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事庭訴訟費問題

看板LAW作者 (呼呼)時間3月前 (2024/01/04 11:11), 編輯推噓3(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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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法諺有云: 對我不利就是不公平 對我有利就是公平 經典詮釋法諺。 我就是要我有利的方式,但副作用關我屁事呵呵 二、順便談談濫訴 即便訴訟費用要1%,濫訴已經是多到亂七八糟了 最高法院某位當事人有兩千個案號就是一例 未來至少二審要強制律師代理 然後最高法院那個要實際去執行相關聲請費、上訴費用等等,不然今年底也許就破三千了 ※ 引述《kakar0to (Poker Face)》之銘言: 請問民事庭訴訟費是由提告方先付給法庭嗎? 我方是原告,然後今天一審已經開庭完畢, 被告已經確定敗訴(因為調解庭還有一審被告都沒有出庭). 只是今天法院要我方先繳訴訟費,所以上來問一下慣例都是 提告方先付錢? 而不是敗訴的人先付錢? 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23.2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704182127.A.B71.html

01/02 16:32,
訴訟費這東西正常來說是原告起訴時就要付的
01/02 16:32

01/02 16:32,
你們為啥會等開庭後才被要求補繳訴訟費?是有調閱
01/02 16:32

01/02 16:33,
證據嗎
01/02 16:33

01/02 16:33,
起訴裁判費是原告先負擔沒錯,訴訟中產生的費用則是
01/02 16:33

01/02 16:33,
看是哪方申請的由那方負擔
01/02 16:33

01/02 16:34,
等最後案件定讞後依據判決的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再互相
01/02 16:34

01/02 16:34,
要對方付錢
01/02 16:34

01/02 16:34,
順帶一提,不是對方都沒出庭就一定會贏,一造辯論也
01/02 16:34

01/02 16:35,
有沒全贏,甚至全輸的
01/02 16:35

01/02 17:47,
我這個案件很單純 是對方沒有付房租給我 所以基本上
01/02 17:47

01/02 17:47,
勝訴沒錯
01/02 17:47

01/02 17:51,
我可能搞錯了專有名詞. 可能不是叫做訴訟費.
01/02 17:51

01/02 17:51,
但確實是今天1審開完,法院才說我這邊要先付2萬元費用
01/02 17:51

01/02 17:52,
但我提告的金額也才7萬7千元台幣,2萬元的費用是怎麼計算
01/02 17:52

01/02 17:53,
出來的? 另外調解庭與1審都沒有調閱證據
01/02 17:53

01/02 18:04,
喔,你是不是也有請求遷讓房屋,如果有的話應該是
01/02 18:04

01/02 18:05,
遷讓房屋所需要多繳納的裁判費
01/02 18:05

01/02 18:40,
對 有請求遷讓房屋. 所以這2萬是遷讓房屋的費用?
01/02 18:40

01/02 18:40,
所以這2萬與訴訟金額無關就是了@@
01/02 18:40

01/02 18:41,
遷讓房屋2萬的費用 有計算公式嗎?
01/02 18:41

01/02 19:38,
建議你打電話給書記官問這兩萬哪來的比我們在這通
01/02 19:38

01/02 19:38,
靈快,遷讓房屋的裁判費算法不一定,要看法官用哪
01/02 19:38

01/02 19:38,
種算法
01/02 19:38

01/02 21:12,
告人原本就要先付錢,裁判費2萬多應該是房子的價值有到
01/02 21:12

01/02 21:12,
200萬
01/02 21:12

01/03 12:56,
不過法院這麼迂迴的要錢方式 是不是有點奇怪, 不向
01/03 12:56

01/03 12:56,
敗訴的人要錢 反而找勝訴的人拿錢 然後勝訴再找敗訴的
01/03 12:56

01/03 12:57,
人要錢? 這麼沒有效率的方式?
01/03 12:57

01/03 13:00,
因為找你要比較快 被告去向不明 法院不用花時間找被告
01/03 13:00

01/03 13:00,
法院怎知道誰會敗訴,裁判費原則是一開始就向原告收。
01/03 13:00

01/03 13:00,
而且你為了這個訴訟判決一定會付錢
01/03 13:00

01/03 13:02,
對 leptoneta大說的應該是正確的 但政府怎麼能用這種
01/03 13:02

01/03 13:02,
如果一開始就向被告收,我說妳欠我一百億,法院先跟被告收
01/03 13:02

01/03 13:02,
一億,妳早破產了......等到法院判決原告敗訴也沒救
01/03 13:02

01/03 13:02,
方式做事, 便宜行事的作法
01/03 13:02

01/03 13:03,
WindT 為什麼不等判決結束再向敗訴的收錢? 法院有這麼
01/03 13:03

01/03 13:03,
周轉不靈?
01/03 13:03

01/03 13:38,
敗訴給你個債權 你當法院是
01/03 13:38

01/03 14:16,
你搞錯了 民事法院是採有償制度 你要利用法院的人力物力
01/03 14:16
還有 31 則推文
01/03 21:31,
,法院就必須耗費人力物力來處理,什麼亂告那都是事後
01/03 21:31

01/03 21:31,
論,法院還沒實質審查前怎麼知道是不是亂告?所以起訴
01/03 21:31

01/03 21:31,
繳裁判費本來就是用來避免濫訴濫訟的基本門檻,避免司
01/03 21:31

01/03 21:31,
法資源的浪費,不是你一句事後再跟敗訴一方要裁判費那
01/03 21:31

01/03 21:31,
麼簡單。何況如果敗訴一方沒錢,法院是不是又要耗費人
01/03 21:31

01/03 21:31,
力去追討?
01/03 21:31

01/03 22:37,
法院是有多怕有人來吃霸王餐? 公家單位比民間餐廳
01/03 22:37

01/03 22:37,
還怕被吃霸王餐?你們邏輯到底還好嗎 有公權力的人
01/03 22:37

01/03 22:37,
怕被吃霸王餐? 我都不知道要跟你討論什麼了 便宜
01/03 22:37

01/03 22:37,
行事就便宜行事好嗎 一句話就法院找容易要錢的人要
01/03 22:37

01/03 22:37,
錢 就這麼簡單 還扯到怕濫訴 洗洗睡吧 你這腦袋這
01/03 22:37

01/03 22:37,
種邏輯
01/03 22:37

01/03 22:39,
j跟w這兩個哥倆好一對寶 真是文組尖兵啊
01/03 22:39

01/03 22:59,
法院明明是服務人民的單位 給你講的好像是盈利單位
01/03 22:59

01/03 22:59,
一樣 那要不要乾脆股票上市?看看能不能更賺錢?
01/0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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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 15:25, 3月前 , 1F
W的腦袋不愧是文組尖兵阿 讓文組的來開發科技
01/04 15:25, 1F

01/04 15:25, 3月前 , 2F
大概現在還在石器時代吧
01/04 15:25, 2F

01/04 15:26, 3月前 , 3F
那為什麼不是所有餐廳都點餐之前先付錢?奧客比濫訴的少?
01/04 15:26, 3F

01/04 15:27, 3月前 , 4F
有公權力還怕你賴帳?
01/04 15:27, 4F

01/04 15:30, 3月前 , 5F
就法院找好收錢的人先收錢而已 理由扯一堆
01/04 15:30, 5F

01/04 15:30, 3月前 , 6F
明明就已經有敗訴的人了 還找勝訴的人收錢 再明顯不過了
01/04 15:30, 6F

01/04 23:21, 3月前 , 7F
偏偏我就不是,但那又如何?討論事情不針對事情,在那邊啥
01/04 23:21, 7F

01/04 23:21, 3月前 , 8F
組有啥意思......
01/04 23:21, 8F

01/04 23:35, 3月前 , 9F
法院的人力、物力、時間成本也是全民負擔的
01/04 23:35, 9F

01/04 23:36, 3月前 , 10F
濫訴跟濫用健保一樣是慷全民之慨
01/04 23:36, 10F

01/04 23:37, 3月前 , 11F
沒用到法院的人不也可以主張憑什麼事後收?
01/04 23:37, 11F

01/04 23:53, 3月前 , 12F
濫訴的下場就是真正有需要的排隊排到天荒地老 ,他的房
01/04 23:53, 12F

01/04 23:53, 3月前 , 13F
租糾紛可能要五年後才能開庭。
01/04 23:53, 13F

01/05 16:08, 3月前 , 14F
如果真的要計價 那些只收非財產案件只收一千的真的會虧
01/05 16:08, 14F

01/05 16:08, 3月前 , 15F
死 民事和刑事不同 民事就是私人間紛爭 既然是私人 使
01/05 16:08, 15F

01/05 16:09, 3月前 , 16F
用者付費很合理 另外勝敗訴不是零一遊戲 有些原告訴訟
01/05 16:09, 16F

01/05 16:10, 3月前 , 17F
標的開太高結果主文還不到一半甚至三分之一 那被告為啥
01/05 16:10, 17F

01/05 16:10, 3月前 , 18F
要去支付差額? 再告不就再衍生新的訴訟案件?
01/05 16:10, 18F

01/05 16:12, 3月前 , 19F
原原PO不要老是文理組腦袋去分事 那也是種窄化
01/05 16:12, 19F

01/05 18:31, 3月前 , 20F
真的是奇文共賞
01/05 18:31, 20F

01/05 23:15, 3月前 , 21F
來朝聖 就類似規費的性質爭執那些意義何在
01/05 23:15, 21F
文章代碼(AID): #1bbY78Fj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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