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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一個告錯罪名但法官可否變更法條的假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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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8→)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iwern (:))時間14年前 (2011/10/31 23: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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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養的愛犬「馬克」因為無故衝上前對李四吠叫,被李四踢傷(但非虐待成傷)。. 張三委請律師提起自訴李四觸犯刑271傷害罪(假設律師為了費用,配合頑固張三把愛犬當家人的傷害罪提告堅持)。. 傷害罪部份不成立,這部份沒疑問。我想請教的是,. 請問:1.法官可以「主動」在踐行諸如告知新罪名、給予李四抗辯機
(還有5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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