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嫌他人機車停太歪 強鎖車輪 檢認定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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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覺良好耶......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號 刑事判決
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
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告訴人林某除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某誘引林女離開家庭」外,並
於檢察官偵訊時,問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復經檢官引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難謂告訴人未經合法告訴。(已審編為判例)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話,沒關係帶你看判決。
上訴意旨略稱:
(三)林金壎於警訊指訴供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僅告訴侵害其家
庭監護權,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原審為實體判決,自屬違法。
判決理由: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
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告訴人林00除
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外,並於檢察官偵訊時,問
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見偵查卷第四頁背面),復經檢察官引用刑
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難謂告訴人未經
合法告訴。
白話說就是上訴人(即被告)用告訴人只告訴侵害家庭監護權,
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
而法院回覆告訴乃論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實,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察官起訴。
因此姦淫幼女罪經合法告訴,上訴駁回。
正因如此,反過來解釋就是告訴之犯罪事實,若經不起訴,則效力涵蓋整個犯罪事實。
因為檢察官才是真正認定犯罪事實適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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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說的到底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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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例針對的也不是告訴人,是指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方認定。
告訴只要經過申告犯罪事實跟表示希望訴追,檢方有權用其他罪名起訴,皆為合法告訴。
連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錯,還能跟別人討論那麼久,
替浪費時間的先進們默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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