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之工時限制
各位先進大家好,
由於本公司今年開始適用勞基法,
所以有些工時的問題想請假一下 ,
希望熟悉勞基法的先進能撥冗回答,謝謝!
在此先說明一下本公司的狀況,
本公司比照公家機關採週休二日,
但是因為本公司門市部假日需要員工輪值,
所以每個假日都會有約十個員工排班,
一個月基本上每人都會輪到一到兩次,
另外公司發給值班的同仁每天200元為值班津貼,
本公司上班是採簽到制,而非打卡制,
值班津貼也是另外發給,而非列入薪水。
如果有些同事覺得自己體力無法負荷,
或是假日有其他要事,
以至於無法值班,
也可以私下以一天一千元的代價請同事代班。
這種私下代班的行為在本公司行之有年了,
但是因為今年開始要適用勞基法,
所以有人因此覺得這樣會衍生出幫同事代班之後,
上班時間會超過兩週84小時的工時限制。
所以想請教各位,這種私下幫同事代班的時間應該列入上班的工時嗎?
另外,值班津貼200元是否不符合勞基法規定?
希望有人能回答我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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