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網路上發言可能引發的法律責任

看板LAW作者 (金屬製品)時間1年前 (2022/07/11 00:07), 1年前編輯推噓1(1018)
留言19則, 3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不好意思打擾了 單純好奇想請問各位 假設今天發生一個情況 A在社群軟體上發文 例如FB、IG、PTT或推特等等 然後X在那篇文章留了一些不好聽的酸言酸語 可能酸A或是罵A之類的 導致A發生了實質上的傷害 例如A看到X的留言後情緒無法穩定 (過於生氣或難過) 使得心臟出現疼痛、甚至最終不幸因此過世 或是 甚至自殺 那麼X會面臨到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而如果是發生在A與X的私下聊天中 例如LINE、FB私訊、交友軟體、PTT信件等等 然後如同上面的舉例一樣 X對A講了一些不好聽的話 最終導致了A的不幸過世 X會面臨到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感謝各位的解答 *上述的例子都假設有證據證明就是X的發言導致了A的過世 例如在私下聊天中A對X傳送過非常生氣導致心臟不適的訊息 或是A在公開發文中說X的留言讓他感到非常難過等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57.1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7469279.A.DE3.html

07/11 00:18, 1年前 , 1F
你要怎麼「證明」是因為這些留言讓他心臟不適(自殺不算)
07/11 00:18, 1F

07/11 00:19, 1年前 , 2F
原po已經把最困難的地方給解決了, 那當然就是有罪了
07/11 00:19, 2F
感謝兩位的回答! 因為好奇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所以先假設能定罪了 想請問那具體會有什麼罪責呢?

07/11 00:20, 1年前 , 3F
警方(偵查佐)的角度是:你不要上網看這些就不會受影響~
07/11 00:20, 3F

07/11 00:20, 1年前 , 4F
他都已經假設能證明了,就不需要我們幫他煩惱怎麼證明
07/11 00:20, 4F

07/11 00:21, 1年前 , 5F
並不是不可避免,所以除非是恐嚇、威脅、公共危險,不辦
07/11 00:21, 5F

07/11 00:22, 1年前 , 6F
#不積極偵辦
07/11 00:22, 6F
瞭解!

07/11 00:22, 1年前 , 7F
我記得某大也經常把最難的心證先解決才在那邊發問
07/11 00:22, 7F
我以為這類型的事件很容易證明欸 畢竟留言或訊息就是白紙黑字 原來不是這樣嗎? 想請問那要有什麼證據才能證明呢? 感謝解答

07/11 00:23, 1年前 , 8F
你可以提告,他們可以結案就結案,不能結案查一查結案。
07/11 00:23, 8F

07/11 00:23, 1年前 , 9F
某大是火星派駐在地球的那位大師嗎?
07/11 00:23, 9F

07/11 00:25, 1年前 , 10F
像是某A想害B,做一些事引人去扁B , 問能不能把A定罪
07/11 00:25, 10F

07/11 00:26, 1年前 , 11F
如果留言or酸言酸語就可以讓對方心律不整,我想學,教我
07/11 00:26, 11F
我是假設發生最糟糕的情況XD

07/11 00:27, 1年前 , 12F
大師有必殺技啊!開大絕直衝到地檢署告對方律師嚇死他們
07/11 00:27, 12F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0.57.189 臺灣), 07/11/2022 11:14:09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0.57.189 臺灣), 07/11/2022 11:18:46

07/11 11:53, 1年前 , 13F
你要找到醫生可以開立證明,或者找到可以說服法官的專業人士
07/11 11:53, 13F
原來如此

07/11 11:58, 1年前 , 14F
因果關係,
07/11 11:58, 14F

07/11 11:58, 1年前 , 15F
況且,從客觀角度是否足以認定存在?
07/11 11:58, 15F

07/11 11:59, 1年前 , 16F
換言之,若這樣就會心臟疼痛不幸過世
07/11 11:59, 16F

07/11 12:00, 1年前 , 17F
那........難道不是這段人生所累積的壓力慢慢侵蝕當事人
07/11 12:00, 17F

07/11 12:01, 1年前 , 18F
在最後飄上一根羽毛,超過可承擔重,導致讓這個人崩潰?
07/11 12:01, 18F

07/11 12:03, 1年前 , 19F
那....可以把責任算在那根羽毛嗎?? ^_^
07/11 12:03, 19F
有道理!確實是這樣呢~ ※ 編輯: guardian128 (101.10.57.189 臺灣), 07/11/2022 23:25:04
文章代碼(AID): #1YolbVt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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