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嫌他人機車停太歪 強鎖車輪 檢認定沒罪
我回文了XD
※ 引述《k701 (AKG)》之銘言:
: →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09/21 12:29
b大的重點(吧?)
: 推 bassmaster: 不是什麼「檢察官用來涵攝決定是否起訴的法條一定會正 09/21 12:43
: → bassmaster: 確,若檢察官以某條法條不起訴,則代表以其他法條涵攝 09/21 12:43
: → bassmaster: 也不會達起訴標準」,這真的是天大的誤會。 09/21 12:43
我也覺得是如此……
否則不就開啟另一道司法漏洞,故意被告A罪,其實掩護B罪,A無罪B連帶免責。
又或者檢察官想故意放水,故意起訴C罪但不起訴D罪,C無罪確定D也能夾帶過關。
: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 09/21 12:49
: → bassmaster: 邏輯來講,難道你認為當告訴人是律師時,法院也保證他 09/21 12:49
: → bassmaster: 絕對不會以錯誤法條起訴嗎? 09/21 12:49
: 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讀跟w大一樣,w大是在業界工作有 09/21 14:00
: → bassmaster: 實務經驗的人。你覺得你比起他對這種基本的刑事訴訟判 09/21 14:00
: → bassmaster: 例解讀會比較正確嗎? 09/21 14:00
: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覺良好耶......
我覺得可能大家都雞同鴨講,卻又有點瞎打誤撞某些點,所以頻率對不上。
: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號 刑事判決
: 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
: 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 告訴人林某除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某誘引林女離開家庭」外,並
: 於檢察官偵訊時,問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復經檢官引
: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 難謂告訴人未經合法告訴。(已審編為判例)
: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話,沒關係帶你看判決。
: 上訴意旨略稱:
: (三)林金壎於警訊指訴供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僅告訴侵害其家
: 庭監護權,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原審為實體判決,自屬違法。
: 判決理由: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
: 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告訴人林00除
: 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外,並於檢察官偵訊時,問
: 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見偵查卷第四頁背面),復經檢察官引用刑
: 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難謂告訴人未經
: 合法告訴。
: 白話說就是上訴人(即被告)用告訴人只告訴侵害家庭監護權,
: 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
: 而法院回覆告訴乃論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實,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察官起訴。
: 因此姦淫幼女罪經合法告訴,上訴駁回。
: 正因如此,反過來解釋就是告訴之犯罪事實,若經不起訴,則效力涵蓋整個犯罪事實。
: 因為檢察官才是真正認定犯罪事實適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訴人。
: →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說的到底有什麼關係?
我猜b大指的應該是一罪不二訴?
我舉例比較不會大家一直都雞同鴨講……
例如:小明持刀闖空門被捕時屋內有人,檢方要研判是要起訴強盜罪或竊盜罪。
不論什麼原因,起訴了強盜罪後即使無罪也不能再起訴竊盜罪,反之亦然。
還是我的理解認知有錯誤= =?
: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 09/21 12:49
: 此判例針對的也不是告訴人,是指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方認定。
: 告訴只要經過申告犯罪事實跟表示希望訴追,檢方有權用其他罪名起訴,皆為合法告訴。
: 連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錯,還能跟別人討論那麼久,
: 替浪費時間的先進們默哀。
就拿我當時的案例來說吧(需要再編輯重新寫一次案件內容嗎?)。
對方傷害,兩人都有互罵,他是傷害罪被告(沒有公然侮辱),我是公然侮辱被告。
按照你們的論述來看,起訴書或開庭時,檢察官不是該提告或提醒我告公然侮辱嗎?
並沒有!
附帶問一個衍生問題:
如果我當時越想越不對勁,可以再去告對方公然侮辱嗎?
我跟他和解的內容是他的傷害與我的公然侮辱,並沒有提及他公然侮辱的部分。
可以告?
還是屬於一罪不二訴,我當時不知道要提出已經等同喪失追訴權力?
公訴罪的部分應該沒有疑慮,是檢察官要慎選起訴罪法條,否則可能變成無罪確定。
告訴乃論罪,如果原告不知道能告時,是否符合相同標準?或個案處理?
一樣我自己例子,法庭上我有陳述是因他先開口罵人我才反擊回嘴。
法官也提到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罪不告不受理。
所以當下我沒意識到要馬上提出加告對方時,檢察官並未加告對方公然侮辱……
正是我想表達的:檢察官不一定會做出適罪舉發提告的的動作。
我們所要討論的並不是他動手打人時是否可以偷渡公然侮辱。
也不是在討論他因為傷害有罪就能公然侮辱除罪化。
更不是在糾結他因為我回罵才動手或一定會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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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推文已經夠多人錯綜複雜的推文了,結果還有人避重就輕糾結於文字。
我原指的是機車能發動但無法離開,因為被限制住行動範圍。
機車不能發動,不是跟你討論機車被鎖大鎖後是否有一種能發動的可能狀況。
而是一般人鎖車會鎖後輪+很多機車後輪鎖大鎖無法發動(會損害)。
不是瓦斯爐能不能點火打開,是機車能不能原地催油門,不懂你能糾結什麼?
重點是,就當我是發動說這些舉例有問題,跟大家原本焦點有因果關係影響嗎?
是對是錯,並不影響原本大家討論爭議的內容,你不回答這個一直糾結發動= =?
還好你沒說車被鎖一樣可以騎,因為鎖在後座把手,又沒說一定要鎖前後輪。
自己會說討論不是重點的沒意義,然後糾結於沒意義的點,自打嘴巴還是耍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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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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