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規]請問據行政程序法168,171之申請如何救濟?

看板LAW作者時間3月前 (2024/01/12 02:59), 編輯推噓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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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mj ()》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根據「行政程序法」 : 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 : 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民眾申請權) : 第 171 條「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 : 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機關回覆義務) : 以及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處理人民 : 陳情案件之效率與品質,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 : 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並採簡明、親切、口語化之文字。」…「(三)各類案件應以原列 : 管之府收文號簽辦,並視案情需要或『陳情人之要求,以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 : 或其他方式將辦理情形回復陳情人,並告知列管編號、承辦人員聯絡方式。」…「(五) : 經本府錄案列管之案件,『應確實回復』陳情人」… : 請問 : 如果市府局處回覆的內容沒針對案情(問蘋果 講芭樂 或者用「依規辦理」等罐頭公文 : 回覆,迴避針對案情的內容) : 要用哪些「法條」救濟? : 透過訴願或直接進行行政訴訟? 或者刑事訴訟? : 謝謝 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 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 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 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 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損害者, 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司法院解釋釋字第469號解釋參照。 如果上述所說的,民眾不能救濟,違反的人員也沒有罰則, 則這些法條訂定的意義何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181.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4999576.A.F04.html

01/12 08:59, 3月前 , 1F
法律所形成的制度,是立法委員處理的問題,問也白問。
01/12 08:59, 1F

01/12 09:06, 3月前 , 2F
然後你一直發文,顯然手動置底,版規都不看嗎?然後你
01/12 09:06, 2F

01/12 09:06, 3月前 , 3F
的問題就是打行政訴訟,不要那邊哀嚎啥,制度就是打行政
01/12 09:06, 3F

01/12 09:06, 3月前 , 4F
訴訟什麼證據都看的到
01/12 09:06, 4F

01/12 09:10, 3月前 , 5F
手動置底還好,沒有具體事實下這些問題是可以彼此拆開
01/12 09:10, 5F

01/12 09:10, 3月前 , 6F
但得到的回覆也會是割裂的,那是他自己要面對的問題
01/12 09:10, 6F

01/12 09:21, 3月前 , 7F
沒有實體權益受損 自然無救濟的必要
01/12 09:21, 7F

01/12 09:22, 3月前 , 8F
你自己要證明自己哪裡權益受損 去跟法官說
01/12 09:22, 8F
文章代碼(AID): #1be3gOy4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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