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拋棄繼承-第一順位有非婚生子女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eskada)時間4年前 (2021/03/12 13:02),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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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謝謝之前網友的熱心解惑,先前這個拋棄繼承的案子總算是說服了妹妹,所有第一 順位的配偶及子輩孫輩都同案一起申辦了。 然因之前在父親病後有過一些爭執,妹妹們和下一順位的姑姑們這幾年不相往來。代書 和負責此事的妹妹當時是以【久未聯絡、無法通知】為由提出申請,未檢附通知下一順 位的存證信函。我推測代書和妹妹是想先送件申請、等被法院要求補件時再看看如何補 吧。 然而想不到,法院就這麼核備我們的申請了。 但事實上我偶有跟一位姑姑聯絡。基於善意,在法院核備我們的申請後,我仍是通知了 她,建議她考慮要不要辦理。但是妹妹卻為此和我大吵一架。她說不用通知這些姑姑、 我們沒附存證信函的理由就是【久未聯絡、無法通知】,法院也同意了,故她們不知情 就不需急著辦理拋棄繼承;等討債上門了她們再於三個月內去辦理即可。妹妹認為她這 樣反而才對姑姑是好的。 確實我也明白,後順位的繼承人是自知悉繼承後三個月內辦理拋棄即可,但若是我自己 的話,一直沒被告知此事、要等債主來了才知道被動繼承了債務一段時間,感覺會非常 不爽。 我的新問題來了: 1、若是姑姑現在申請拋棄繼承,聲明書須寫上【知悉繼承日期】。然而法院對於其聲 明的知悉日期會如何做實際調查,以便推估三個月的時效? 2、承上,後來我再想想、若姑姑表示是我們有人在這幾天告知她的,這樣便感覺是打 臉我們第一順位,因為實際上雙方還是能設法聯絡上的。這樣子法院會撤回並駁回我們 第一順位的拋棄申請嗎?我非常擔心這點。 這幾天也電詢過法扶律師了,對方建議說姑姑仍可以等真有債主上門再去辦理拋棄繼承。 然而姑姑不願心裡有個刺卡在那裡,認為若債主來了也是要辦、不如現在知道了就辧一 辦。 現在我已兩面不是人,唉,所以請鞭小力一點………Orz ※ 引述《eskada (eskada)》之銘言: : 父親年輕時在外風流不斷又不顧家庭,且以香火延續為由,導致我們被迫有一個同父異母 : 的弟弟。因為父親在外有確定有債務,所以我媽 (因為她觀念守舊所以到我爸死了都沒 : 離婚)和我們姐妹都決定拋棄繼承。 : 已經知道繼承的順序,除配偶外我們姐妹和這位弟弟和所有內外孫都是第一順位,也沒有 : 代位繼承問題。妹妹想說姐妹們和我們的小孩一起辦理,但是看到苗栗地方法院網站上有 : 一段補充說明: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即須 : 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 我想請教各位的是若依此說明內容,「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 在未知這位弟弟是否也會拋棄繼承的情況下,如果我們姐妹先行去辦理拋棄繼承、而沒有 : 找他一起辦的話,我們的小孩(外孫們)必須等弟弟之後辦理了才能辦拋棄繼承嗎? : 妹妹堅持她的看法是「不用,我們和小孩都是第一順位,就一起辦即可」。因為妹妹們非 : 常憎恨這個同父異母的弟弟,根本不想與之接觸,並判斷他一定會辦。但若是由上述的說 : 明來看,恐怕我們仍要找弟弟來一起辦,才能在同一案一併幫小孩辦理拋棄繼承。 : 請各位熟悉拋棄繼承的網友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185.2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5525341.A.8C5.html

03/12 13:45, 4年前 , 1F
至少是知悉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拋棄繼承的法院備查函的
03/12 13:45, 1F

03/12 13:45, 4年前 , 2F
日期以後起算三個月……
03/12 13:45, 2F

03/12 13:46, 4年前 , 3F
要善意回應,就提供你們手上有的戶籍謄本影本等資料
03/12 13:46, 3F

03/12 13:46, 4年前 , 4F
給姑姑們。
03/12 13:46, 4F

03/12 14:05, 4年前 , 5F
嘴巴說得不算數.....別太在意
03/12 14:05, 5F

03/12 14:06, 4年前 , 6F
反正現在都是限定繼承,輸贏就是那些遺產而已
03/12 14:06, 6F

03/12 14:09, 4年前 , 7F
你自己卡注意的不是這點
03/12 14:09, 7F

03/12 14:09, 4年前 , 8F
你家之後的事情我想才是重點吧....
03/12 14:09, 8F

03/12 14:09, 4年前 , 9F
自己多留意啦
03/12 14:09, 9F

03/12 14:10, 4年前 , 10F
(別找我劇透....我不爆雷的)
03/12 14:10, 10F

03/12 14:20, 4年前 , 11F
m大您..... 這不是又多讓我煩惱了一個點嗎@@
03/12 14:20, 11F

03/12 20:18, 4年前 , 12F
:P
03/12 20:18, 12F
文章代碼(AID): #1WIlNTZ5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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