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酒駕-身份被冒用

看板LAW作者 (繡出曾經熾熱的青春)時間5年前 (2018/08/10 14:13), 5年前編輯推噓4(400)
留言4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visan5836 (samsamlin)》之銘言:

08/10 08:23,
拿資料找律師,找板友免費幫你辦?
08/10 08:23

08/10 08:27,
免費的到八卦爆卦試試
08/10 08:27

08/10 08:48,
找律師 但 開車的人有冒用身份嗎
08/10 08:48

08/10 08:49,
先看處分書怎麼寫
08/10 08:49

08/10 11:12,
不用到樓上諸位說的那樣 請你朋友委任家人直接申請再議
08/10 11:12

08/10 11:12,
理由說明並非本人 檢附出入境證明 同時以書狀申告他人偽造
08/10 11:12

08/10 11:12,
文書即可\
08/10 11:12

08/10 11:14,
與其說草率偵結 你或許原po多了解一下實務更好 以結果來
08/10 11:14

08/10 11:14,
評斷容易 但過程如何 往往不是他人所知曉
08/10 11:14

08/10 11:25,
我原本也猜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但細想後感覺不是
08/10 11:25

08/10 11:26,
這個要看是否有傳當事人到場,就得看處分書才知道了
08/10 11:26

08/10 11:26,
因為他寫的是"可能是被XXX冒用" 代表本人也不清楚細節
08/10 11:26

08/10 11:35,
確定是被冒用因為我朋友目前6月底出境
08/10 11:35

08/10 11:39,
所以判決書上是"有傳你朋友,並且你朋友承認犯罪"這樣嗎
08/10 11:39

08/10 11:40,
6月底才出境...所以被查獲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08/10 11:40

08/10 11:40,
如果是這樣 也有簽你朋友的名字,偽造文書成立,提告吧
08/10 11:40

08/10 11:41,
你朋友沒有去應訊過就直接緩起訴? 現在8/10 距離出境
08/10 11:41

08/10 11:41,
時間才不過一個月,酒駕時間點如果在出境後也太快了
08/10 11:41

08/10 11:42,
但是偵查庭是會檢查證件的,所以我覺得蠻怪@@
08/10 11:42

08/10 11:42,
不是說不可能,只是就經驗上來看一個月內要查獲送檢偵訊
08/10 11:42

08/10 11:43,
緩起訴 這速度要很快喔....
08/10 11:43

08/10 11:43,
同樓上 地檢署跟警局效率應該沒這麼好
08/10 11:43

08/10 11:43,
而且很少沒傳被告就直接緩起訴...
08/10 11:43

08/10 12:20,
發生時間7/24,因為在台東,所以覺得草率
08/10 12:20

08/10 13:19,
私信回你了. 如果當事人沒出庭過,記得提告偽造文書
08/10 13:19

08/10 13:22,
? 有個資,不用看身分證件??? 檢察官吃素?
08/10 13:22

08/10 13:33,
覺得當地檢察機關便宜行事
08/10 13:33

08/10 13:33,
我覺得誇張的是正常都會看證件...= =a 但看起來,當事人
08/10 13:33

08/10 13:34,
真的沒出庭然後被冒用身份了..很扯
08/10 13:34

08/10 13:34,
這甚至可以投書媒體了吧
08/10 13:34

08/10 13:34,
有需要看起訴書的可以站內信我
08/10 13:34

08/10 13:37,
我朋友證件都帶出國
08/10 13:37

08/10 13:37,
因為沒酒駕過不知道流程
08/10 13:37
-------------------------- 簡單說一下 熟悉檢方流程的人從文章來看 八九不離十可以推斷這是走速偵程序 所以樓上的各位會不清楚也很正常 用快速的說法就是 因為是酒駕現行犯移送地檢 酒駕事證明確 所以移送當天地檢署值班的內勤檢察官依速偵程序直接做緩起訴 如果 被移送者確非本人 可以推測的是 當時被移送的人沒帶個人證件 可能背了一下相關年籍資料 被內勤檢察官認作確實是被移送人本人無誤 所以當下就立即諭知為緩起訴處分 並當天就偵查終結 此時因為要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所以應該還沒確定 如果要趕快 就寫信去原地檢署或高檢署陳述再議的意見 並檢附相關證據 另一方面請你朋友委任親人 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 書狀直接寄地檢署或檢察長信箱 把上面的內容陳述一遍 應該就可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61.2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33881625.A.052.html ※ 編輯: cactus (117.56.61.24), 08/10/2018 14:15:31

08/10 14:20, 5年前 , 1F
謝謝你
08/10 14:20, 1F

08/10 14:50, 5年前 , 2F
江春男酒駕的形式對吧
08/10 14:50, 2F

08/10 15:29, 5年前 , 3F
推長知識
08/10 15:29, 3F

08/12 09:51, 5年前 , 4F
08/12 09:51, 4F
文章代碼(AID): #1RRIqP1I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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