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禍理賠金額

看板LAW作者 (嘿嘿)時間8年前 (2016/05/13 16:07), 編輯推噓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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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如下), 這樣是代表二審結束了嗎? 還是對方仍可繼續上訴?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書狀已敘 述理由,但所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仍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 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 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 第362條前段及第367條前段之規定自明。且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 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 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 而未依上揭意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 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 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 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 引述《manpower (嘿嘿)》之銘言: : 我是當初的po文者,現在也已被列為被告,拖了一年,數次和解都失敗, : 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 :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 : 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 : (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 : 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 : 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 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 : 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 : 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 : 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 : 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 :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 : 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 : 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 : 並擦傷等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等傷害, : 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 : 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 : 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 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 : 尚難認為適法妥當。 : 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 : 請參酌。 : 略... :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 : 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 : 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 : 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 : 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 : (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 : 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 : 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 : 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 : 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 : 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 : 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 : 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 : 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 這樣是否代表民事的部份還不會開始? : 相當感謝! : ※ 引述《manpower (嘿嘿)》之銘言: : : [事件發生經過]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UYzKhNX-7g
: : 我方車子行經 T 字路口,主要是因為跟隨前車,未注意到直行車輛有一 : : 輛機車接近,待注意到時,機車已經靠近至車前側方,雖我方有緊急煞車, : : 但仍與機車有所接觸,造成機車倒地,主要接觸的部份為機車的車牌和汽車 : : 的側邊前檔,機車車牌有部份彎曲,汽車側邊前檔有一道刮痕, : : 體傷部份主要是後座乘客手臂有一處有骨頭裂掉。 : : 當時我方有馬上下車,呼叫救護車與警察。 : : 急診部份,當時醫生是說不用開刀,只需要休息幾個禮拜便會自行復原。 : : 後來對方一個禮拜後回診,描述手臂傷勢沒有好轉,變成需要開刀, : : 因此對方轉診至他們家附近的醫院進行開刀手術,開完刀後的診斷書註明 : : 需要休養三個月,後來三個月後回診,新的診斷書上有註明三個月內不能進 : : 行粗重工作。 : : 目前對方認為可以開始與我方進行和解(事發第一個月有上調解委員會, : : 對方才剛開完刀,認為待傷勢好點再來談), : : 只是沒想到第二次的調解委員會,對方列出一張理賠單,數目直上 168 萬。 : : 這邊可能需要對傷者做一個描述,傷者是弱視,從事的工作是幫人家按摩, : : 有在三家公司工作,每家領到的月薪約是2萬塊,也就是 2萬*3 = 6 萬(一個月)。 : : 對方覺得手受傷,可能長達一年無法工作,因此想要我方賠償一年的工作損失 7x 萬, : : 再加上之後醫療費/復健/精神賠償~ : : 我方有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看到這個數字,只是搖搖頭,說不可能賠這麼多, : : 因此請求對方先出示稅收單,讓他回公司請示理賠數字,因此第二次調解也就 : : 草草結束。 : : 事後我有問保險公司,這樣的情況,到底理賠多少是合理的, : : 保險公司回應是第一張診斷書的三個月沒有問題,第二張註明的不能進行粗重工作, : : 不代表不能工作,因此會有爭議,要理賠這麼高的數字,幾乎是對方手殘廢才有可能。 : : 後來我私下有再跟對方說明,這樣的數字,真的賠不出來,但對方也是說明至少要 : : 一百萬,也再次強調,他按摩生意很好,這樣的數字是很合理的~ : : 目前保險公司有拿到稅單,約是 7x 萬,目前對公司提出申請可理賠的數字, : : 待出來後,再與對方進行第三次合解, : : 但保險公司有跟我說,可能頂多只能賠到 2x 萬, : : 目前看起來合解之路還很漫長~ : : 想請教一下,這樣的 case 到底怎樣的理賠數字是合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104.16.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63126864.A.561.html

05/13 16:12, , 1F
代表二審連開始都沒有 XD
05/13 16:12, 1F

05/13 16:40, , 2F
所以是看對方是否還想繼續上訴?
05/13 16:40, 2F

05/13 16:43, , 3F
對方應該沒機會了,除非這個判決違背法令
05/13 16:43, 3F

05/13 16:58, , 4F
暸解,那就專心在民事上了 ~
05/13 16:58, 4F

05/13 17:22, , 5F
地方的檢察官,臉有點痛......:D
05/13 17:22, 5F

05/13 17:41, , 6F
這是檢方上訴還是被告上訴呀?感覺比較像是被告方上訴。
05/13 17:41, 6F

05/13 17:44, , 7F
原告不服(覺得判太少),具狀請檢察官提二審
05/13 17:44, 7F

05/13 17:45, , 8F
檢察官看一看,覺得"原告言之有理",就幫他提上訴二審
05/13 17:45, 8F

05/13 17:46, , 9F
二審庭法官一看,OS:這樣的不服判決理由,鳥斃了,連看都
05/13 17:46, 9F

05/13 17:47, , 10F
免了,駁回......
05/13 17:47, 10F

05/18 12:38, , 11F
一審上訴駁回就一審定讞啊,根本沒到二審
05/18 12:38, 11F
文章代碼(AID): #1NDOjGLX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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