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決

看板L_LifePlan作者 (0+9+1+9+2+7+1+1+8+1)時間10年前 (2014/06/30 01:19),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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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mcintyre (0+9+1+9+2+7+1+1+8+1)》之銘言: : 前文恕刪。僅針對問題刪除不必要贅言。 : : 疑問與補充說明: : : 1.版主只單憑檢舉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險學會核保醫師之個人意見, : : 就要求被檢舉人提出相關事證: :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 : 而後再搜尋與網路之蒐集資訊,補足其水桶之正當性,是否過於 : : 草率?或著說是被先認定有罪再來找證據? : :   : :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據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針對定 : : 義(中華民國法律哪邊有定義既往症?)在著墨,不知其意義在哪? : 無法律定義,推文者竟自行定義「可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 是否過於草率? 在推文討論何謂草率? → beriaura:已在疾病->保險法127 / 既往症->條款疾病定義 06/16 01:04 因為B大講到疾病之定義,因此才會有被板主斷章取義之問題 → beriaura:還是無法理解可以理賠的原因是@@? 06/16 01:05 → beriaura:而ㄧ年後可取消仍是要注意有無經保險公司同意字眼 06/16 01:05 → beriaura:假如有,過一年後,保險公司不同意仍是無法取消 06/16 01:05 → mcintyre:以疾病的定義來說可逆轉的疾病不能算是既往症 06/16 01:18 → beriaura:是否可逆轉根本無一定答案,之前也遇過誤以為已經痊癒 06/16 01:20 → beriaura:保險公司也接受且取消加費/批住,結果又復發... 06/16 01:20 B大在保險版也是很專業的,於最後了解我的意思,並未認為我的看法是錯的 : 據了解業務員不得透過網路招攬保險:http://ppt.cc/kAAh : 函文亦同時提醒保險銷售員「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真實性」, : 事實上「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亦非保險法或相關律法之定義,是否可能誤導 : 不無疑問。如有必要,本人願向金管會提出檢舉以釋疑。 : 已知一般社會大眾之保險智識不及於保險從業者,此為社會通念,身為 : 板主有必要以一般社會大眾之閱讀角度作為出發點,查「既往」之中文 : 解釋,為「過去的、以前的」,既往症就一般大眾的閱讀理解,容易 : 聯想的是「過去的、以前的疾病」,而非「可以逆轉疾病不算既往症」 : 或「不可逆轉疾病才算既往症」。 版主再次的斷章取義 該文整段是保險業應要求所屬之業務員,除經公司核可之招攬廣告外不得透 過網際網路從事特定保險商品銷售招攬廣告 查「定義」之意思(http://ppt.cc/ymCt ) 應為定義(Definition)是透過列出一個事件或者一個物件的基本屬性來描 述或規範一個詞或一個概念的意義;被定義的事務或者物件叫做 被定義項, 其定義叫做 定義項。簡單來說,定義是一種人為的 廣泛、通用的解釋意義 ,如人名(綽號、姓名)、符號、成語…等等。 例如「一個單身漢是一個未婚男子」這個定義中「單身漢」是被定義項,「 未婚男子」是定義項。定義中的「一個」和「是」均可以使用符號取代,比 如使用:=這個符號,上面這個定義可以轉寫為:「單身漢:=未婚男子」。一 般來說一個定義像上面這個例子一樣往往是表達被定義項與定義項之間的等 同的句子。 以上與推文討論串相異甚大,何來定義之說? 對於並無錯誤或誤導本人已盡說明之義務,也提供相關例子,對於版主持個 人之己見、斷章取義之行為,深感遺憾! : 此案之判定在於「部位不同」,並不改變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屬「過去的疾病」 : 此一事實。(其文中並未指稱「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不算既往症」,為針對與其 : 不同部位之「左大腿壓瘡」令保險公司若主張保127應負舉證之責作為依據) : 以下處理結果全文:(前中末段與註,依內文作個人判讀) 依內文作個人判讀 由此可見版主主觀意思濃厚,認定是怎樣就是怎樣 如同前些舉例之被水桶之名單,不懂裝懂亂推文就要是要被水桶 : --- : 處理結果 : 本中心認為 C君投保後於同年9月15日住院接受「左大腿壓瘡」清創手術,已超過契 : 約的30日等待期間,而C君於投保後至9月15日之住院,期間並無有其他因壓瘡而就診 : 之紀錄,所以C君本次「左大腿壓瘡」應發生於投保30日之後。 : (前段:等待期間帶病投保排除) : 又C君本次住院之原因為「左大腿壓瘡」,並接受「清創手術」,明顯非治療投保前 : 的「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又9月15日治療的壓瘡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 : 不相同,二者之間亦已相隔約7年8個月與4年8個月,時日間隔久遠,難以認定本次 : 住院為投保前疾病之後續治療。 : (中段:現在疾病為「左大腿壓瘡」 : 過去疾病為「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 : 治療的壓瘡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不相同 : 再併7年8個月時間間隔以為判斷(排除書面詢問告知年限)~) 版主自己之看法,與保險公司甚至若此例上訴至法院,未必法官之看 法會相同 : 註:「"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者之情況」 : 實務見解為為可查詢之病歷(參消基會探討:http://ppt.cc/Gb~V ) : 關鍵在於當保險公司查有「左大腿壓瘡」一病歷表,則可能翻案。 : 經查「壓瘡/痊癒」或「壓瘡/反覆 或 壓瘡/反復」,得知壓瘡一定程度 : 上經良好治療與復健則可痊癒(可逆),但也可能再度復發(不可逆)。 : 故壓瘡可逆與否皆有可能,斷然定義為「不可逆才算既往症」即產生疑慮。 因此才說依照版主想法壓瘡是既往症,對於內文之個人判讀又明顯是兩套標準 另痊癒不等同可逆,一再以自己的想法認知來處理事情 → mcintyre:部分疾病的再次罹患(與復發不同)並不等於該疾病屬於不可 06/16 01:33 → beriaura:未來出事情啟不知能暗自哭泣 @@ 06/16 01:33 → mcintyre:逆 06/16 01:33 (取自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39710.A.A77.html之推文) : 再依其定義之「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帶入 : (舉證該疾病有無病歷與是否逆轉之排列組合) : 一、 : A.無過去左大腿壓病歷 : B.左大腿壓瘡不可逆轉(才算既往症) : 或二、 : C.無過去左大腿壓病歷 : D.左大腿壓瘡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 : 或三、 : E.有過去左大腿壓瘡病歷 : F.左大腿壓瘡不可逆轉(才算既往症) : 或四、 : G.有過去左大腿壓瘡病歷 : H.左大腿壓瘡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 : 然可觀察本案毫無針對可逆與否之探討,而是保險公司查無大腿左壓瘡病歷 : 可作為舉證而敗訴。 如以上所述,不具任何參考性 : 再查「脊髓內腫瘤 壓瘡」google結果:620,000 個(本人非醫療專業僅引述) : http://ppt.cc/Rqib 查文章常見有脊髓內腫瘤後續應如何預防壓瘡之 : 探討,那如果「脊髓內腫瘤不可逆」且脊髓內腫瘤的病歷診斷書亦有寫 : 「病患目前有壓瘡產生」字眼,判決結果恐將有鬆動。 : 事實上脊髓內腫瘤有痊癒機會(http://ppt.cc/uDnw 脊髓內腫瘤 可痊癒 結果) : 那麼痊癒後的脊髓內腫瘤就不算既往症?(此又與保險學會考題定義相左) 相同問題,不再贅述 : : 說明: : : 1.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號民事判決:「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 : 書面詢問之事項係採書面詢問主義,即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 : : 問之事項,應據實回答,至保險人未以書面事項詢問或對書面以 : : 外之詢問事項,要保人則不負告知義務。」 : 因我國對告知採書面詢問主義,但並非指 「不可逆轉才算既往症」 1.說明核保醫生的文章部分不具參考性 2.怎麼每段都要硬扯到「不可逆轉才算既往症」? : 為一從業中之保險經紀人所為之文,可受公評性由小組長判決。 : 「帶病投保」查詢結果(http://ppt.cc/~uuk )有32萬2千條,探討 : 涉及無外乎既往症、最大誠信原則,進而提及拒賠用保險法127條。 : 以社會一般大眾觀察角度為核心,當帶病投保與既往症或保64 127 : 文章居多,且既往症連結到保127拒賠,斷然定義為「不可逆轉疾病 : 才算既往症」難謂毫無疑問。 : : 3.告知與理賠是不同的事情,並對於"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 : :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這類栽贓之言語,表達嚴重不滿與抗議, :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 :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 : 相同的,請版主提出我有誤導之證據 : 此題同前述觀點(查「帶病投保」內文處)~ 1.帶病投保之相關資訊並不是此爭議需討論之重點 2.網路上之文章既往症連結到保127,並非只有葉大說明其不相同 只用google之資訊論定違反板規之規定,是否太過輕率? 3.汙衊之言語仍未提出相關證據與說明 : 管板難以令所有人滿意,此板亦為利益糾結處,上任前L板主已提醒我,也 : 提供這篇文章:http://ppt.cc/y~aQ讓我從推文了解板面問題,ptt主軸為學 : 術導向版,板主負有引導板風之義務與權利, 社會大眾來保險板看文,斷然作 : 「可以逆轉不算既往症」之結論,反宜導向「皆為既往症,但保險公司僅針對 : 非a與b情形主張保險法127拒賠,c仍是既往症」(詳閱原判決圖解部分: : http://ppt.cc/~Emi ),所提「保德信資料」(but:查無連結),僅為保險 : 公司對其主張保127權利範圍自行限縮。 在推文我也有說明 → mcintyre:要看什麼疾病,當然要讓保戶容易理解,直接說所有既往症 06/16 01:31 → mcintyre:不賠是比較簡單,但若有人只看片段或斷章取義我也沒辦法 06/16 01:31 → mcintyre:至少我會跟客戶說明清楚 06/16 01:32 : 至於網路討論相關文章,其後續主張保64舉或保127解約或拒賠,並不改變既往症 : 之事實,其解約或拒賠,乃是書面詢問主義(五年)、保64但書、保127綜合探討 : 之結果(例如:未告知事項與理賠疾病無關,仍應理賠;或理賠疾病與未告知事項 : 有關,可以用保127拒賠,但已逾2年或書面告知5年不得解約,但仍符合127規範而 : 拒賠)。 未告知事項與理賠疾病無關,仍應理賠=>此非絕對,已有相異之判決且定讞 若依照保險版法規板主是否也應該要水桶? 不過不是本是爭議之事項,不再說明與提供 : 保險板原決定推「集中置底推文」討論非風險轉嫁為主商品(http://ppt.cc/pWx5) : 因鄉民提出反對,故後續不再執行此政策,實質採納此建議,其他建議也多有實質 : 採用,無「都沒有被採納」之事實。 原本不想再舉例的~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98393317.A.9A0.html → someoneelse:並非所有發表言論的人 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險知識 04/26 01:49 → someoneelse:或是有去仔細研究 比較諸如定期VS終身這類的差異 04/26 01:51 → someoneelse:而是很單純的依照個人的認知發言 04/26 01:51 推 someoneelse:這未必是為了銷售的話術 甚至他們也深信或認同著 04/26 01:54 推 someoneelse:如果就這樣扼殺言論 似乎有些太過 04/26 01:55 → someoneelse:不如開放 反正其下自會有辯論 分析 或比較 04/26 01:57 → someoneelse:何況賣所謂高保費低保障的商品 也不是犯法 04/26 01:58 但之後仍有人因為不了解稅務而被水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38.22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4062349.A.F04.html ※ 編輯: mcintyre (111.251.38.226), 06/30/2014 01:20:52 ※ mcintyre: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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