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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W ]
討論串[問題] 一個告錯罪名但法官可否變更法條的假設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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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感謝Chris大的精闢說明。那麼能否請大家對照一下某個新聞案例呢..?. 若依照基本社會事實關係說,那麼被告公然侮辱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的此一事實,即使不該當檢方起訴的刑法140,但至少該當309(固然,檢方並未以此條起訴)吧?. 基本社會事實:張三公然侮辱了公務員李四。只是看構成要件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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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直接回文,就刑訴法300條的實務見解,我自己整理如下:. 第一則:. 按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法院於不妨. 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謂. 事實同一,係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者而言. ,是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是否同一,應以. 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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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wern (:))》之銘言:是低...訴之目的侵害性行為就是其中一說..... 偶直接用目前實務採的來解.....依上開標準....無法變更起訴法條已如前文所述...... 連一開始的標準都過不了..... 就沒有後面要保障被告的程序要討論...... 否則一開始法益侵害根本差的天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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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謝謝m大的精闢講解。我對刑訴300的法官變更罪名才有比較清楚的理解。. 但我查詢一些觀點(當然,或許不夠權威也說不定),好像刑訴300的變更範圍涉及到. 怎麼認定起訴與判決屬於同一事實。然後這個事實的區分標準又有三說..... 然後那個資訊的結論是:若法官踐行三項程序,告知被告罪名變更、給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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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wern (:))》之銘言:偶覺得不行..... 請參考同一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的標準...目前實務用的 訴之目的侵害性行為說.... 毀損與傷害顯非同一法益..... 為保障被告防禦權...... 法官只好下無罪判決...... 另依241公知告發請檢察官另案起訴毀損....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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