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構成詐欺嗎?還是交易糾紛
※ 引述《justin81828 (堆積木大臣)》之銘言:
: 女朋友有在經營IG粉專,
: 前幾日有人在IG上想購買她的一般寫真,
: 她就與對方談好價格與交貨時間,
^^^^^^^^^^^^^^^^^^
請保留好紀錄
: 但對方一直鼓吹說若現在可以拍給他,便可加價(當時已經半夜1點左右),
: 如果要其他日子的話就沒有這個價格,
: 後續一直鼓吹更高的價格,想要其他越界的要求(像是視訊或是聊天),
: 但都被拒絕,最後只有傳送圖檔給他最初講好的一般寫真,
^^^^^^^^^^^^^^^^^^^^^^^^^^^^^^
請保留好電磁紀錄
: 對方說出門匯款後就封鎖了她,沒有下文,
: 這樣算是詐欺還是一般交易糾紛呢?
: 我疑慮的地方是
: 1.詐欺需要有財產上的損失,寫真照法律上算是財產嗎?
寫真照即使只是電子檔,也是著作權保護對象
為什麼不算財產?
再者,若該照片是當下新拍攝
能不能認為是雙方透過IG達成勞務契約合意後
事主履行完勞務卻未獲給付
因此而得主張刑法第339條第二項?
: 2.需要對方有欺騙之意,這個也比較模糊
: 拿貨完馬上封鎖算是一開始就沒打算付錢的詐意嗎?
主觀犯意要用客觀事實去推論本來就有難度
我覺得這個有空間,但還是要看檢察官跟法官能不能被說服
: 想釐清了在去麻煩警察先生,麻煩各位大大了
另外還有一個想順便請板上其他大大解答或討論的
就是這個事件能不能主張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電磁紀錄
雖然自己想了想
似乎還是卡在
要先能認為對方金錢給付的承諾自始即為虛偽意思表示
才能推論得到合意自始不存在,契約無效
進而認定是無法律上原因取得電磁紀錄
但這樣的話,就沒辦法透過主張不同法條繞過339的主觀犯意證明
主張不同法條似乎也就沒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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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淡,不是我瀟灑,我想
只是我習慣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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