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違憲?
※ 引述《paul324 (冬城飛雪)》之銘言:
: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
: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 條文對於國防部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年限、次數及時間給予無上限的授權,
: (依據條文內容,國防部即使要把每次教召的時間延長為1萬年,理論上也是可以的)
: 應該很明顯已經違反比例原則。
: 因為即使是為了國防目的,也不可能允許國家強制人民服數十年的兵役。
: 但是否還有另外涉及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 比較有疑問的點是授權明確性原則一般多用在法律授權於法規命令上,
: 然而本條文的授權並非是藉由法規命令的管道,而是簡單粗暴的直接 無上限授權。
我也覺得必須提釋憲,但我的論點跟P大不太一樣。
首先,這條法律的問題並不在於違反比例原則。
關於比例原則的內涵,行政法的教科書都有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而違反授權明確性,我認為是有的,亦即"..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的部分
未訂定出明確的上限。
畢竟國防戰力雖為維護國家主權所必須,
然教育召集係以強制退伍人員回營訓練的方式充實戰力,
已涉及人身自由之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由立法機關明確訂出上限,
再授權予行政機關於法律所訂定之上限內依需要作出年限、次數及時間的調整。
另外教召人員的抽選方式,也應該以未被抽選過的人員優先於已曾被抽選過的人員。
畢竟教育召集目的在於落實全民國防的理念,已經被抽過的人又繼續被召集,
最後都只是固定少數人重複入選,既與全民國防相違,亦違反平等原則。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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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應該訂立戰爭時期的召集規定。 而不能在平時的時候就無上限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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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doroiscute (1.200.200.69 臺灣), 10/16/2020 08: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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