故經查本人於該篇文章言論 旨要為抑制該發文者意圖之不當行為 出言欲讓其對疑似將行虐待之受體進行安置 依此可知為"阻止欲行不法、不當、不妥之言論" 並非為無端挑釁 況且發表阻止不當行為之言論與挑釁實有天差地別 舉例來說 某甲發言欲採不當行為如傷害別人 某乙則發言會設法阻止其暴行並保護其欲行使不當行為之對象 難道因此某乙便挑釁了某甲? 如此粗淺之道理相信有受過基本之國民義務教育便能輕易通達 但arihanta卻依此做出了相當令人乍舌之宣判 也許每一個人的成長及教育背景皆有所迴異 若arihanta有相當不同於常人之背景 本人也能稍作同理 但本人仍對該處置甚感遺憾 (2). 本人之言論主要為"設法收養野貓不讓其在外流浪" 相信發表欲暫時安置、收養野貓之言論並不會挑釁到任何正常人 至少在 Cat 板絕對不該構成挑釁 arihanta身為 Cat 板板主 卻做出如此判斷、判決 相當諷刺 (3). 依據 文章代碼(AID): #1bF-T6tA (cat) 現行板規為arihanta私人訂的 即使未經緩衝、表決 且其中也存在相當多爭議條文及標準 然其中板規D-2 板規為板面秩序維持之準則,請勿將板規當成個人鬥爭之工具。 這條是arihanta自己放上去的東西 但他卻無法判斷#1bx100wl (cat) 之發文者意圖 板規自己訂、罰則自己判 兩者邏輯卻能衝突 笑爆 (4). 過往arihanta即對本人有過失誤判決 詳參文章代碼(AID): #1atFtfUa (cat) 不論其"大街桶錯人解桶不公告、小巷說桶錯然後也不道歉"之行徑 加上此次本人向其申訴後 還裝死不理拖過受理申述期限72小時 本人寬限其時間後再去信提醒 才悻悻要本人向組務申述 可知arihanta已存有對本人立場之偏頗 而管理板務卻立場偏頗 對身為板主而言是最要不得 綜合以上 基於人貓共存之環境議題、動保法、教育程度、愛護貓隻、 板規訂定、板規執行已及對自己訂定的板規之理解能力、公正度 現身為 Cat 板板主的arihant於上述所列皆有存疑之處 並依此對本人做出不當之判決 本人不服此判決 並希望組務撤銷此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78.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RelaxEnjoy/M.1711758826.A.0BC.html

03/30 09:15, 1月前 , 1F
版主針對申訴都可以拖個兩三天…第一次檢舉人身攻擊也
03/30 09:15, 1F

03/30 09:15, 1月前 , 2F
完全沒看到對方被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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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2:48, 1月前 , 3F
請問公告與原文有嗎
03/30 12:48, 3F

03/30 13:38, 1月前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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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3:38, 1月前 , 5F
請問是否是此篇文章沒有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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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6:08, 1月前 , 6F
請申訴人給組務方禁言的時間點 如有禁言信為佳
03/30 16:08, 6F

03/30 17:47, 1月前 , 7F

03/30 17:48, 1月前 , 8F
因鮮少機會用到私人電腦,請問如上手機版截圖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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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18:21, 1月前 ,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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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46, 1月前 , 10F
不好意思,此則有但書”若看板另有板務申訴程序者,得以
03/30 20:46, 10F

03/30 20:46, 1月前 , 11F
完成其板務申訴程序時計。”,根據證03所附資訊,申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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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46, 1月前 , 12F
應為04/01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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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57, 1月前 , 13F
且Cat 板板規C-5 “若不服判決,比如退文判決,請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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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57, 1月前 , 14F
後7日內來信申訴。”,顯見依Cat板之處份及對應之申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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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57, 1月前 , 15F
七日內完成申訴+板主3日內完成回覆之期限,易使申訴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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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57, 1月前 , 16F
據組規第4、5條流程走完後,便超過組規第13條規範之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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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57, 1月前 , 17F
限制,故Cat板現行板規對於處分申訴之流程,應適用於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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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57, 1月前 , 18F
第13條但書:”若看板另有板務申訴程序者,得以完成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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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0:57, 1月前 , 19F
務申訴程序時計。”,請組務再行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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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06, 1月前 , 20F
不好意思 我這邊沒有其他您在該板之申訴案件 期限是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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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06, 1月前 , 21F
這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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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0, 1月前 , 22F
然後72小時的規定是 如果板主沒回需要申訴者可以自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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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3, 1月前 , 23F
那72小時本就在10日的時限內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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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24F
不好意思,未避免這邊佔用版面,我有再回信予您,主要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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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25F
點是Cat板之板規有界定申訴期限:受處分者有七日內向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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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26F
申訴之期限、而板主則有組務賦予三日內須回覆之緩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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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27F
組務規定若未向板主完成申訴便不能向組務申訴,但這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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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28F
一往最長便即是滿滿十日,板內申訴流程完成後又與組規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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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29F
3條第一項牴觸,故該案檢舉之期限應適用組規第13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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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30F
之附帶但書: 若看板另有板務申訴程序者,得以完成其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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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31F
申訴程序時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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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32F
畢竟我即使在板規規定七日內向板主申訴,超過72小時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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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18, 1月前 , 33F
就是三天後,依然會在組規第13條不附帶但書下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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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21, 1月前 , 34F
詳情可參考Cat板現行板規C-5 #1bF-T6tA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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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0 21:21, 1月前 , 35F

03/31 01:24, 1月前 , 36F
請勿自行過度解讀組規謝謝 這邊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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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1:24, 1月前 , 37F
站內討論即可
03/31 01:24, 37F
文章代碼(AID): #1c1rtg2y (L_RelaxEnj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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