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公司內部股東協議與公司法相觸時如何

看板LAW作者 ( )時間6年前 (2018/04/03 16:35), 編輯推噓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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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發行未公開股票予任職員工,在發行當年有簽署一份特別通知書,載明在限定期間,員工離職或資遣者,公司可購回股份。 限定期間是民國95-97年 股東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發放股利,都有申報 日前因個人因素要過戶給配偶 經過多方確認(包含經濟部商業司)已確定該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條,股東得轉讓股份 但公司財務部認為,通知書已說明員工離職後僅能由公司贖回,不得轉讓 過戶 繼承。 然後不停跳針「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 即使我已說明公司法163條後對方仍無動於衷 請問板友目前是否僅能走民事訴訟,才能要求公司讓股東過戶? 訴訟程序是怎麼開始?寄出存證信函嗎?或是可以直接去簡易庭遞送訴狀? 勞煩有經驗的板友給予建議,感謝各位~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244.2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22744522.A.878.html

04/03 16:36, 6年前 , 1F
得->有選擇 ,換言之,若一開始選擇,自願放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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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7:28, 6年前 , 2F
特別通知書...公司"可""購回"股份 <- 公司有權選擇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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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買。 可即便公司要買,價錢也要公司與員工雙方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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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7:29, 6年前 , 4F
難道該通知書把售價都註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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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7:30, 6年前 , 5F
所列公司法的規定如上網友所書 對發問人幫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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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所列條款是"得"這種非強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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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即使已經不是在不得轉讓的限定期間內,只要有同意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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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文件,公司都有權力在股東要轉移股份時將股份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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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法規有強制規定則必須依循,無強制規定則依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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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通知書是公司與員工契約的一種。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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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期間... <- 那就是在該期間內 "員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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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期間之外,除非公司與員工有其他約定,當然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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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之主張顯然與通知書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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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在限定期間" 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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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19:02, 6年前 , 15F
最終,契約當事人雙方對契約條文解釋未得合意,請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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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0:24, 6年前 , 16F
感謝m大與s大很詳細的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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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1:48, 6年前 , 17F
基本上呢,你上法院告,公司會輸......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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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畢竟你只是節錄通知書內容,若這內容違反的不是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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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別的法律,那契約牴觸法律命令者,基本上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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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01:50, 6年前 , 20F
單要我講,我說這份牴觸了憲法財產權,你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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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用講民法裡面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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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大感謝您的補充,通知書第一到三條連貫起來是「依公司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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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在限定期間95年4月至97年4月不得轉讓,若離職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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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規定洽特定人依面額認購」。我想我會主張公司法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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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後,再詳述股份已不在限制期限內,且目前公司提不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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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5:55, 6年前 , 26F
97年4月後是否有其他文件來限制轉讓。憲法的部份很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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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15:55, 6年前 , 27F
的提議,我會去研究一下再看看怎麼寫進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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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QmppAXu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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