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誹謗罪
請問如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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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中,台北地檢署認為菜單已標明用餐須另付一成服務費,老闆只是抒發情緒才脫口「
奧客」,且兩人對話時,沒其他客人聽到,認定蕭男所言不構成犯罪,昨將他不起訴。
假設日後報導中的兩人偶然於其他餐廳用餐時相遇,雙方又起爭吵,老闆說了蘇男一句「
你就是小氣,吃飯也要佔餐廳的便宜。」
那蘇男是否可向該老闆提告公然侮辱還是誹謗罪?
而無論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罪,老闆是否皆可以311之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
之評論」來主張阻卻違法事由以得不罰、免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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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我是想蘇男應可提告誹謗罪(請指教)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
限。
那該老闆是否可主張310之三
畢竟不付服務費是真實之事
雖然「小氣」或「佔餐廳便宜」屬私德
但如果其他顧客(例如蘇男將此事經過分享親友)而有樣學樣,都選在餐廳快打烊前光顧
,那
1.老闆是否一樣會因不想爭執而不收服務費(可能是不想延遲打烊時間)
2.如果照收服務費不就和蘇男之待遇有了差別待遇
3.如果一樣不收服務費,那這樣是否對其他時間消費的顧客造成不公
我想這樣一來牽涉到的就不止原先的老闆和蘇男(包括可能聽到蘇男分享的人與其他時間
來消費的顧客)
那這樣不就與公共利益有關了嗎?
一但和公共利益有關即使是關於私德的評論是否即得藉此主張而免責
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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