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 年假問題

看板LAW作者 (暫離)時間8年前 (2016/05/23 22:28), 8年前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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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roroMorita (もう戻れない)》之銘言: : 2011年05月2X日到職 於今年2016年04月30日離職 : 派遣公司年資計算為4.94 : 故給予7(2012年度) +7(2013) +10(2014) +10(2015) +0(2016) : 共34天年假 : 聲稱今年(2016)由於沒有做滿一年 : 所以不給予年假 :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呢? : 謝謝~ 2011.05.2X 0 0 2012.05.2X 1 7 2013.05.2X 2 7 2014.05.2X 3 10 2015.05.2X 4 10 ----2015.04.30離職 2016.05.2X 5 1. 請先確認該雇主是否以「到職日」為特別休假計算起訖. 2. 請先確認該雇主是否同意可依年度累計特休.(有的是歸零,有的是當年度折算於   年終內) 3. 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   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08月27日台勞動二字第44064號函) 後因勞工自請離職勞動契約終止,勞工欲於契約終止前休完未休之特別休假,應 與雇主協商,並告知雇主,並無拋棄權利之意,雇主應以同意為宜;雇主尚不得單 方面公告規定「已申請離職之員工,不可將特別休假調整至離職日之前」,若不 同意勞工請求休完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則應依勞動基準法24I(3)規定發給未 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0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028787號函) 4. 若2016.05.2X勞工仍在職,在2016.05.2X至2017.05.2X之前勞工可享有該年度特 別休假,但勞工欲於2015.04.30離職,於2016.05.2X前和雇主間已不具雇傭關係, 故勞工無此特別休假之權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157.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4013707.A.383.html ※ 編輯: sindyevil (59.115.157.96), 05/23/2016 22:35:01

05/23 22:48, , 1F
感謝回覆<(_ _)>
05/23 22:48, 1F

05/23 22:51, , 2F
想跟您請教第2點的部分,在第三年時派遣公司給的年
05/23 22:51, 2F

05/23 22:52, , 3F
假為10天不就是表示他們同意累計嗎?
05/23 22:52, 3F

05/23 22:53, , 4F
合約是一年一簽 若不願同意累計應該就是每年只給7天
05/23 22:53, 4F

05/23 22:53, , 5F
不知道我這樣認知有錯嗎?
05/23 22:53, 5F

05/23 23:04, , 6F
每個公司不同 累計對勞工有利 未必不可 所以才說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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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3:04, , 7F
第三年起的特休是十天
05/23 23:04, 7F

05/24 06:39, , 8F
推專業
05/24 06:39, 8F
文章代碼(AID): #1NGnEBE3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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