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 LAW ]
討論串[問題] 刑法第123條的"要求期約"中間少了頓號..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推噓4(4推 0噓 43→)留言47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MrTaxes (稅務專家)時間3年前 (2020/09/05 14:59), 3年前編輯資訊
1
0
1
內容預覽: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
(還有1217個字)

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MrTaxes (稅務專家)時間3年前 (2020/09/06 23:13), 編輯資訊
0
0
0
內容預覽:
我查了一下. <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99期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第108卷第99 >. 其中有一段是針對刑法第144條的修正討論.... "...處理第一百四十四條,「行求期約」中間要多一個頓號,. 因為是不同的態樣。標點符號修正如上,通過...". 這是108年,就去年的事情,修了144,卻沒修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