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違憲?
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條文對於國防部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年限、次數及時間給予無上限的授權,
(依據條文內容,國防部即使要把每次教召的時間延長為1萬年,理論上也是可以的)
應該很明顯已經違反比例原則。
因為即使是為了國防目的,也不可能允許國家強制人民服數十年的兵役。
但是否還有另外涉及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比較有疑問的點是授權明確性原則一般多用在法律授權於法規命令上,
然而本條文的授權並非是藉由法規命令的管道,而是簡單粗暴的直接 無上限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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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7.223.15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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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沒錯
但要修法的話至少要多經過立法院那關
而不是國防部一句話就直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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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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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現在還沒緊繃到那種程度
不然早就改回徵兵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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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長訓練役年限當然是明顯違反平等原則
不過因為這篇我的主要疑問在於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與授權明確性原則的關係
就沒有特別提到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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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真的要訴訟
那當然是把所有能提出的都寫上去啊
至於如果把酌增解釋為有上限
那就變成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你國防部覺得可以酌增到17年
我覺得最多讓你加到10年就是極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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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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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有立委敢動這塊的
即便是相對獨立的大法官
當年也都不敢宣告違憲了
立委怕以後再也不用選
大法官也會怕被廣大的女性民眾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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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已經戰爭了嗎?
那你怎麼還在上PTT呢?
※ 編輯: paul324 (150.117.223.153 臺灣), 10/14/2020 22: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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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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