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構成詐欺嗎?還是交易糾紛

看板LAW作者 (謝謝提醒)時間2年前 (2021/08/30 12:43),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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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in81828 (堆積木大臣)》之銘言: : 女朋友有在經營IG粉專, : 前幾日有人在IG上想購買她的一般寫真, : 她就與對方談好價格與交貨時間, : 但對方一直鼓吹說若現在可以拍給他,便可加價(當時已經半夜1點左右), : 如果要其他日子的話就沒有這個價格, : 後續一直鼓吹更高的價格,想要其他越界的要求(像是視訊或是聊天), : 但都被拒絕,最後只有傳送圖檔給他最初講好的一般寫真, : 對方說出門匯款後就封鎖了她,沒有下文, : 這樣算是詐欺還是一般交易糾紛呢? : 我疑慮的地方是 : 1.詐欺需要有財產上的損失,寫真照法律上算是財產嗎? : 2.需要對方有欺騙之意,這個也比較模糊 : 拿貨完馬上封鎖算是一開始就沒打算付錢的詐意嗎? : 想釐清了在去麻煩警察先生,麻煩各位大大了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寫真照屬於智慧財產,通常對方要先使用該財產,才有論及權利侵害的可能。 如果對方只是拿到電子檔,存在他自己的電腦裡面,很難說有財產受侵害。 而且399第一項的交付物,通常指實體物,客體的要件似乎也不太符合。 所以在財產未受具體侵害的情況下,就更難對方有該當詐欺。 第二項的"財產上不法之利益",通常係指在社會上有交易流通價值的情況, 而個人的寫真照的電子檔,能否構成財產上的利益頗有疑慮。 因此也很難說對方有具體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在客觀上難以該當"交付其物"或"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而主觀上對方是否已不法意圖也又無需追究了。 所以,個人認為這個比較像是交易糾紛,一方讓另一方做白工, 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30298580.A.BF9.html

08/30 13:54, 2年前 , 1F
這應該很難當做有現金價值的東西吧
08/30 13:54, 1F

08/30 14:04, 2年前 , 2F
@taipoo 錢奴什麼都知道耶 不愧是法律大師
08/30 14:04, 2F
文章代碼(AID): #1XB67Klv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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