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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調解委員會主席的解釋與律師的解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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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時間4年前 (2019/08/18 14:27), 4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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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 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而房屋. 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故不. 能僅憑戶籍設於系爭房屋,或占有該房屋,即認該人有事實上處分權.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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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3→)留言6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時間4年前 (2019/08/18 14:53), 4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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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調解書內容寫得很爛!因為並沒有辦法真. 正解決聲請人想要解決的問題。. 房屋之拆除,為事實上之處分行為,未經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之建物,僅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方有拆除之權限。而房屋. 戶口設籍之人或占有人,非必為房屋所有人或有事實上處分權。故不. 能僅憑戶籍設於系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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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69→)留言77則,0人參與, 4年前最新作者juihua (蔚藍海岸)時間4年前 (2019/09/04 10:17), 4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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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在調解時,對造人希望不要花錢拆屋,所以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 由聲請人自行處理,聲請人想要住還是要拆都可以. 然後對造人就擅自拆掉水表及電表,連門牌號碼都拆掉(不知怎麼拆的). 現在聲請人想要住,屋內沒有水電,想要恢復水電跟門牌也沒有權利. 原因在於對造人只答應拋棄建物之所有,沒答應拋棄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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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12→)留言16則,0人參與, 3年前最新作者juihua (蔚藍海岸)時間3年前 (2021/02/13 01:30), 3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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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稅捐處不願意配合調解書聲請人(原地主)把移轉房屋稅籍給新地主. 於是新地主對稅捐處提起訴願,要求系爭房屋重新設籍. 但是調解書聲請人(原地主)聽從稅捐處的建議把系爭房屋拆掉,只留土地過戶給新地主. 結果訴願決定書認為新地主有理由,要求稅捐處另為適法之處分. 也就是說,訴願決定書認為調解書對造人(
(還有527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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