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符合客觀可歸sLAW
E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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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0.7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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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8613518: 結論就是,不想被肇事逃逸糾纏,只能一看到機車路倒, 10/15 16:04
→ d8613518: 當下所有車輛都要停下來等待警察調查 10/15 16:04
推 mazinnng: 這種真的超煩… 10/15 17:34
推 ultratimes: 你沒有把肇事和逃逸分開講 10/17 12:48
→ ultratimes: 肇事是無分責任,但逃逸只有故意 10/17 12:49
謝謝u大提醒,圖方便省事XD
逃逸部分屬於主觀故意,
故「未發現肇事(交通事故)」不成立本罪,
然法官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會發現,
僅少數可能成立。
推 ultratimes: 至於肇事何止無責任,即使對方是碰瓷,故意製造車禍 10/19 07:38
→ ultratimes: 意圖詐財,即便對方詐欺成立,也不影響肇事與否 10/19 07:38
推 kejun: 我想到另一個情況,若夜間行人在人行道拍照,結果駕駛人誤 10/19 07:43
→ kejun: 以為是超速照相急煞,後車來不及煞車撞上去,那行人有責任 10/19 07:43
→ kejun: 嗎? 10/19 07:43
推 kejun: 再另一個情況,是駕駛人聲稱因為相機閃光燈太亮導致他煞車 10/19 07:47
→ kejun: ,那行人也會有責任嗎?謝謝 10/19 07:47
條件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理論不贅述,
煩請自行查詢,以利更佳的了解。
一樣舉例,車水馬龍的路邊
(1)用手機相機拍照有閃光燈
(2)拍攝婚紗照開(專業閃光燈)
(3)用高亮度大燈對車輛惡作劇
先就因果關係檢核,
再針可歸責性評判,
專業人員有更多的注意義務,
至於故意(惡意)可歸責性更高,
推 KKyosuke: 聲稱又沒用 10/19 09:08
→ KKyosuke: 就跟這篇說的一樣 因果關係跟可歸責這兩個條件都要符合 10/19 09:09
→ KKyosuke: 照相用閃光燈又不違法 那自然無可歸責性 10/19 09:09
推 leptoneta: 如果是真的超速照相 難道你會向政府求償? 10/19 09:10
※ 編輯: labil01 (49.217.203.5 臺灣), 10/19/2021 11: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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