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科技園區內誤停私人停車位受罰

看板LAW作者 (子畏)時間7年前 (2016/10/05 22:48), 編輯推噓2(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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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因公務需求,在九月時至竹北一個民營的台元科技園區開會。在地下室找停車位時,開 到一個感應閘門前,當時後面有兩輛車,而我沒看到按鈕取幣的按鈕,因此開始調車回頭 。就在此時,閘門開了,我沒多想就開了進去,停車時也沒看到停車位有特別的標示,因 此就隨便找了一個車位停好車上樓去開會。 開完會回到停車場時,發現我的車輪被鎖上大鎖,且在前擋玻璃上留下一張單子要我去五 期管理服務中心繳交罰款。我心裡覺得莫名其妙的去找服務人員洽詢,才發現我停到的是 私人停車位。當下跟服務人員反應我是誤停的狀況,既不知道那是私人停車位也不知道有 罰款這種事,而服務人員只會回我他們只是執行單位,根據管理辦法要將車輛上鎖並要我 繳交罰款後才能離開。那時由於我是跟長官開同一台車前往,不方便讓長官等太久,所以 就先繳1000元台幣罰款了事。 回到家後,越想越不對勁。首先,我沒有感應卡,卻能進入私人停車區域,這應該不能算 是我的錯,而是停車場系統的漏洞。第二,停車時我也沒看到任何特別的標示或警告此為 私人停車位,這是管理上的疏失。最後,我由於質疑服務人員所說的管理辦法,因此就上 科技園區的官網,查看看管理通告,發現裡面有公告第一、二、三期停車場管理辦法,卻 沒有我所停到的第五期停車場管理辦法,這是制度上的缺失,代表他們沒有依據就鎖我的 車,還從我身上強取罰款。而在第一、二、三期停車場管理辦法中提到,不論是園區內員 工或是訪客,若停到私人停車位時,則會將車輛進行上鎖,且須繳交罰款後,才可開鎖, 而此罰款將會歸於車位所有人。 我將我所想到且查到的事項投訴給科技園區唯一的反應窗口,就是他們總幹事的e-mail。 隔天總幹事回信「來函敬悉,謝謝您的指教」,我以為總幹事還算是個明理的人,結果後 續幾天音訊全無,後來我再去官網查看,發現管理通告已經新增了第五期以及第六期停車 場管理辦法。但令我氣憤的是,他把這兩個管理辦法的張貼日期宣告成此事件發生的前一 週,根本就是想掩蓋事實(想塑造成管理辦法張貼在前,我停佔私人停車位在後的假象) ,並且對我的投訴不了了之。 問題: 1. 對於人身財產上的罰款是否能延伸應用於外來訪客?我認為相當不合理,畢竟這種園 區內規定對於第一次到訪的外來訪客而言,不可能去看也不可能去了解,更何況罰款最後 是歸於車位所有人!即使是法律也不可能將公共財歸於私人吧! 2. 有什麼辦法可以要回我的罰款?這個園區由於是民營所有,而我在網路上也查不到它 的直屬上級單位讓我能反應。因此我所能想到的是告發給媒體,把我所看到的不合理情事 以及各項缺失爆出來,讓總幹事正視這個事件,否則,我對他那種只會躲在螢幕後面搞小 動作的行為感到非常不齒,而我也想把他的所作所為一併公諸於世! 最後,感謝您看完本文,希望能給我一些建議,因為這件事讓我覺得他們是強盜,完全不 講理,還想以職務之便進行事實掩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0.237.19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5678900.A.C2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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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你車當下就可以報警強制罪了,路邊違停警察都不能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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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了,對方難道有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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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有公告,他就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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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賭看看她公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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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不可能凌駕於刑法之上,先公告也不能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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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也有很多鎖車的,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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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很好奇鎖車跟柵欄擋住差異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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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天有長官一同前往,所以我才沒報警跟他們耗,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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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會找警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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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鎖我的車就讓我感到非常不受到尊重了,我也跟總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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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提過,若今天是他到某個廠區,而換成他誤停私人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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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被鎖車且被強取罰款,他會怎麼想,結果就是他只想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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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事實證據,讓我覺得他的品格不適任這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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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為先想先離開而繳費,當下如果報警並提告是不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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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你想先離開大過於一千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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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有另一個人有同樣遭遇但是人家選擇報警,警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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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雙方一起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對方為了避免麻煩就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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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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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知道,但當天陪同的長官是從亞太區來的貴賓,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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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因為不想讓他們等太久才想先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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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管理辦法還有另一個破綻是,我看第一、二、三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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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公告日期是在文件定稿後的隔一週即發行,不過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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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六期管理辦法則是在文件定後的三年後才發行。這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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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能成為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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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千元不值得你花時間研究,跟訴訟,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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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個角度想,要去A家,A家門沒鎖但是有關,可以抗辯說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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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鎖所以等同可以自由進入別人家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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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限於網路嗎?如果實際上對方以實體方式公告在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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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管幾期其實都可以互用(通則,細項另外處理),且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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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沒有疏失嗎?以和主管開會很急沒有時間來掩飾實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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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應該停妥車輛後步行至該管理單位或在出入處確認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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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需要付費或可任意停車後在放心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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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或許有疏失,但是不表示該疏失可以任人藉機鑽洞來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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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人的權益,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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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謫人家是強盜之前,也請考慮自己是否有竊占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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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多想就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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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強姦犯可以說....那位忘記關門睡覺的裸睡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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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沒多想,就 進去 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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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沒想過,人家做車檔做門禁管制,啟動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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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3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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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可是,他們真的具有公權力對外來訪客執行人身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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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扣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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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車警告我能接受,但罰款不能,因為它讓我受到實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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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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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算完全不合法,對方有機會主張民法上的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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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跟對方有無公權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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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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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他人許可程序進而侵害他人權利,自稱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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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文中交待過我是「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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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們是合法的話,難道今天他們訂定的罰款是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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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只能認嗎?這不是錢的問題,我要討論的是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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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他們訂的辦法是不是合法的跟我索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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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不是? 侵權也是有分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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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人身財產損失,我不是受害人?難道會有受到人身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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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損失的人有可能是加害人?那麽那個人也太白痴了,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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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結果反而害自己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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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誤停而侵害他人權益致遭罰款,不友善的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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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是侵入他人土地,不論你是故意還是過失,對方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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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自助行為,不懂你在糾結什麼?如果今天有人把你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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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家用,你一樣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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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的意思是即使今天他把罰款訂在一萬我也要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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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自助行為,如果今天他們規定的是罰款歸於車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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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他們認為權益受害的就是車位所有人。那麼自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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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只能由車位所有人執行,而不可由第三方人(科技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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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理人員)來執行,不是嗎?自助行為是要由權益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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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發起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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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闖入我家,我可以聲請自助行為並執行復原我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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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而不可由我的朋友聲請且幫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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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怎麼叫「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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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管理方的,出租給某人,管理方有責任確保該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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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置,如果車位不是閒置,租車位的人可以向管理方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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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停車之損失,你說管理方沒有損害?就算是出賣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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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也可以委託管理方管理,這是他們內部法律關係,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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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就是過失爭辯這麼多,都是「他們」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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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單位可以算是占有輔助人,是基於占有人之指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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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占有物為事實上管領。 雖然我認為管理單位可以用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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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柵欄不予出停車場、貼通知單等方式,而無需以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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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來達到權利的保障,但這不代表原PO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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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也查清楚民149和150第一句話用語都是"自己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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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為不限自己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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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zHAqmj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