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決
看板L_LifePlan作者mcintyre (0+9+1+9+2+7+1+1+8+1)時間10年前 (2014/06/29 02:50)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5/12 (看更多)
※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請板主 wangseja 三日內至組務板說明。
: 應小組長要求回覆,重申判決旨意,此文力求精簡,必要之
: 贅述,尚請體察。
: -------
: 爭點:mcintyre指稱「可以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 說明:一. 已於判決提出(要點提示)
: 既往症: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所有疾病
: 經:(1)保險學會核保醫師專業人士定義
: (2)永然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定義
: (3)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
: 認可之見解(詳如原判決文資訊:http://ppt.cc/~Emi )
: 二. 新事證提出
: 根據保險學會「核保理論與實務」考古題
: 連結:http://ppt.cc/IAkP
: 3. 被保險人投保前可能曾經罹患某種疾病,這個
: 疾病已痊癒或治療告一段落,核保實務上稱之
: 為:
: (1)現症
: (2)舊症
: (3)既往症
: (4)以上皆非
: 答案:http://ppt.cc/IIEG
: 答案為3,意即「已痊癒」(可逆)仍為既往症
疑問與補充說明:
1.版主只單憑檢舉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險學會核保醫師之個人意見,
就要求被檢舉人提出相關事證: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而後再搜尋與網路之蒐集資訊,補足其水桶之正當性,是否過於
草率?或著說是被先認定有罪再來找證據?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據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針對定
義(中華民國法律哪邊有定義既往症?)在著墨,不知其意義在哪?
2.google保險學會「核保理論與實務」考古題,其網路上並無公布正
確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請問正確答案在哪?
3.李永然律師之網頁(http://ppt.cc/~gFx ):
已提醒說明: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
引用內文時,請務必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認定-投保前與投保後的疾
病相同,是否能認定為投保前的疾病?(http://ppt.cc/~jXG )
若依版主之解釋,壓瘡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內文:治療的
壓瘡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間亦已相隔約7
年8個月與4年8個月,時日間隔久遠,難以認定本次住院為投保前
疾病之後續治療,與我所提的既往症與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其次,報載之理賠糾紛事件:案例攤開看/既往症翻案 據理力爭
(http://ppt.cc/~5~U ):既往症的認定,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保險公司要拒賠時,要證明其拒賠的理由,例如:已在疾病,若
無法證明,那就應該理賠(民事訴訟法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依據上例來說,投保前已康復,那投保後,再次罹患,只要不是
前事故的延伸,保險公司都必須要理賠,若不賠,要證明本次事
故是上次事故的延伸。也因此我強調的是我是以理賠的角度來論
疾病的範圍
: 三. 其他探討整理(不同一&二點 非屬可受公評機構或專業人員背書)
: a.http://ppt.cc/rnAM
: 既往症的定義:投保日之前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
: ,包括已經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論有沒有
: 接受治療都算在內。
: b.多篇文章吸收
: 既往症與已在疾病都是帶病投保,部分業務員教唆不實
: 告知,以「不用告知過2年就會理賠、病好了不用告知、
: 撐過n年就一定會賠」作為招攬話術~
: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來亦有牽連「保險法64條」
: 誠實告知原則之可能,斷以「可以逆轉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 而言,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說明:
1.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號民事判決:「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書面詢問之事項係採書面詢問主義,即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
問之事項,應據實回答,至保險人未以書面事項詢問或對書面以
外之詢問事項,要保人則不負告知義務。」
2.這是一位執業中之保險經紀人所寫的資料
(http://ppt.cc/RAWC ) (http://ppt.cc/d6Vb )
保險單條款與保險法中, 只有「已在疾病」這個名詞, 保險公司
為了讓背題庫30分鐘就通過考試取得登錄證的業務員能瞭解=健康
告知的重要性=發明「帶病投保」這個名詞, 業務員為了表現學問
更進一步有「既往症」文謅謅的名稱, 時間久了「已在疾病」這
個名詞卻自動消失, 記者所寫的=自覺症狀==在民國六七十年代確
實存在, 它是保險公司=欺侮=消費者用的
3.告知與理賠是不同的事情,並對於"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這類栽贓之言語,表達嚴重不滿與抗議,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相同的,請版主提出我有誤導之證據
: --------------------
: 結語:本人上任板主一職前後,力求以法律上之拙見提供於保險
: 板面多時,一路上給予個人鼓勵之鄉民們推文多有,幸得
: L板主推薦上台,自忖雖偶生力有未逮之感,但每項政策
: 的實施皆是以多數鄉民的權益自保做為依歸,縱有疑義,
: 個人仍持續發文於板面釋疑,聽取更多意見。
: (可參考保險板置底文公益定義與所有公告文)
: 政策改變中,包括要求被檢舉者發文說明,也早已公告
: 說明原委:
: 查因推文太多文意不清,且ptt其他板面上亦有類似規定,
: 改以發文或集中討論區做法管理,私以為尚無抵觸言論
: 自由之疑慮。
: 經:
: google搜尋「推文太多/不清楚」(參:http://ppt.cc/wNVH)
: 結果:35萬9千條,
: 推文難謂毫無影響斷句上之困難與閱讀上之障礙,故規範發文方式,
: 目的乃求達成發文者語意上之完整,維護表達之正確性,實難謂影
: 響言論自由。
: 文中說明若有不周之處,還望請小組長給予指正,相信慎察與明鑑
: 的判決文可期可待。
說明:
由於避免模糊焦點,W版主的管理保險版之方式,雖有其他事證,但不
再贅述,很多公告板也有很多板友之意見,只是都沒有被採納,也請
另一位原L版主思考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86.25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3981440.A.6D3.html
※ 編輯: mcintyre (118.169.86.251), 06/29/2014 03:01:05
※ mcintyre: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