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toberich板的判決

看板L_LifeJob作者 (C.Y.)時間10年前 (2013/09/23 22:25), 編輯推噓5(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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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是一個看板的經營者與管理者, 因此其具有服務使用者的部分。 就結果來論,的確好像一個對小組長比較尊重的板主留下, 一個直接被拔職,另外一個暫時被拔職。 然而這樣的說詞將使板主與使用者的誤解與嫌隙更大, 今天檢舉人所檢舉的是板主未於七日內回信, 板主 dinos堅持檢舉不符板規至始無效,不需回信, 板主 letts僅利用推文在 #1IESv1qp (L_LifeJob)說明, 而板主 AMYHUANG 則是表示這其實是板主群的疏忽。 因此事實上,板主 dinos根本認為自己何錯之有, 而板主 letts則對事件沒有完整表達立場, 唯有板主 AMYHUANG 表示這是因為板主群的疏忽。 與其說是因為板主 AMYHUANG 對小組長比較尊敬, 不如說板主 AMYHUANG 最替使用者考量,也知悉事件的嚴重性。 一封不合於板規的檢舉信,板主可按照板規不受理, 但在不受理之後,能否理解為「好奇」某項行為是否違規? 或者反過來說,如果今日各位寄信給予板主, 板主打死都不回信,各位觀感又是如何? 板主也好,組長也罷,願意出來服務使用者, 往往都是希望理念與想法能被實踐的人, 而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有些行為值得稱讚,而有時則否, 無論如何,都該多利用鼓勵與體諒取代更多的攻訐與謾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1.9.24

09/25 13:09, , 1F
"板主打死都不回信"這句有引導為"板主不作為"的意思
09/25 13:09, 1F

09/25 13:10, , 2F
我有一次某位朋友跟我抱怨 他被某A罵髒話
09/25 13:10, 2F

09/25 13:10, , 3F
我說 我沒聽過他罵髒話 你會被他罵 是犯了多大的錯誤??
09/25 13:10, 3F

09/25 13:11, , 4F
若我用"若你被罵髒話,觀感如何"來說明某A
09/25 13:11, 4F

09/25 13:12, , 5F
我想旁觀者對某A的看法是截然不同的
09/25 13:12, 5F
判決懲處,當論客觀事實,若論心中所求總有偏差與不公。 今日某 A罵髒話為事實,便該受罵髒話的懲罰,令友犯錯或許另有責罰。

09/25 13:13, , 6F
我覺得用政治的手法來玩掉一些認真的人 是比較嚴重的事
09/25 13:13, 6F

09/25 13:14, , 7F
我沒有暗指哪一件事情 只是說明自己平日的做法
09/25 13:14, 7F

09/25 13:15, , 8F
法律應該是保障認真的人 主事者應該為認真的人找出法條解套
09/25 13:15, 8F
板主認真盡責眾所皆知,小組長亦如是,試問今日嚷嚷要檢舉, 是小組長指示授意,或其他板主私下要求,又或者係使用者認為權益受損呢?

09/25 13:16, , 9F
而不是像交警開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定罪
09/25 13:16, 9F

09/25 13:17, , 10F
是阿 罵髒話可以有罰則阿 但法官都有"其情可憫"的判決
09/25 13:17, 10F

09/25 13:17, , 11F
不然一個人拿著棍棒追夜歸女子 女子拿防狼噴霧氣噴他
09/25 13:17, 11F

09/25 13:18, , 12F
然後女子被判傷害??
09/25 13:18, 12F
法官認為「其情可憫」的判決亦是在法條規範之中, 小組規雖是小組長制定,然而是否有給小組長這樣的餘裕度, 倘若沒有,小組長也不能任意的解釋組規。

09/25 13:19, , 13F
您補充的很對 我前面也說了 法律是要保障認真的
09/25 13:19, 13F

09/25 13:19, , 14F
女子噴了防狼噴霧 法官總不能說 你就是傷害他了 有罪
09/25 13:19, 14F

09/25 13:20, , 15F
法官應該是要找出法條保障噴防狼噴霧劑 替女子解套
09/25 13:20, 15F
所以該有所謂的「正當防衛」,然而板主今日先不回信, 後至組務板說明又認為不需回信,設問板主將使用者的權益放在何處? 或許該板主的確只排擠特定使用者之權益,然而如何判斷, 某些使用者之權益該被排擠,某些則否呢?

09/25 13:22, , 16F
真的要玩(法條)的話,很多可以玩的 但這又有何意義??
09/25 13:22, 16F
君不見批踢踢各處之申訴、檢舉皆是要符合站規, 昔日或許是人治,而如今正不斷走向法治,此案件或許是法治的弊害, 也或許部分使用者會認為法治無益,然而竊以為都只能給後世評斷了。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4 (09/25 13:29)

09/25 13:28, , 17F
法治??法律要怎麼玩都可以 我前面舉女子的例就是了
09/25 13:28, 17F

09/25 13:28, , 18F
正當防衛 這個請看上一篇e大的文
09/25 13:28, 18F

09/25 13:29, , 19F
若只看到女子噴了男子 你就會只看到男子權益受損
09/25 13:29, 19F

09/25 13:29, , 20F
若您看到的是 女子已經逃了幾小時才噴 那就是正當防衛
09/25 13:29, 20F

09/25 13:30, , 21F
今天d大就是不會玩 他用"不需回信"回信做理由
09/25 13:30, 21F

09/25 13:31, , 22F
若他是用"該員持續鬧板"做理由 是不是就沒事??
09/25 13:31, 22F
這點不敢妄論,不過竊以為「該員持續鬧板」與「板主回信」是兩件事, 組規要求回信,回四個字「謝謝指教」也是回信,回萬言書也是回信, 若使用者真的長期鬧板,寥寥數語的說明應該也不會被苛責才是。

09/25 13:31, , 23F
再一次說明 我舉例非指特定人士 只是舉例說明 "法"的問題
09/25 13:31, 23F

09/25 13:32, , 24F
敝人對於事件中o大的水桶天數也覺得可以討論
09/25 13:32, 24F

09/25 13:33, , 25F
敝人一貫風格就是 其實很多事不要做絕
09/25 13:33, 25F
是,閣下所言甚是,這都是法治的問題; 然而人治將允許板主恣意水桶,好的板主當然不是問題, 倘若碰到不好的板主,是不是更影響使用者的權益呢?

09/25 13:34, , 26F
所以在此跟clean大討論的也是這一點
09/25 13:34, 26F

09/25 13:35, , 27F
事情圓滿最重要 讓有心的人能繼續做好他的事 才是最重要的
09/25 13:35, 27F

09/25 13:37, , 28F
就像今日再FB看到的另一篇外科醫師 你靠外科醫師醫療疏失
09/25 13:37, 28F

09/25 13:37, , 29F
都是合法阿 搞到最後台灣沒有人要當外科醫師
09/25 13:37, 29F
其實之所以會回文,是認為原 PO 對於判決的看法有失公允, 至於組長是否還有再輕判的空間,我想我們皆不是當事人, 有些苦衷可能也只有小組長知道吧! ※ 編輯: cleanwind 來自: 120.101.9.24 (09/25 13:41)

09/25 13:39, , 30F
對嘛 您都知道了 好的板主與壞的板主 有很大的差別阿
09/25 13:39, 30F

09/25 13:40, , 31F
所以我一直說了 遇到好的板主 要在法上幫他解套阿
09/25 13:40, 31F

09/25 13:40, , 32F
不然遇到壞的板主 一直玩法 不是大家之福阿XDD
09/25 13:40, 32F

09/25 13:42, , 33F
至於板主好不好 我想看了那麼多創業板與這的文 您也了解了XD
09/25 13:42, 33F

09/25 13:43, , 34F
小組長的功用不就是應該留用一個良好的板主創造板面優良風氣
09/25 13:43, 34F

09/25 15:14, , 35F
其實小組長的功用是仲裁使用者與板主之間的糾紛
09/25 15:14, 35F

09/25 15:15, , 36F
這點在『組長權力義務規範』寫得很明白
09/25 15:15, 36F

09/25 15:17, , 37F
要在情理法上做衡量去解套是可以 像是A板主提出未回覆
09/25 15:17, 37F

09/25 15:18, , 38F
信件的原因 而組務也接受 這就是解套
09/25 15:18, 38F
文章代碼(AID): #1IG4z64z (L_Life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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