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楊梅400戶土地訴訟案內幕

看板LAW作者 (cola)時間10年前 (2014/05/19 02:16), 10年前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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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UFCAf7 ] 作者: memy (440nm的逆光飛行)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楊梅400戶土地訴訟案內幕 時間: Mon May 19 01:50:59 2014 其實是代人轉貼 (Ssu Ying Chen)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2387889634099/ 原內容排的有點亂,所以轉到BBS的部分,底下我就稍微給點排版了。 ---- 《楊梅400戶土地訴訟案內幕》2014年5月18日 23:26 因為新聞報導並沒有寫的很清楚,我好奇之下開始打聽關於這件事, 剛好有位朋友家就是這400戶之一,在聊天中他告訴了我一些詳細情況, 看樣子原告是很清楚遊戲規格的人, 他打算一戶一戶分開來慢慢告,慢慢玩死這400戶人家...我把他說的話整裡出來, 這件事蠻復雜的,還請大家看完後,以自己的判斷看要不要轉貼。 ************我是分隔線************** 大平街就是我家的街,我家就是其中一戶,已被告,正在打官司。 出過兩庭了,第一審敗訴那個是我鄰居。 首先要了解祭祀公業這東西,這結構在過去台灣還可以運作, 但到後來大家越來越有法治觀念後,祭祀公業這結構現在的規範已經不符時宜。 但因為涉及的人很廣,又有物權的問題,很難處理, 現在來看有很多漏洞,但政府也都擺爛不管,只說輔導轉型成財團法人。 葉伯伯是我鄰居,就照片(*註1)的人,他是單獨一人被告,已經敗訴, 年紀很大了又重聽,當時找的律師是我們這邊地方還算有名的老律師。 (*註1)照片乃此新聞連結中所提及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23085 但那老律師看過訴狀覺得沒勝算,但因為老交情還是有接手去打, 但因為時間很久,手邊也不可能有什麼證可以提, 答辨也都是陳述或引用一些無法完全適用的法條(善意第三人)都無效,才2審而已就判了! 我家的訴狀去年底就收到了,因為我們家自己的祭祀公業也有類似的問題, ex:合法管理人之爭,買賣土地不合法爭議,也是打官司打了十幾二十年, 也曾真的收回過一塊賣出的地。 所以我爸一收到這訴狀時仔細看了一下就知道很嚴重, 但當時拿出去跟鄰居問大家都不在意,覺得有土地權狀怕什麼。 以前來台祖先在台灣耕耘擁有大片土地,然後下面子祠眾多, 不僅多房,也越來越多代,過去祖先的遺產等於是大家都有份。 因此就有祭祀公業這樣的組織,可以一起祭拜祖先, 而這些事務需要有人幫忙管理,處理事務,是謂「管理人」, 而整個公業裡的成員叫「派下員」。 一個多人組織就需要有一個規章來訂定組織裡的事務要如何處理的依循, 官方有訂立一個簡易的規章,一般來說祭祀公業就可以依照此規章去運作。 重點在於官方規章裡中有指出︰ 要決定祭祀公業裡的事務,需要開會討論並取得「派下全員2/3」的同意, 還要公開公告一段時間未有人異議,才得以進行。 這在過去根本是不可能的事,現在也很難而且像是選管理人, 這種職務一般都不會有人想額外去做, 只能靠真的有慎終追遠不忘本熱心的人主動負責, 在過去大家就會覺得有人願意做那就ok啊, 然後那個人就一直做大家也沒不同意, 但要依法來看,這管理人就不合法了,竟沒開會討論也沒全體派下員參加, 也沒2/3人同意的證據(開會紀錄、出席簽到、同意開會事項簽名等)。 這樣的狀況也同樣在土地上發生, 土地可能因為政府徵收或公業管理上資金所需什麼原因, 就會有買賣土地,徵收賣來的錢要嘛就是公用事務, 管理行政人員薪水,或拿來蓋祠堂,或大家分錢之類的。 但這些什麼徵收.買賣.分錢啥的一大堆事務 依法也需要開會並取得派下全員2/3同意,但就是幾乎不可能。 所以以前也就是靠那些熱心管理事務的人員自行開會處理, 只要知道分錢時有分到就很Ok了, 那個時代大家也沒什麼法治觀念都是口說為憑,靠誠信的, 但那些作為放到現在看就可以知道一定會有很大問題吧, 光那個開會並要全體派下員過半數甚至2/3人同意的法規就打死過去一堆人。 判例很多,而大多數都是告的人贏,被告不合法的輸, 簡單看是這樣沒錯,依法處理。 但有多少人其實也都是正常善意的買賣或參與管理,但只因為未照規約行事就被判輸。 不過網路上看的案例應該沒一個是像我們這那麼大規模的, 多數人一看就覺得這並不合情理,都買賣二三十年的東西,豈有討回的道理。 同新聞說的我們這個事件可能將波及近400筆土地的住戶。 目前被告的已經至少有五六十戶,分7.8個案,一個案同時告1~10人不等, 他用分案方式陸續提告,想採各個擊破的方式。 為了告那麼大規模,他們做足了相當多的準備。 他們從民國90多年起就開始在打官司, 從現有管理人不合法,到一些權利上的告訴,打了很多,幾乎都打贏了。 所以他現在有足夠的判決事證和信心來開始打我們這麼多的住戶。 這個原告是以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 對自己吳從子旺祭祀公業的現有管理人提告, 現在是以吳從子旺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 對我們是跟過去的管理人(已去世)不法買賣土地提告。 原告是和他兒子一起出來告,他兒子好像是新出律師, 聽聞有人拿500萬讓他打官司, 等於他邊做這事就邊有薪水拿,還可以玩很多年。 而背後應該沒那麼簡單,應該有什麼財團看上楊梅這片精華地的未來開發利益。 現在雖然身為祭祀公業要處理土地有點麻煩, 但他們先藉派下員身份拿回土地,這樣可以保持土地的完整性,價值性就很高。 之後再看怎樣拿到管理權把祭祀公業轉財團法人, 這樣管理人就可以不是吳家子弟,可以是任何一個人, 再之後要怎麼買賣交易就容易很多了。 我爸也到處去跟鄰居講要重視這件事, 並且不管年紀多小都要讓年輕的一代知道這樣的事並去了解, 因為不知道這要打多久。 敗訴那個鄰居就是手邊沒資料,他又只有一人收到訴狀, 以為是因為他以前得罪他們家人才被搞,也不敢聲張。 他也老了,雖然不服氣但自己最糟輸了也只能雙手一攤等死去, 都交給有交情的律師去處理。 但就是勝算低,律師應該也無從盡力, 我爸開始找資料時也來不及給他們提出,然後法院就判決了。 對幕後出資者,他只是拿幾百萬到千萬出來投資, 輸了也只是幾百萬的小錢,贏的話有上億的利益,投資報酬率超高!怎麼不玩... ************我是分隔線************** 我朋友個人是覺得這件事牽扯到法律很複雜, 當初的程序有瑕疵才成了原告的把柄, 但我還是覺得應該要讓多一點人知道這個內幕, 至少要肉搜出幕後出資者,讓他曝光在媒體下。 不然這個案子新聞隨隨便便就帶過了,大部分的人都搞不清楚到底是發生什麼事了, 這個幕後出資者卻躲在暗處很安全的玩著用法律奪人土地的遊戲。 ---- 以上 -- ───────────────── ねだるな、勝ち取れ、さすれば与えられん。 不要哀求,學會爭取,若是如此,終有所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3.236.18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0435466.A.A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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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美咪...快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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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開發利益也太豪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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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emy (114.33.236.186), 05/19/2014 01:53:13

05/19 01:53, , 3F
ㄅㄤ ㄍㄠ ㄉㄧㄠ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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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1:53, , 4F
ㄅㄤ ㄍㄠ ㄉㄧㄠˋ
05/19 01:53,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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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又要民氣可用 叫大家幫你們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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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1:54, , 6F
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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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1:55, , 7F
05/19 01:55,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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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人推 這真的是大集團用法律漏洞來欺壓一般民眾...
05/19 01:55,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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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05/19 01:57, 9F

05/19 01:57, , 10F
05/19 01:57,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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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1:58,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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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問題?"過去買賣"時間是否早於 "祭祀公業轉為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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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ㄍ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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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 現在叫修民法也來不及救你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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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你們可主張新法不朔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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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祭祀公會也有類似問題 牽扯到錢就是會有王八的宗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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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2:00,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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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 可以講簡單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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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繼續付租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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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也用了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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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類似 服帽條款通過 是有瑕疵 他因為通過 所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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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因為程序瑕疵 這本來就應該無效 而不能讓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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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件案子 也是類似 就是說 祭祀公業的法律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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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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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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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負責翻譯:就是土地買賣完了,新任公會負責人喊買賣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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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ㄤ ㄍㄠ ㄉㄧㄠˋ 需要多方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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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祭祀公業法律仍被通過 這樣有瑕疵的法律 卻要你們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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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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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不過這似乎無解,只能做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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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時有學運 也衝進立法院 就不會讓這種的惡法祭祀公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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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現在法院判下來居民全都要把土地返還 要賠償只能再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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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瑕疵的法律施行了 原PO朋友只能自球多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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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不合法?)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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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蘋果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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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結住戶 分配任務 追查幕後 包圍總統車隊 上電視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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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梅人 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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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中的派下全員 私以為管理人任期應視章程有無規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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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2:07, , 40F
敢硬吃四百多戶 這沒打通法官 沒財團介入 我不信 不團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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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2:08, , 41F
路一條 趕快組成自救會 分配任務吧 很多事要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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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為什麼善意第三人和表意代理會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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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規範應解為責任制 祭祀公業條例第30條 派下員大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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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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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後沒財團支持不可能會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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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定期召開一次 不必然可導出 每年至少定期選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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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派下員大會之派下員 按理應有派下全員 每年選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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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都不想被說教唆犯罪 但這種官逼民反的事不鬧還真的就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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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快起底提告人父子 還有背後相關的勢力 不鬧大點就等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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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兼顧陰間派下員的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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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看完 應該是想炒地皮的財團 更黑的還有官商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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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原文轉到房版或法律版,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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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排除跟國民黨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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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媒體不要亂抄,這件事如果不搞清楚再抄反而害到那40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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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會有幫助的話我來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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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一定有幫助,但這值得討論,我轉房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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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416:轉錄至看板 home-sale 05/1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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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轉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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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管理人召集派下員大會除派下現員外 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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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ㄍ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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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hk416 (114.33.8.214), 05/19/2014 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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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位置:http://ppt.cc/O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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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桃園地院 民事 102年度 訴字1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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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02:58, , 63F
相關新聞:http://ppt.cc/KI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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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0:23, , 64F
高調
05/19 10:23, 64F
文章代碼(AID): #1JUFa0Ca (LAW)
文章代碼(AID): #1JUFa0Ca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