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103年度智易字17號案判決主文(智財權)

看板LAW作者 (德魯伊熊)時間10年前 (2015/04/16 16:36), 10年前編輯推噓-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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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從102年年底曾經在此提出問題:第一個被告案件結案記錄 *備註:我知道我不怎麼在本版『被人待見』以及尊重,不過基於『學術討論』的禮貌, 我提出問題,也經過熱心的板友給我建議與正確的思考方向,結果一如建議一樣 ,我決定公開記錄,並且請大家見證事情經過之外,這裡也不得不提一下:這個 被告年紀很輕,他也慣常性使用ptt的負面言論,嚴格說就是因為他的『模仿』, 結果卻是一百多日的拘役,還有鉅額的損害賠償,我不會同情他,因為他還有更 惡劣的犯法行徑,自作孽,不可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103年度智易字17號案主文: 記錄網址:http://csdi.judicial.gov.tw/abbs/wkw/WHD1A03.jsp 被告黃xx擅自以帳號jasonhuang05以及auo000isgod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處拘役55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公然侮辱受害人部分,處拘役缗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七十日處分。 宣判日期:民國104年4月15日下午17時。 *這裡其實有一些『遺憾』,台灣的司法對於受害人的『不尊重』可以從審判庭最後一庭 在未經『受害人』於起訴書已經提出『加重誹謗』罪部分於受害人不同意之下,法官竟 然讓被告以較輕的『公然侮辱』罪名被判刑,老實說,身為受害人的我心底絕對非常的 憤怒,但是憤怒又能如何??反倒是要是被告想翻案,更好,我等著他來翻案!!要是 他夠聰明,他敢翻案的後果,絕對還有更重的刑責等著他。 其次:這個案件涉及『跨國網站犯罪』部分,也是受害者最痛苦的一段經歷,事件自 民國99年11月底向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隊本部(新店那個)提出告訴筆錄迄今 youtube llc 公司仍然被我查明至少還有 3件以上侵害本人攝影以及影像著作 的帳號未依照著作權以及個資法相關法條移除,我不知道現在司法單位甚至於 個資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商業局是不是有瀆職嫌疑?不過,事實還在, 大家都知道那是什麼情況了(冷笑),歐洲法庭敢叫google改規則,是阿,我 或許在這裡寫的這句話很難聽,但是事實就是這樣,google/youtube可以公然 違反法令,但是我們的司法單位卻得捧它的『lp』卻不敢保護自己的人民,這 還要我怎麼樣說呢??受害人現在在台灣的地位反而是『更弱勢』這在ptt不用 看都可以看到一堆鄉民的『憤怒』到了真正事情發生,結果還更離譜!!我會 po這篇記錄,就已經有打算這裡的帳號準備報廢了,但是:這裡有人情味的鄉 民幫助過本人,在我最痛苦最無助的時候,幫助我準備訴訟的方向,我沒理由 『忘記恩情』,所以我會po這篇文的心情,希望後面面對與我相同遭遇利用fb 以及g+等『外國網站』侵害著作權的『真實惡意』,能有一條『自救』的管道 可以自救,沒有其他好說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9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29173364.A.2D2.html ※ 編輯: actomorrow (106.1.95.6), 04/16/2015 16:41:15

04/16 20:06, , 1F
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沒有就不要po文了..
04/16 20:06, 1F

04/16 20:24, , 2F
我不太懂你貼這篇的意思
04/16 20:24, 2F

04/16 20:29, , 3F
法院判決或檢方起訴為何要經過當事人同意?
04/16 20:29, 3F

04/16 21:10, , 4F
真實惡意跟著作權沒關係吧
04/16 21:10, 4F
文章代碼(AID): #1LBtHqBI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