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瀆職罪

看板LAW作者 (法喜喔FASIO)時間10年前 (2014/02/13 00:30), 編輯推噓-1(348)
留言15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瀆職罪在我國立法上只是個晃子, 想告公務員瀆職罪,必須牽扯到貪污,不然就要"成災"。 基本上我國公務員打混、亂來是採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要不要自律,司法是管不著的,大家不要被馬總統誤導,把司法看成萬能。 這時就是議會出頭的時候。 司法官亂判在我國是無解的,不像電影裏面外國還有"妨害司法公正"罪。 已如前述,刑120-134用不上,民186與國賠13擋著,民事也不能打,所以才說無解。 我聽到最後一排有同學說"監察院",對不起,我們心情很沉重,不講笑話。 奇怪的判決大家手上都有一疊,不方便公開,不代表沒有。 最有名的就是蘇建和案,其他沒這麼紅的也一大堆,見:http://www.jrf.org.tw/ 為什麼我說官官相護是一個民1的習慣、生活經驗? 不要說溫拿天龍公務員,隨便一個上過班3年的22K魯蛇,都做過蛇蛇相護的事, 同事有難,誰願不救?誰敢不救? 是人就會犯錯,下次就是自己犯錯,救同事就是救自己。 大法官228(真巧)號: "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 度,予以賠償。" 所以建議原PO:告刑事破解官官相護不可能,應告民事,但不要提到國賠兩個字。 簡易、小額走不出地方法院,各法官都在茶水間相遇而礙於情面, 走通常程序到高院比較有多那麼一點機會,建議原PO把標的價額寫高一點。 一審你一定會輸,決戰點在高院。請參考文末判決。 --

02/13 10:55, , 1F
誤把馮京當馬涼~
02/13 10:55, 1F
民間談辦案不公,通常比對事實、證據與判決書、處分就有想法, 不針對收錢(即使用膝蓋也想得到),因為沒有能力調查資金流動的證據。 反之,所謂政府(突然佛心)發動的"正己"只針對收錢,因為有能力調查資金流動, 隨後起訴定罪就容易,但沒有殺一儆百的效果,只敬10, 蓋如前所述,官官相護大多不為錢。 【裁判字號】 91,上,309 【裁判日期】 92040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0九號    上 訴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中訴字第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甲○○擔任臺灣臺中地方法官,審理民國八十 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三號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對上訴人所涉誣告等刑事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劉長宜、林新紘、王重吉、張靜琪、 劉連星等法官之勘驗筆驗,足以證明上訴人所指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等檢察 官承辦許革非盜賣假扣押查封物品案件時,圖利及包庇許革非為真實有據,並非 誣告,上訴人不負侵權責任,即應駁回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對上訴人所提出   之上開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並判決上訴人反訴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三人新台   幣(下同)三億元之損害賠償有理由,詎被上訴人卻因李慶義、吳文忠、常照倫   施壓,拒絕上訴人聲請調查劉長宜等法官之勘驗筆錄,並教唆書記官不記載李慶   義等人職及圖利事證,故意侵害上訴人合法訴訟權益,爰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   六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一)應給付上訴人陸仟陸佰元,暨收受書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五利息,其餘拾億元之損害聲請保留;(二)應於中時、聯合   、自由頭版報頭下刊登道歉啟事(如附件)兩日,如被上訴人不願自行刊登,請   准上訴人刊登,刊登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審以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均適用本法規定。」,亦即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欲請求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賠償損害時,須該公務員就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得為之,不能僅依國家賠 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該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所隸屬機關賠償其所 受損害,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國字第三號判決可參。而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 之公務員,主張因其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請求該公務員個人賠償損害時,為達上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特別規定所欲維護 之審判獨立不受外界干擾之目的,自亦應就關於公務員個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國 家賠償責任立於同一標準,即在該公務員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並有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情形下,公務員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上訴人為職司 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其並未因參與上開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三號案件犯職務 上之罪,而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情形,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等理由,未經言詞辯論 ,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惟查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係針對國家賠償責任所設之特別規定。本件上訴人係依 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公務員賠償,並無因公務員是否職司審判而異其應否 擔負侵權行為責任之相關規定。原審援引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立法目的認上 訴人之訴顯無理由,尚有未洽。 四、按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尚難認為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原審認係顯無理由,未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 影響當事人審級利益,兩造復未合意由本院審理(見上訴人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 日書狀),自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結,原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B2        法 官 陳蘇宗 ~B3        法 官 張浴美 ※ 編輯: hjgx 來自: 114.34.106.65 (02/13 11:48)

02/13 11:48, , 2F
有參考價值喔~
02/13 11:48, 2F

02/13 11:51, , 3F
good~thanks
02/13 11:51, 3F

02/13 12:15, , 4F
談刑事舉民事,把話題扯遠的人,不證自明~無法正確理解
02/13 12:15, 4F

02/13 12:16, , 5F
應該多看二遍,或求教國文老師,在錯誤的基礎上做平行討
02/13 12:16, 5F

02/13 12:17, , 6F
論,沒有意義~~
02/13 12:17, 6F

02/13 14:42, , 7F
官官相護的普世價值? 或許我的普世價值跟你不太一樣
02/13 14:42, 7F

02/13 16:45, , 8F
標題刑事內文民事國賠這張飛打岳飛是哪招
02/13 16:45, 8F

02/14 14:11, , 9F
蘇 案 跟這有何關係,蘇案雖然我也贊成無罪,但是那
02/14 14:11, 9F

02/14 14:12, , 10F
終究是 事實認定的問題 法律跟事實認定是不太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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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4:18, , 11F
官官怎能不相互? 私私也得相護,台灣人大多護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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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4:19, , 12F
如果不是這樣.....人情意禮何在? 只要不離譜的多是相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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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4:20, , 13F
相互意相護也。 私私相護人人稱讚<..官官也要比照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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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4:51, , 14F
哈哈 cute大真的是大智慧,比起其他大大,你真的比較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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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14:51, , 15F
小弟佩服!
02/14 14:51, 15F
※ 編輯: hjgx 來自: 114.34.106.65 (02/1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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