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toberich 版主 amyhuang 未執行版規

看板L_LifeJob作者 (nessun-dorma)時間10年前 (2013/09/06 07:1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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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nos (守護神)》之銘言: : oca 檢舉7項,申訴2項 : 1.檢舉 welcome 發文對第三方以攻擊性字眼進行污辱 : 2.檢舉 daimond 違反版規 : 3.檢舉 desen 違反版規 : 4.檢舉 heri 違反版規 : 5.檢舉 thismy 違反版規 : 6.檢舉 jamo 違反版規 : 7.檢舉 TOCIBS 違反版規 : 8.申訴版規無法理解 : 9.申訴 oca 違反版規之懲處 : 意見 : 1: 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於發生時間十四天內提出檢舉。 : 版規 八-3-e,版規 十-2。目前當事人尚未提出檢舉。 本文發生於 8/27 日,個人亦於 8/27 向 AMYHUANG 版主提出檢舉 請問依當時的版規,哪一條規定必須要"當事人"且"於十四天內"提出檢舉? 版主版規可以隨意引用? : 2: 已懲處,水桶 20 天。 檢舉文 #1I9dMqCp (L_LifeJob) 剩下同以下第八點之說明。 : 3: 已懲處,水桶 7 天。 同第二點! : 4: 擬依小組長決議無違規之虞。 : 5: 擬依小組長決議無違規之虞。 : 6: 擬依版規 八-1 水桶 14 天。 擬是什麼意思?是要請示我同不同意還是小組長同不同意嗎? 版主不是你們三位嗎? 又,若版主認定此舉有違規的話 可否請 AMYHUANG/letts 版主解釋為何在 8/21,此文章出現在版上之後 甚至是 8/26 & 8/28 兩次接到我個人私下的檢舉 時至今日 (9/5) dinos 版主前來做回覆 已經足足經過了分別有 15天/10天/8天 了。 這麼久的時間,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都對此文章/作者沒有做出任何動作 為什麼? 難道 toberich 版所有的判決都要鬧到組務版,等小組長出面講話後 才會勉強給出一個裁決是嗎? 難道 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不須就此向諸多使用者給出一個合理的交待嗎? 此例一開,以後是不是使用者都可以要求文章要跑完組務流程才可做出判決? : 7: 擬依版規 八-1 水桶 7 天。 TOCIBS 的事情發生的更早,在 7/8。事發已足足有兩個月之餘 我於 7/22 首次做出申訴,要求處理卻沒有。 我於 8/20 另篇申訴文再次提及,亦沒有處理 (且版主 AMYHUANG 於#1I4wwsMi (L_LifeJob) 此篇答覆說 "不溯及既往") 請問1. 真的不溯及既往?若是搞錯的話版主不用對此表示自己過去判決失誤? 2. 若不溯及既往為真,請問現在為何又要桶? 版主群要拿現在的判決去打自己過去的判決嗎?還是只是敷衍一下? AMYHUANG 不該出來解釋一下為什麼之前說不溯及既往現在又覆議嗎? 又同上一點,依 dinos 版主判定有罪,且兩位版主於下方推文覆議 那請問 AMYHUANG/letts 兩位版主在事發到現在的兩個月到底在幹麻? 又想請教小組長, 若依 dions 回覆,且 AMYHUANG/letts 於下方覆議。 小組長認同組內版主這種動輒一兩個月沒有作為,最後卻草草做出判決的舉動? (說草草,是因為個人認為此判決內充滿太多矛盾且自打嘴巴的地方) : 8: 版規 八-3 之細項 a~g 為版規 八-3 之補充說明,當版友違反版規 八-3 且 : 情節較輕時,版主可引用細項從輕發落,故細項處份之總合不必然須與 : 版規 八-3 完全吻合。 你不覺得你的解釋很矛盾嗎? 問題一:從你的說法 "當版友違反版規 8-3 且情節較輕時" --> 表示 a~g 的細項補充的違規都跟 8-3 這條有相關對吧? 依你的說法,我可以用更白話的方式解釋如下: 1. a點提及之注音文/火星文也是一種公然挑釁,只是情節較輕。 2. b點提及之一行文/灌水文也是一種公然挑釁,只是情節較輕。 以下類推...etc. 請問依 dinos 版主的解釋的話,我這種推論應該很合理是吧!? 不是的話,可以請解釋應該是怎樣嗎! 又不是的話,為什麼會有 "違反 8-3且情節較輕" 的這種說法出現! : 9: 已懲處,依小組長決議,水桶由 300 天更改為 200 天。 我的不重要,你們以後可以忽略沒關係。 我的判決一直只是引用來讓你們知道,你們很多判決有問題的佐證而已。 : 另於本文中所提 3-f、3-g 兩項,於程序不符,不予受理。 什麼程序?規定寫在哪? #1IA1TRu3 (L_LifeJob) 這篇也是差不多一個意思 toberich 版的版主們在做判決時,連違反哪一條規定,都不用寫? 反正重點是 "有個判決可以交待" 就好,至於判決怎麼出來的似乎不重要? ㄎㄎ : ※ 引述《smart1988 (不過是個村民)》之銘言: : : 請除板主 AMYHUANG 以外的兩位板主前來提供說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04.27 ※ 編輯: oca 來自: 114.25.204.27 (09/06 07:23) ※ 編輯: oca 來自: 114.25.204.27 (09/06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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