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被指控肇事逃逸

看板LAW作者時間2年前 (2021/10/15 15:49), 2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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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符合客觀可歸sLAW E責理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0.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4284183.A.FCD.html → d8613518: 結論就是,不想被肇事逃逸糾纏,只能一看到機車路倒, 10/15 16:04 → d8613518: 當下所有車輛都要停下來等待警察調查 10/15 16:04 推 mazinnng: 這種真的超煩… 10/15 17:34 推 ultratimes: 你沒有把肇事和逃逸分開講 10/17 12:48 → ultratimes: 肇事是無分責任,但逃逸只有故意 10/17 12:49 謝謝u大提醒,圖方便省事XD 逃逸部分屬於主觀故意, 故「未發現肇事(交通事故)」不成立本罪, 然法官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會發現, 僅少數可能成立。 推 ultratimes: 至於肇事何止無責任,即使對方是碰瓷,故意製造車禍 10/19 07:38 → ultratimes: 意圖詐財,即便對方詐欺成立,也不影響肇事與否 10/19 07:38 推 kejun: 我想到另一個情況,若夜間行人在人行道拍照,結果駕駛人誤 10/19 07:43 → kejun: 以為是超速照相急煞,後車來不及煞車撞上去,那行人有責任 10/19 07:43 → kejun: 嗎? 10/19 07:43 推 kejun: 再另一個情況,是駕駛人聲稱因為相機閃光燈太亮導致他煞車 10/19 07:47 → kejun: ,那行人也會有責任嗎?謝謝 10/19 07:47 條件因果關係與客觀可歸責理論不贅述, 煩請自行查詢,以利更佳的了解。 一樣舉例,車水馬龍的路邊 (1)用手機相機拍照有閃光燈 (2)拍攝婚紗照開(專業閃光燈) (3)用高亮度大燈對車輛惡作劇 先就因果關係檢核, 再針可歸責性評判, 專業人員有更多的注意義務, 至於故意(惡意)可歸責性更高, 推 KKyosuke: 聲稱又沒用 10/19 09:08 → KKyosuke: 就跟這篇說的一樣 因果關係跟可歸責這兩個條件都要符合 10/19 09:09 → KKyosuke: 照相用閃光燈又不違法 那自然無可歸責性 10/19 09:09 推 leptoneta: 如果是真的超速照相 難道你會向政府求償? 10/19 09:10 ※ 編輯: labil01 (49.217.203.5 臺灣), 10/19/2021 11:46:53
文章代碼(AID): #1XQJAN_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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