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insurance版 wangseja之水桶判決

看板L_LifePlan作者 (0+9+1+9+2+7+1+1+8+1)時間10年前 (2014/06/29 02:50),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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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之銘言: :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 請板主 wangseja 三日內至組務板說明。 : 應小組長要求回覆,重申判決旨意,此文力求精簡,必要之 : 贅述,尚請體察。 : ------- : 爭點:mcintyre指稱「可以逆轉之疾病不算既往症」 : 說明:一. 已於判決提出(要點提示) : 既往症:契約生效前發生之所有疾病 : 經:(1)保險學會核保醫師專業人士定義 : (2)永然法律事務所專業律師定義 : (3)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 : 認可之見解(詳如原判決文資訊:http://ppt.cc/~Emi ) : 二. 新事證提出 : 根據保險學會「核保理論與實務」考古題 : 連結:http://ppt.cc/IAkP : 3. 被保險人投保前可能曾經罹患某種疾病,這個 : 疾病已痊癒或治療告一段落,核保實務上稱之 : 為: : (1)現症 : (2)舊症 : (3)既往症 : (4)以上皆非 : 答案:http://ppt.cc/IIEG : 答案為3,意即「已痊癒」(可逆)仍為既往症 疑問與補充說明: 1.版主只單憑檢舉信函,也就是只有保險學會核保醫師之個人意見, 就要求被檢舉人提出相關事證: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402882092.A.036.html 而後再搜尋與網路之蒐集資訊,補足其水桶之正當性,是否過於 草率?或著說是被先認定有罪再來找證據?   其次,版主不看全文之推文,只根據一句推文,一而再的只針對定 義(中華民國法律哪邊有定義既往症?)在著墨,不知其意義在哪? 2.google保險學會「核保理論與實務」考古題,其網路上並無公布正 確解答,亦有其他人的看法不是3,請問正確答案在哪? 3.李永然律師之網頁(http://ppt.cc/~gFx ): 已提醒說明:內文不得當成任何解說或其他解釋,若"網友"一定要 引用內文時,請務必事前向專業律師做求證工作。 4.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案例分享:既往症認定-投保前與投保後的疾  病相同,是否能認定為投保前的疾病?(http://ppt.cc/~jXG )  若依版主之解釋,壓瘡此疾病都算是既往症,但依照內文:治療的  壓瘡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不相同,二者之間亦已相隔約7  年8個月與4年8個月,時日間隔久遠,難以認定本次住院為投保前  疾病之後續治療,與我所提的既往症與已在疾病是不同的是相符的  其次,報載之理賠糾紛事件:案例攤開看/既往症翻案 據理力爭 (http://ppt.cc/~5~U ):既往症的認定,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保險公司要拒賠時,要證明其拒賠的理由,例如:已在疾病,若  無法證明,那就應該理賠(民事訴訟法277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依據上例來說,投保前已康復,那投保後,再次罹患,只要不是 前事故的延伸,保險公司都必須要理賠,若不賠,要證明本次事 故是上次事故的延伸。也因此我強調的是我是以理賠的角度來論 疾病的範圍 : 三. 其他探討整理(不同一&二點 非屬可受公評機構或專業人員背書) : a.http://ppt.cc/rnAM : 既往症的定義:投保日之前曾經罹患過的所有疾病 : ,包括已經痊癒的疾病和仍存在的疾病,不論有沒有 : 接受治療都算在內。 : b.多篇文章吸收 : 既往症與已在疾病都是帶病投保,部分業務員教唆不實 : 告知,以「不用告知過2年就會理賠、病好了不用告知、 : 撐過n年就一定會賠」作為招攬話術~ : 可知既往症或已在疾病接下來亦有牽連「保險法64條」 : 誠實告知原則之可能,斷以「可以逆轉的疾病不算既往症」 : 而言,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那就不要告知好了。 說明: 1.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1681號民事判決:「要保人對於保險人 書面詢問之事項係採書面詢問主義,即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書面詢 問之事項,應據實回答,至保險人未以書面事項詢問或對書面以 外之詢問事項,要保人則不負告知義務。」   2.這是一位執業中之保險經紀人所寫的資料 (http://ppt.cc/RAWC ) (http://ppt.cc/d6Vb ) 保險單條款與保險法中, 只有「已在疾病」這個名詞, 保險公司 為了讓背題庫30分鐘就通過考試取得登錄證的業務員能瞭解=健康 告知的重要性=發明「帶病投保」這個名詞, 業務員為了表現學問 更進一步有「既往症」文謅謅的名稱, 時間久了「已在疾病」這 個名詞卻自動消失, 記者所寫的=自覺症狀==在民國六七十年代確 實存在, 它是保險公司=欺侮=消費者用的 3.告知與理賠是不同的事情,並對於"難謂不會誤導成不是既往症 那就不要告知好了"的這類栽贓之言語,表達嚴重不滿與抗議,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71536399.A.347.html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381766291.A.678.html 相同的,請版主提出我有誤導之證據 : -------------------- : 結語:本人上任板主一職前後,力求以法律上之拙見提供於保險 : 板面多時,一路上給予個人鼓勵之鄉民們推文多有,幸得 : L板主推薦上台,自忖雖偶生力有未逮之感,但每項政策 : 的實施皆是以多數鄉民的權益自保做為依歸,縱有疑義, : 個人仍持續發文於板面釋疑,聽取更多意見。 : (可參考保險板置底文公益定義與所有公告文) : 政策改變中,包括要求被檢舉者發文說明,也早已公告 : 說明原委: : 查因推文太多文意不清,且ptt其他板面上亦有類似規定, : 改以發文或集中討論區做法管理,私以為尚無抵觸言論 : 自由之疑慮。 : 經: : google搜尋「推文太多/不清楚」(參:http://ppt.cc/wNVH) : 結果:35萬9千條, : 推文難謂毫無影響斷句上之困難與閱讀上之障礙,故規範發文方式, : 目的乃求達成發文者語意上之完整,維護表達之正確性,實難謂影 : 響言論自由。 : 文中說明若有不周之處,還望請小組長給予指正,相信慎察與明鑑 : 的判決文可期可待。 說明: 由於避免模糊焦點,W版主的管理保險版之方式,雖有其他事證,但不 再贅述,很多公告板也有很多板友之意見,只是都沒有被採納,也請 另一位原L版主思考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86.25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3981440.A.6D3.html ※ 編輯: mcintyre (118.169.86.251), 06/29/2014 03:01:05 ※ mcintyre:轉錄至看板 About_Life 07/0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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