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調解委員會主席的解釋與律師的解釋不同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鍵盤地政士)時間4年前 (2019/08/18 14:27), 4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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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ihua (蔚藍海岸)》之銘言: : 如題,當事人間發生土地佔用問題,進行調解, : 調解書內容如下: : https://imgur.com/hHBxq4z
: 對造人在聲請人(地主)的土地,蓋了一個未保存登記之建物, : 聲請人希望對造人拆屋還地,或對造人放棄建物之所有權利,由地主自行拆屋。 : 經過調解,成立條件如下: : 一、對造人戶籍從建物遷出,並拋棄建物內所有物品之所有權。 : 二、對造人同意拋棄旨揭建物之所有,由聲請人自行處理。 : 三、兩造放棄其餘民事求償權。 : 現在問題來了,對造人他不願意配合房屋稅籍資料移轉給地主,請問地主有權自行拆屋嗎? : 地主先詢問調解委員會主席,主席說地主可以根據調解書內容自行拆屋, : 後來地主詢問律師,律師認為地主沒有稅籍自行拆屋,可能會有刑事毀損的問題。 : 請問調解委員會主席跟律師誰說的比較正確? : 對造人說調解書內容裡沒有寫到稅籍資料,所以他沒有必要配合,是這樣嗎? : 謝謝!   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   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而房屋 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故不 能僅憑戶籍設於系爭房屋,或占有該房屋,即認該人有事實上處分權 ,而命其拆屋還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要旨 參照)。   本件土地所有權人目前並非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或事 實上處分權人,依上述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並無拆除權限。又調解書 上未無允許土地所有權人拆除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約定。土地所有 權人如果自行拆除該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的話,可能會觸犯《中華民 國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之建築物(要注意喲!這一條是非告 訴乃論之罪)。   我是認為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報違章建築,請政府人員以公權 力來拆除,比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   我是不清楚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拋棄方式有沒有一定的法定要式程 序要進行?已保存登記建物是有的,因為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 拋棄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係依法律行為喪失其物權,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實務上則是要到系爭不動產管轄之地政事務所辦理拋棄所有權 登記完畢才算是完成拋棄繼承,拋棄完之後,依據《土地登記規則》 第143條第3項登記為國有。   已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拋棄後,所有權即歸於國有。   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拋棄後,有學者認為則供私人無主物先占 ,但我目前還是不清楚實務見解如何?   我自己的看法: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拋棄事項,法律並無直接 明文規定。應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未保存登記建物應先辦理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後,再依同法第758條辦理拋棄所有權登記後, 才能算是拋棄其所有權完畢。(但這種方法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違章 建築是無法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用我這種看法是無法拋棄 違章建築的所有權。)   PS:違章建築一定是未保存登記建物;但未保存登記建物不一定 就是違章建築,因為我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係採「任意登記制」 而非「強制登記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5.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6109639.A.69E.html ※ 編輯: taoist9999 (1.162.5.5 臺灣), 08/18/2019 14: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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