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電動滑板車罰單行政訴訟已刪文
個人行動運具 包含 電動滑板車 平衡車 電動獨輪車 等等
文章標題寫電動滑板車大家比較清楚
我是騎電動獨輪車被巡邏員警開罰單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開罰1200元
違規事實明確我對員警開罰或罰單本身或交通裁決所都沒意見
但我對其它事情有意見
請問這樣還有提行政訴訟的必要嗎?
我知道罰單提行政訴訟要勝訴的機會很小
請問行政訴訟的被告對象可以自己選擇嗎?還是沒差
交通裁決所回覆的公文內提到"應以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為被告"
我需要把被告改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嗎?
請問行政訴訟的訴之聲明怎麼寫比較好
先位聲明 撤銷罰單
備位聲明 降低罰單金額
類似這種寫法可以嗎?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是標準寫法對吧
罰鍰是什麼?行政罰實務問題之研討(下、完)
https://blog.xuite.net/cchsiou101/twblog/139709473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案件,如果其情節輕微
,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施以糾正或勸導,免予處罰…
…人民普遍大量的違規,而行政機關長期以來也坐視不管,不加以取締處罰,此時如果行
政機關突然取締處罰,似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我有參考了這個網站的內容
起訴狀內需要將網站內容完整印出來放在附件嗎?
還是只要印出我節錄的那兩段文字即可
我想用以下幾點說法 請問有機會勝訴嗎?
<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
* 過去多年來我使用電動獨輪車代步多次遇到員警也經常路過派出所門口都未曾被勸導或
開罰過。
* 這次員警卻未經勸導選擇直接開罰。
* 開罰當時我騎乘電動獨輪車遵守交通號誌也無做出危害其它用路人的危險行為。
* 在被開罰前我正在停等紅燈且早已看到巡邏員警,如果我知道騎乘電動獨輪車會被員警
開罰我怎麼可能會選擇在員警面前故意違法讓他對我開罰呢?我一定會馬上下車。
* 目前個人行動運具法規正在立法院修法可望將其歸類為慢車,員警於此時此刻加強執法
的必要性何在呢?
< 罰單金額過高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屬於汽車章節(第12條至第68條),裁罰金額1200元起
跳也屬於汽車級別,法律制定當初並未考量到個人行動運具的普及,對比這種汽車級別的
裁罰金額卻直接套用於類似慢車的個人行動運具上顯然並非當初立法者所欲裁罰的對象。
* 查詢此法條的交通違規判例,只有查到沙灘車、農業搬運車、堆高機,並無個人行動運
具相關裁罰。按照常識判斷以及目前立法院修法方向,個人行動運具怎麼看都比較類似電
動自行車等慢車而非等同汽車。
* 機慢車違規罰金大多300元起跳例如機車三貼,而只是使用個人行動運具代步卻要開罰
1200元起跳,顯失公平,違反比例原則、法重情輕、罪刑均衡原則、過罰相當性原則、便
宜原則。
< 員警執法能力與執法公正性問題 >
* 員警是否具備足夠能力正確判斷車輛是否能夠合法上路?例如員警如何分辨合法電動自
行車、非法電動自行車、個人行動運具…等呢?若員警無法正確判斷車輛種類又如何能夠
公正執法使人民信服其能代表法律對人民實施公權力而非只是任憑員警個人喜好挑選容易
判斷的車輛種類選擇性執法呢?員警不一致的判斷標準自然不會有公正的執法結果如此將
使民眾無所適從進而使民眾就算被員警開罰也難以心服口服。
* 例如,電動自行車如何定義呢?電動滑板車也有兩顆輪子自行加裝座椅坐著騎看起來就
很像電動自行車這樣合法嗎?淘寶自行購買組裝的電動自行車合法嗎?員警如何判斷電動
自行車是否合法?有懸掛合格標章車牌的電動自行車就一定合法嗎?民眾都能輕易上網購
得電動自行車合格標章車牌自行懸掛上去就合法嗎?合法電動自行車自行改裝後是否還合
法員警要如何判斷呢?非法電動自行車還能適用電動自行車的法規還是就會變成個人行動
運具禁止上路呢?三輪或四輪電動代步車或老人代步車或電動輪椅或一般輪椅前方自行加
裝電動馬達快拆龍頭等等目前可以合法上路嗎?電動輪椅或代步車時速通常超過6公里算
是個人行動運具還是行人呢?警察要如何判斷電動輪椅或代步車時速是否超過6公里並開
罰呢?
* 例如,法規同樣也禁止上路的三輪動力拼裝車天天在大街小巷違規行駛收垃圾或違規擺
攤怎麼不見員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開罰並沒入車輛呢?比起個
人行動運具,三輪動力拼裝車員警應該非常容易判斷,三輪動力拼裝車未懸掛車牌、車身
體積龐大、汽油引擎動力馬力強速度快、不用排氣檢查製造空氣汙染、車體毫無遮蔽的外
露金屬車架…怎麼看都比個人行動運具還要更危險,但員警卻長期放任三輪動力拼裝車每
天在路上違規行駛危害公眾安全,員警如此的選擇性執法又如何能讓民眾心服呢?
* 事實就是上述所有的車輛目前通通都在馬路上跑,請問員警應該如何才能公正執法呢?
更不用提還有爆改的外勞電動車可以輕易騎到時速破百。
我知道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但我還是想提一下
還是後面三輪動力拼裝車那一段不必寫 反正寫了也沒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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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9.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8132511.A.7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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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對法條有疑問想申訴罰單金額太高也沒機會嗎?
如果認為法規不合理可以如何申訴呢?
還是只能建議立法委員修法而已
騎電動滑板車跟開堆高機上路都裁罰相同金額1200元感覺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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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還是繼續騎繼續違法
反正盡量低調隨時注意員警出沒就好
我不相信買電動滑板車的人都不會騎上馬路
老人代步車也不能騎上馬路但還是天天騎
機車也不能三貼但還是天天三貼
收垃圾的三輪動力拼裝車還是天天在馬路上跑
反正大家見怪不怪
大家都在玩官兵抓強盜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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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黨證
※ 編輯: zaqimon (219.91.9.86 臺灣), 12/17/2020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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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不爽啦
反正我還是繼續騎繼續違規
我知道罰單申訴99%都是敗訴
花個300元行政訴訟還可以留個判例
好像還沒看到第32條之1關於電動滑板車這類的判例
幾萬而已對國家小錢啦
八千八百億前瞻預算都在花了
核四幾千億也打水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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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了
藝人帶頭違法
不過警察應該會說他沒當場看到不算數
說不定警察當場看到周杰倫騎電動滑板車還會跟他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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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信義區邊陲地帶
※ 編輯: zaqimon (219.91.9.86 臺灣), 12/17/2020 09: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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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跟我這邊的市議員反應過
不過他們好像也都不太懂
連電動滑板車不能上路也不知道
他們都說第一次聽過這種事
市議員助理說他也有騎小米平衡車他也不知道不能騎上路
感覺只有特定幾位員警會對此開罰
其他大部分員警通常不太理會這些代步工具或是根本不知道可以開罰
※ 編輯: zaqimon (219.91.9.86 臺灣), 12/17/2020 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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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罰1200元太多
機車沒待轉只罰600元
我在巷子裡面騎電動獨輪車代步卻要罰1200元
我絕對不敢像周杰倫那樣在車水馬龍的大馬路上騎電動滑板車
因為我怕死
我會選擇騎在馬路旁的自行車道或人行道上
法律把自行車跟電動自行車歸類為慢車必須騎在馬路上也不太合理
很多馬路其實就算騎在路邊感覺還是很危險
像我家旁邊的小街道車水馬龍兩台公車幾乎就快要無法會車
經常看到騎自行車的人左搖右晃慢慢騎在馬路上
然後公車司機 要按喇叭也不是 要超車也不是 跟在後面也不是
我騎自行車寧願違規騎在騎樓內也不會選擇騎在大馬路上
太危險了
雖然自行車騎在馬路上完全合法
更不用提忠孝東路或基隆路那種大馬路
自行車騎在路邊感覺就很危險
摩托車鑽來鑽去 一堆車輛要右轉 公車計程車轉來轉去停靠載客…
※ 編輯: zaqimon (219.91.9.86 臺灣), 12/17/2020 13: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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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行政法院好像只管員警是否依法開罰
如果我覺得法律裁罰金額過高應該要去哪邊申訴呢?
我猜立法當初這類個人電動代步工具還沒開始流行
當時可能只有老人代步車那一類的
不像現在網路購物隨便都能買到各式各樣的電動代步工具
站在政府的立場當然所有不合法的動力載具一律禁止上路最簡單
但不能上路的動力載具也是有分等級
我騎電動滑板車上路跟我開坦克車上路感覺不應該被裁罰相同金額
這兩者造成的交通危害程度應該有很大不同
坦克車應該也算是動力載具吧如果有人買的到的話
法律好像沒有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
一切只能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開罰
所以電動滑板車或坦克車上路一律開罰1200元
https://i.imgur.com/UkTNGzS.png
※ 編輯: zaqimon (219.91.9.86 臺灣), 12/17/2020 14: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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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的老阿嬤騎著老人代步車也一樣違法
反正全台灣又不是只有我一個人在違法
我只是跟著大家一起違法
只是我比較顯眼而已
所以我現在都很低調晚上連車燈也不開
不然我之前晚上騎都會開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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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單純覺得電動滑板車跟坦克車上路都開罰相同金額不合理而已
如果這樣是合理的
那好像也沒必要訂定一堆不同的罰款金額
乾脆統一任何交通違規通通開罰相同金額就好
這樣還更省事
我完全不希望立委修改法律反正也沒意義
反正一堆法律都只是擺好看的從來也不會去執法
我希望警察繼續維過往持視而不見的態度即可
就像大家也都已經很習慣收垃圾的三輪動力拼裝車每天出現在馬路上一樣
通常不會有人去檢舉(基本上拼裝車沒車牌你也無從檢舉起)
然後警察通常也都選擇視而不見除非他們出車禍
否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與第12條第2項
三輪動力拼裝車上路要開罰3600元並沒入車輛
但員警似乎永遠看不到三輪動力拼裝車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當然我知道講這些都沒用
因為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看來我應該要買台三輪動力拼裝車來代步才對
因為員警看不到
※ 編輯: zaqimon (219.91.9.86 臺灣), 12/17/2020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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