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誘拐未成年少女

看板LAW作者 (.....)時間5年前 (2018/10/17 08:53), 編輯推噓8(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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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049 (joker)》之銘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12號 乙○○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子,脫離有監督權之人,處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與甲○ ○○○ (中文姓名為阮吉姆,下稱阮吉姆) 係夫妻關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育有一未滿16歲之子阮○俊 (民國101 年2 月間生,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緣乙○ ○與阮吉姆因婚姻出現問題,竟基於和誘阮○俊脫離其監督 權人之犯意,於104 年1 月30日上午9 時許,利用阮吉姆出 門上班之際,未經阮吉姆之同意,而逕將其子阮○俊帶離渠 等所共同居住之桃園市○○區○○○街0 號7 之1 樓並帶往 他地,復將其個人之行動電話關機,令阮吉姆無法與之聯絡 ,而使其子阮○俊脫離阮吉姆之監督而移置於其支配範圍內 。嗣因阮吉姆無從得悉阮○俊所在而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申告,而乙○○於104 年7 月間將阮○俊帶回後,方 分別查悉上情。 這個是未成年男生被女生帶走,關掉手機,帶離居住地點 判刑六個月,緩刑兩年. 從成立條件來看很難,不關掉手機,有定期跟家長聯絡,判刑機率不高 但是被告就是麻煩 = =||| 另外就是文中的女生感覺就是叛逆期,一堆問題的那種類型 誰知道會不會哪天跟男生吵架後來個一哭二鬧三上吊? 建議就是未成年別碰,出事了都很麻煩,堅持交往的話就後果自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199.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39737588.A.5EB.html

10/17 09:02, 5年前 , 1F
感謝分享案例,我們還一直以為是要達成超過24小時、有誘拐
10/17 09:02, 1F

10/17 09:02, 5年前 , 2F
證據才能成立
10/17 09:02, 2F

10/17 09:15, 5年前 , 3F
"誘拐"證據到不是那麼重要,帶離家關手機就成立了
10/17 09:15, 3F

10/17 10:04, 5年前 , 4F
這是因為當事人未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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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0:12, 5年前 , 5F
原文的女生也未滿16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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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0:15, 5年前 , 6F
我超過16歲 有沒有人要誘拐我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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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0:22, 5年前 , 7F
沒有 (一秒
10/17 10:22, 7F

10/17 10:24, 5年前 , 8F
我要吉樓上直接歧視! QAQ
10/17 10:24, 8F

10/17 11:20, 5年前 , 9F
可是和誘不是20以下嗎,有沒有16判決應該都差不多吧
10/17 11:20, 9F

10/17 11:30, 5年前 , 10F
那就用略誘吧。略誘判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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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1:31, 5年前 , 11F
不過感覺你好盧哦。到底是你還是你朋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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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1:38, 5年前 , 12F
大多幫朋友代問法律的,通常是朋友本人XDD
10/17 11:38, 12F

10/17 11:40, 5年前 , 13F
整天發表歧視女性身體的言論,誰想誘拐你
10/17 11:40, 13F

10/17 11:42, 5年前 , 14F
認識10幾年的老朋友了,雖然平常都對他開玩笑要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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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1:42, 5年前 , 15F
但是真的出事能幫問清楚的還是應該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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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2:09, 5年前 , 16F
問清楚也沒用 因為你不知道承辦檢察官/法官會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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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2:10, 5年前 , 17F
法律都會有一個自由心證的空間 沒人知道會遇到怎樣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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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2:10, 5年前 , 18F
同樣的事情,A法官認為無罪,B法官認為有罪,而且都解釋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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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2:10, 5年前 , 19F
這是實務上會遇到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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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12:21, 5年前 , 20F
既然想問清楚,為何不請他直接到法院問免費的法律諮詢?請他
10/17 12:21, 20F

10/17 12:21, 5年前 , 21F
攜帶身份證,諮詢時間約20分至25分
10/17 12:21, 21F

10/17 12:48, 5年前 , 22F
可以自首 讓檢察官證據不足不起訴 之後因為一案不再理就
10/17 12:48, 22F

10/17 12:48, 5年前 , 23F
無敵了
10/17 12:48, 23F

10/17 12:48, 5年前 , 24F
上面這個方式是開玩笑的 別當真
10/17 12:48, 24F

10/18 12:32, 5年前 , 25F
樓上正解
10/18 12:32, 25F

10/18 19:03, 5年前 , 26F
我記得有看過的不起訴案例,原因是被告是為了避免發生
10/18 19:03, 26F

10/18 19:03, 5年前 , 27F
危險才將孩子接過來安置,並且有持續聯絡家長、勸說孩
10/18 19:03, 27F

10/18 19:03, 5年前 , 28F
子返家,明顯不符合和誘略誘的故意。
10/18 19:03, 28F
文章代碼(AID): #1RneVqNh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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