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不當得利??物上請求權???

看板LAW作者 (台北)時間10年前 (2015/12/29 14:00), 10年前編輯推噓2(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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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v3su沒空回,我簡單回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第 84 條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 有處分之能力。 甲乙物權行為並非定性為無權處分,而是該物權行為自始無效 無效的物權行為,不得對丙主張善意取得。 而且丙本來就可以代理甲直接跟乙要回來,就連上面這些都不用爭啦 這是我簡單的主張啦,不擔保正確喔~~僅是討論討論 ※ 引述《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之銘言: : ※ 引述《Mcdona1d (麥當勞 )》之銘言: : : 想請教一個觀念問題 : : 甲(19歲)未經父親丙允許,送給乙(30歲)一隻手錶後, : : 被丙父發現後,丙父不承認該贈與契約。 : : 請丙對乙的請求權是 : : 不當得利???或者是物上請求權?? : : 或者是不當得利+物上請求權呢?? : 上一篇講錯了,我重新解釋一遍,我舉例說明 : 現在假設三個人甲乙丙,甲有A物,乙用自己名義拿去送丙 : 這時候要看丙是不是善意 : 如果丙是善意的話,就可以善意取得 : 甲不能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為非所有權人 : 甲也不能對丙主張不當得利,因為丙有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 甲只能對乙主張相關權利(非重點不贅述) : 如果丙不是善意的話,就不能善意取得 : 所以甲兩個權利都可以主張 : 在這邊回應你的問題: : 甲未成年,未得父親丙同意贈乙手錶,父丙不承認贈與契約 : 在這邊我要提醒的是,除了上一篇你沒說明題旨甲是否 : 以自己名義贈送以外,這邊另外發現一點是手錶是誰的也沒講 : 所以在這邊我重新寫一遍題目,你對其他種題目有興趣再問 : 甲未成年,未得父親丙同意以自己名義將父親丙之手錶贈與乙, : 父親丙不承認贈與契約。問:丙如何對乙主張? : 甲與乙贈與契約,效力未定,而後法代否認,於是契約不成立 : 甲無權處分丙之動產,這時必須視乙是否善意 : 若乙非善意,則不善意取得所有權,丙可以主張767、179不要忘了還有184 : 若乙是善意,仍然有爭議,德國對於「未成年人無權處分」有兩種說法 : 第一種認為處分仍需得法代同意,所以既然這裡丙不同意,乙就不能善意取得 : 第二種認為不用得同意,更確切的說是保障交易安全著重善意取得的目的 : 於是乙仍可善意取得 : 丙就不能主張767因為非所有權人,也不能主張179因為乙有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0.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51368847.A.656.html

12/29 14:58, , 1F
這根本不是單獨行為...
12/29 14:58, 1F

12/29 14:59, , 2F
這個情形也無關84條...也沒有代理的問題...
12/29 14:59, 2F

12/29 15:05, , 3F
交付動產並不是單獨行為,否則不用說讓與合意了。
12/29 15:05, 3F
法律反擊的不錯,讓與動產給他人的確不是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是指所有權拋棄那種東西 讓與合意,是否就是個物權契約? 而有79條適用? 79條所指之契約,是否僅限於債權契約?

12/29 15:36, , 4F
贈與非單獨行為。丙父無請求權,提問問題有缺陷;然後,
12/29 15:36, 4F

12/29 15:36, , 5F
贈與契約效力要看贈與物價值,如果是夜市手錶→77但有
12/29 15:36, 5F

12/29 15:36, , 6F
效,萬寶龍→77本文效力未定;簡單來說,限制行為能力人
12/29 15:36, 6F

12/29 15:36, , 7F
,不會請同學吃飯,就無效、效力未定,返還不當得利。
12/29 15:36, 7F
※ 編輯: volkov (36.230.240.199), 12/29/2015 16:34:13 ※ 編輯: volkov (36.230.240.199), 12/29/2015 16:35:52

12/29 16:45, , 8F
還是先搞清楚是拿父親的東西送人還是買東西送人吧
12/29 16:45, 8F

12/29 16:45, , 9F
處理方式跟判斷基準都差很多
12/29 16:45, 9F

12/29 17:12, , 10F
我的文中已經設定是拿父親的東西送人了,這個沒有爭
12/29 17:12, 10F

12/29 17:12, , 11F
執的必要
12/29 17:12, 11F

12/29 17:13, , 12F
回原po,你會錯意,我沒有要戰的意思。
12/29 17:13, 12F
法律論述本質就是這樣啦,你有你的主張,我提出我的主張 然後深入去探討囉,我也不覺得你是在戰。 要戰,我也是收了甲乙丙的錢再戰~

12/29 17:14, , 13F
你回問的,我的文中已經有講到了,德國其中一個說法
12/29 17:14, 13F

12/29 17:14, , 14F
就是這樣說。
12/29 17:14, 14F

12/29 17:15, , 15F
以下不再回應
12/29 17:15, 15F
※ 編輯: volkov (36.230.240.199), 12/29/2015 17:26:41 ※ 編輯: volkov (36.230.240.199), 12/29/2015 17:27:45

12/29 18:58, , 1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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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18:58, 16F
文章代碼(AID): #1MWY6FPM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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