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業務侵占

看板LAW作者 (ggg)時間7年前 (2017/05/17 17:23), 7年前編輯推噓2(3138)
留言42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情形如下 A為公司業務。B為公司小姐 該公司有銷售物品時業務必需到公司小姐處登記業績 但B小姐將A業務的業績登記成自己的名字 等到月結後才被a業務抓到並報請公司更正 請問這樣B小姐還是有構成侵占嗎? 另外因為此帳本在更正後有塗改過(公司主管 更改的非B小姐塗改) A業務請B小姐下個月不要再塗改了 B小姐認為塗改不是經過他的手 認為A業務在毀謗他便提告了 請問這毀謗會成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77.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95013015.A.5FF.html

05/17 18:07, , 1F
業務侵占?不是偽造文書嗎?
05/17 18:07, 1F

05/17 18:10, , 2F
可能業務上登載不實,但也未必;如果像你寫的這麼簡單
05/17 18:10, 2F

05/17 18:10, , 3F
的關係,當事人說塗改即不要虛偽記載之意,不構成毀謗
05/17 18:10, 3F

05/17 18:12, , 4F
而且還要看看有無:散布於眾的意圖
05/17 18:12, 4F

05/17 18:38, , 5F
登載的部份有關系到業務獎金呢
05/17 18:38, 5F

05/17 18:50, , 6F
業務侵占:因業務上,你該收800卻收了1000
05/17 18:50, 6F

05/17 18:50, , 7F
且明知還故意不還,就是業務侵占
05/17 18:50, 7F
好的那我了解b小姐這樣是登載不實 那請問此登載不實被A發現並請主管更正後 A業務權益變成無損失 這樣還可以主張B小姐登載不實嗎 ※ 編輯: jackorz (223.136.177.165), 05/17/2017 19:13:39

05/17 19:17, , 8F
登載不實造成的法益侵害應該已經發生了 既遂
05/17 19:17, 8F

05/17 19:18, , 9F
所以跟A業務損失無關
05/17 19:18, 9F

05/17 19:19, , 10F
除非認為登載不實保護的法益不包含登載的正確性跟公
05/17 19:19, 10F

05/17 19:19, , 11F
信性
05/17 19:19, 11F

05/17 19:20, , 12F
好的,感謝各位
05/17 19:20, 12F

05/17 19:26, , 13F
刀插到人身體,不會把刀拔出來就當沒發生
05/17 19:26, 13F

05/17 19:29, , 14F
刑法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
05/17 19:29, 14F

05/17 19:29, , 15F
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重點在登
05/17 19:29, 15F

05/17 19:29, , 16F
載時就有危害a權益,以行為時判斷
05/17 19:29, 16F

05/18 01:35, , 17F
用刀插到人身體這種比喻也能舉?
05/18 01:35, 17F

05/18 01:36, , 18F
刀插入身體,原因呢?故意?過失?打擊錯誤?
05/18 01:36, 18F

05/18 01:36, , 19F
既遂?未遂? 沒人跟你說沒發生
05/18 01:36, 19F

05/18 01:36, , 20F
但絕對不會刀插入身體 就一定是既遂
05/18 01:36, 20F

05/18 01:37, , 21F
刀插入身體,所以一定殺人既遂?
05/18 01:37, 21F

05/18 01:38, , 22F
這可是從過失傷害到殺人既遂這麼大的範圍
05/18 01:38, 22F

05/18 01:39, , 23F
還有,假如我刀插入身體,但我用特殊方法讓他完全沒傷
05/18 01:39, 23F

05/18 01:39, , 24F
雖然以目前來說不可能,但我假設我辦到了
05/18 01:39, 24F

05/18 01:39, , 25F
也不能當他沒發生??
05/18 01:39, 25F

05/18 07:14, , 26F
原po千萬別聽樓上的......
05/18 07:14, 26F

05/18 09:15, , 27F
大師果然大濕,客觀跟主觀分不清,拍拍
05/18 09:15, 27F

05/18 16:23, , 28F
來練刑總啦,用刀插到他人身體是一個具有社會重要性
05/18 16:23, 28F

05/18 16:24, , 29F
的行為,一定是刑法可以評價的客體,依一般經驗必定
05/18 16:24, 29F

05/18 16:25, , 30F
會造成他人輕傷結果,至於主觀為故意過失又屬二事。
05/18 16:25, 30F

05/18 16:25, , 31F
就算造成毫無傷害結果,也並非不能評價,而是構成要
05/18 16:25, 31F

05/18 16:26, , 32F
件該當與否的問題。
05/18 16:26, 32F

05/18 16:26, , 33F
更別說本件的業務登載不實罪屬具體危險犯,在行為人
05/18 16:26, 33F

05/18 16:27, , 34F
行為當下就造成被登載不實之A有可能因此少領得應有款
05/18 16:27, 34F

05/18 16:28, , 35F
項的危害,就算事後由主管塗銷補正,也不影響B當下行
05/18 16:28, 35F

05/18 16:28, , 36F
為造成的不法風險。
05/18 16:28, 36F

05/19 15:15, , 37F
請問登載不實是否可以用不小心寫錯推拖掉
05/19 15:15, 37F

05/19 15:19, , 38F
另外請教意圖散布的定義是什麼?在公司群組內講算是意圖
05/19 15:19, 38F

05/19 15:19, , 39F
散布嗎
05/19 15:19, 39F

05/19 16:59, , 40F
不小心寫錯成他人姓名,我相信,寫錯成自己的,不就胡
05/19 16:59, 40F

05/19 16:59, , 41F
05/19 16:59, 41F

05/19 17:00, , 42F
在群組已經不是意圖而已,而是做了XD
05/19 17:00, 42F
文章代碼(AID): #1P71QNN_ (LAW)
文章代碼(AID): #1P71QNN_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