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toberich 版版規明顯矛盾

看板L_LifeJob作者 (nessun-dorma)時間10年前 (2013/09/04 07:5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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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oca 被檢舉人:AMYHUANG (版規制定者) 看板板名:toberich 檢舉訴求:toberich 版於 2013/8/13 日訂立之版規有明顯疏失 (模糊空間) 檢舉內容: 前言 - 其實本來個人沒有注意到這個地方的 但是版主在 #1I6YewKB (toberich) 的判決文,讓我發現有以下問題。 檢舉正文 - toberich 版版主 AMYHUANG 於 2013/8/13 修訂版規, ( 文章代碼(AID): #1D8hPOq8 (toberich) ) 個人質疑其第八大項有重大疑慮 (版規附於文章最末方) 首先,想請教版主到底版規 8-3 是單獨一條規範,或是下面有許多細項? - 若版規 8-3 為獨立之罰則,下列之 a~g 為另外獨立之罰則者 那請問為何於版上之判決文 #1I6YewKB 是引用 "8-3-f" 此判決方式進行處罰? - 若版規 a~g 為 8-3 之細項規定的話,在下有兩點質疑 1. 版主於判決文 #1I2J0Gwq 中以 8-3 此條文直接將我水桶 200 日 (註:現行版規只有此條罰則可罰到 200 日。) 請問 200 日到底從何而來?在下是違反某一項或某多項版規? 是否該細列出所違反的所有條目與水桶日數,最後才應該是我的總日數 由個人的水桶公告來看,版主此條版規明顯有問題。 2. 版規 a~g 裡,最輕罰則為 "警告一隻",最重罰則為 "60日" 且若 a~g 全部違反,且全部已最重之罰則下去處理的話,罰則應為 "警告兩隻 + 水桶 300 日" 那為何 8-3 的罰則卻是 4~12 個月,無論最大值或最小值都有所出入 由以上兩點,個人嚴重質疑 依版主之回覆,版主認為 a~g 項屬於 8-3 此條條文之 "補充說明" 但是卻對我詳列的 --> "a~g 之裁罰總和 明顯與 8-3 大條文 有落差" 這個部份跳過不回答,隻字不提。 實際上這才是版規明顯矛盾的地方,但是版主卻跳過不回答? 所以依照版主現行的說法,可以解讀為: 版主要用第八條第三項的大條目判決可以,要用第八條a~g項判決亦可囉? 請問版主難道不覺得這種版規根本就是自相矛盾嗎? 另外我也要補充,我是在引用 過去的判例:#1I2J0Gwq (toberich) 去對照 你在 8/26 的判決:#1I6YewKB (toberich) 個人認為兩篇文章突顯出了版規的矛盾之處。 你跟我說 #1I2J0Gwq (toberich) 這篇已經超過 10 天是想表達些什麼? 難道以後引用來做佐證的例子文章也都必須是十天內的才可以嗎? ???????????????????????????????? == 八、請遵守網路禮儀,違反以下規定將依情節輕重處分。 1.使用挑釁、汙辱、攻擊性態度及字眼者,將依情節水桶7-20天。 2.不論以任何方式,挑起爭端者,將依情節水桶1-3個月。 3.於版上公然挑釁引起爭端者,將依情節水桶4-12個月,並劣退文章。 *本版禁止下面各項不遵守廣告禮儀的文章及推文內容。 a.注音文、火星文 (中文難以形容的聲音不受規範), b.一行文、無意義灌水文 (字數請滿30字) 違反以上兩項將警告一次。 c.鬧板、洗板、無意義推文、廣告文者,將視情節水桶7-60天。  d.引戰文章以及推文 (嘲諷、攻擊任何人),將視情節水桶14-60天。 e.人身攻擊、擅自公佈他人個人資料、信件等違反站規行為。劣退文章並視情節水桶 30-120天。 f.吐嘈、謾罵意味的情緒性標題、文章與推文 g.無正當理由修改推文 違反以上兩項將視情節警告一次,若再犯水桶3-30天。 *違反以上版規,將視文章爭議狀況,鎖文或刪文收精華區。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97.154
文章代碼(AID): #1I9dMqCp (L_Life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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