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嫌他人機車停太歪 強鎖車輪 檢認定沒罪

看板LAW作者 (職業被告)時間4年前 (2019/09/21 21:14), 編輯推噓2(2015)
留言17則, 4人參與, 4年前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我回文了XD ※ 引述《k701 (AKG)》之銘言: : →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09/21 12:29 b大的重點(吧?) : 推 bassmaster: 不是什麼「檢察官用來涵攝決定是否起訴的法條一定會正 09/21 12:43 : → bassmaster: 確,若檢察官以某條法條不起訴,則代表以其他法條涵攝 09/21 12:43 : → bassmaster: 也不會達起訴標準」,這真的是天大的誤會。 09/21 12:43 我也覺得是如此…… 否則不就開啟另一道司法漏洞,故意被告A罪,其實掩護B罪,A無罪B連帶免責。 又或者檢察官想故意放水,故意起訴C罪但不起訴D罪,C無罪確定D也能夾帶過關。 :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 09/21 12:49 : → bassmaster: 邏輯來講,難道你認為當告訴人是律師時,法院也保證他 09/21 12:49 : → bassmaster: 絕對不會以錯誤法條起訴嗎? 09/21 12:49 : 推 bassmaster: 我看不懂判例?我的解讀跟w大一樣,w大是在業界工作有 09/21 14:00 : → bassmaster: 實務經驗的人。你覺得你比起他對這種基本的刑事訴訟判 09/21 14:00 : → bassmaster: 例解讀會比較正確嗎? 09/21 14:00 : 你真的不懂又是自我感覺良好耶...... 我覺得可能大家都雞同鴨講,卻又有點瞎打誤撞某些點,所以頻率對不上。 : https://tinyurl.com/y25rrpxf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5222 號 刑事判決 : 裁判要旨: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 : 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 告訴人林某除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某誘引林女離開家庭」外,並 : 於檢察官偵訊時,問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復經檢官引 : 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 : 難謂告訴人未經合法告訴。(已審編為判例) : 如果你再看不懂的話,沒關係帶你看判決。 : 上訴意旨略稱: : (三)林金壎於警訊指訴供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僅告訴侵害其家 : 庭監護權,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原審為實體判決,自屬違法。 : 判決理由: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 : 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告訴人林00除 : 於警訊指訴陳稱:「我要告蕭陵台誘引林00離開家庭」外,並於檢察官偵訊時,問 : 以:「是否還要告訴」,答稱:「要」(見偵查卷第四頁背面),復經檢察官引用刑 : 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提起公訴,難謂告訴人未經 : 合法告訴。 : 白話說就是上訴人(即被告)用告訴人只告訴侵害家庭監護權, : 對於姦淫幼女罪,並未告訴。 : 而法院回覆告訴乃論之罪只需指明犯罪事實,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察官起訴。 : 因此姦淫幼女罪經合法告訴,上訴駁回。 : 正因如此,反過來解釋就是告訴之犯罪事實,若經不起訴,則效力涵蓋整個犯罪事實。 : 因為檢察官才是真正認定犯罪事實適用何罪之人,而非告訴人。 : → bassmaster: 你貼的那個判例要旨就是限制告訴人不能針對同一件案件 09/21 12:29 : → bassmaster: 重複用不同法條提起訴訟 : 所以此判例要旨跟你說的到底有什麼關係? 我猜b大指的應該是一罪不二訴? 我舉例比較不會大家一直都雞同鴨講…… 例如:小明持刀闖空門被捕時屋內有人,檢方要研判是要起訴強盜罪或竊盜罪。 不論什麼原因,起訴了強盜罪後即使無罪也不能再起訴竊盜罪,反之亦然。 還是我的理解認知有錯誤= =? : → bassmaster: c大,你自己看看好好看判例,他寫的是告訴人。以你的 09/21 12:49 : 此判例針對的也不是告訴人,是指告訴人所訴之罪名不影響檢方認定。 : 告訴只要經過申告犯罪事實跟表示希望訴追,檢方有權用其他罪名起訴,皆為合法告訴。 : 連基本的判例意旨都能弄錯,還能跟別人討論那麼久, : 替浪費時間的先進們默哀。 就拿我當時的案例來說吧(需要再編輯重新寫一次案件內容嗎?)。 對方傷害,兩人都有互罵,他是傷害罪被告(沒有公然侮辱),我是公然侮辱被告。 按照你們的論述來看,起訴書或開庭時,檢察官不是該提告或提醒我告公然侮辱嗎? 並沒有! 附帶問一個衍生問題: 如果我當時越想越不對勁,可以再去告對方公然侮辱嗎? 我跟他和解的內容是他的傷害與我的公然侮辱,並沒有提及他公然侮辱的部分。 可以告? 還是屬於一罪不二訴,我當時不知道要提出已經等同喪失追訴權力? 公訴罪的部分應該沒有疑慮,是檢察官要慎選起訴罪法條,否則可能變成無罪確定。 告訴乃論罪,如果原告不知道能告時,是否符合相同標準?或個案處理? 一樣我自己例子,法庭上我有陳述是因他先開口罵人我才反擊回嘴。 法官也提到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罪不告不受理。 所以當下我沒意識到要馬上提出加告對方時,檢察官並未加告對方公然侮辱…… 正是我想表達的:檢察官不一定會做出適罪舉發提告的的動作。 我們所要討論的並不是他動手打人時是否可以偷渡公然侮辱。 也不是在討論他因為傷害有罪就能公然侮辱除罪化。 更不是在糾結他因為我回罵才動手或一定會動手。 ———————— 那篇推文已經夠多人錯綜複雜的推文了,結果還有人避重就輕糾結於文字。 我原指的是機車能發動但無法離開,因為被限制住行動範圍。 機車不能發動,不是跟你討論機車被鎖大鎖後是否有一種能發動的可能狀況。 而是一般人鎖車會鎖後輪+很多機車後輪鎖大鎖無法發動(會損害)。 不是瓦斯爐能不能點火打開,是機車能不能原地催油門,不懂你能糾結什麼? 重點是,就當我是發動說這些舉例有問題,跟大家原本焦點有因果關係影響嗎? 是對是錯,並不影響原本大家討論爭議的內容,你不回答這個一直糾結發動= =? 還好你沒說車被鎖一樣可以騎,因為鎖在後座把手,又沒說一定要鎖前後輪。 自己會說討論不是重點的沒意義,然後糾結於沒意義的點,自打嘴巴還是耍寶? -- 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3.94.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9071652.A.736.html

09/21 23:09, 4年前 , 1F
公訴罪和一罪不二訴是什麼意思....
09/21 23:09, 1F

09/21 23:13, 4年前 , 2F
闖空門的案例有罪法院九變更起訴法條,無罪對竊盜不另為無
09/21 23:13, 2F

09/21 23:13, 4年前 , 3F
罪之諭知。這不就案件單一性的問題嗎?
09/21 23:13, 3F

09/21 23:25, 4年前 , 4F
只看前面幾行就知道,還是沒看懂判例的中文,有啥好討
09/21 23:25, 4F

09/21 23:25, 4年前 , 5F
論的…
09/21 23:25, 5F

09/21 23:58, 4年前 , 6F
連判例都看不懂,已經不是雞同鴨講的問題了,根本無法討
09/21 23:58, 6F

09/21 23:58, 4年前 , 7F
論。(攤手)
09/21 23:58, 7F

09/22 04:02, 4年前 , 8F
樓上,你不是想嘴實務看法?
09/22 04:02, 8F

09/22 04:02, 4年前 , 9F
w大在實務界,你怎麼不去嘴看法跟我一樣的他?
09/22 04:02, 9F

09/22 22:47, 4年前 , 10F
推文觀點是你推的,我嘴他幹嘛?話說回來你確定他認同你
09/22 22:47, 10F

09/22 22:47, 4年前 , 11F
那些推文關於判例意旨的解讀嗎?不要亂拉人背書後來發現誤
09/22 22:47, 11F

09/22 22:47, 4年前 , 12F
會一場就尷尬了。
09/22 22:47, 12F

09/23 00:18, 4年前 , 13F
真的不要亂拉別人背書
09/23 00:18, 13F

09/23 03:22, 4年前 , 14F
我就是靠勢阿怎樣==
09/23 03:22, 14F

09/23 09:13, 4年前 , 15F
重點是他要下水,你才有的靠,加油
09/23 09:13, 15F

09/28 14:44, 4年前 , 16F
人家從一開始就在水裡面,我才是後來跳的那個好嗎?
09/28 14:44, 16F

10/01 03:59, 4年前 , 17F
你確定你跳的水跟他同坑,哈哈哈哈
10/01 03:59,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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