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看板LAW作者 (稅務專家)時間3年前 (2020/09/06 23:13),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我查了一下 <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99期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99 > 其中有一段是針對刑法第144條的修正討論... "...處理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求期約」中間要多一個頓號, 因為是不同的態樣。標點符號修正如上,通過..." 這是108年,就去年的事情,修了144,卻沒修123, 就立法疏漏。 ※ 引述《MrTaxes (稅務專家)》之銘言: : 第 121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122 條 :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 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 第 123 條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 ========================================== : 以上是直接從法規資料庫複製貼上的, : 其中第123條的"要求"和"期約"之間不像前面兩條一樣有頓號, : 請問是文義上有差別嗎? : 還是只是一個疏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50.130.1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9405198.A.425.html

09/07 10:41, 3年前 , 1F
不影響實務操作所以沒修吧
09/07 10:41, 1F
文章代碼(AID): #1VLFoEGb (LAW)
文章代碼(AID): #1VLFoEGb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