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信用卡版 版規制定過程發生重大疏失!

看板L_LifePlan作者 (大王椰)時間18年前 (2006/05/22 01:3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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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comaster (謀定而後動)》之銘言: : ※ 引述《baboosh (大王椰)》之銘言: : : 說點我的想法 不論是任何規則是不可能永遠完美無缺的 總有未盡事宜的部分 : : 因為時代在變 許多規則都是應運新狀況而增訂或修改 以此苛責版主並不合情理 : : 即使是國家法律也會修改 同理不論是信用卡條款 或是BBS站規 版規亦是相同 : : ^^^^^^^^^^^^^^^^^^^^^^^^^^^^^^ : : 請你了解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 : ^^^^^^^^^^ : : 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 此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 : 家庭 教育 還有其他我沒記起來 : ^^^^^^^^^^^^^^^^^^ : : 你質疑他人的法學程度已有蒐集其教育程度之嫌 望請自重 : ^^ : 既然你引用了這條文,我就把你提到沒記起來的部份,貼上來給你參考。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公布 ) : 第三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 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二 個人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 : 個人資料之集合。 : 三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 : 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 四 蒐集:指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而取得個人資料。 : 五 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 : 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 六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 七 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 。 : 八 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九 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 看完條文後,請問"我" ,是否屬於你剛在文章中提到的"非公務機關"呢?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非公務機關並領有執照 如果你不是領有執照之非公務機關 那你就不能做資料蒐集 所以 如果你不是的話 又有蒐集 你就觸法了 所以 我給你的提醒文 你還是要注意 我可是善意呀 ... : 補充說明: : 我的意思是說 : 若QQgirl沒有修過基礎法學領域的課程, : 那就可以體諒QQgirl在這篇水桶公告中,忽略了"新法不能溯及既往"這個原則, : 畢竟術業有專攻。 : 相反的,若QQgirl有修過基礎法學領域的課程,那應該早就知道有這個原則了。 -- 可惜 人總抵不過自尊 不恨 聽起來太愚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2.16

05/22 01:47, , 1F
若要討論個資法 請來信討論 以便符合專版專用原則
05/22 01:47, 1F

05/22 01:51, , 2F
我不想討論呀 可是你問 我就回答呀
05/22 01:51,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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