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收到傳票,地點太遠...
※ 引述《lovec (不顧)》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小弟是告訴人,
: 簡單說就是一位不算是朋友的人弄丟了我的手機,
: 他表示願意賠償但是要分期付款,
不管對方是否真的弄丟手機,也不管他是否真心願意賠償,
都改變不了他曾經有觸犯「侵占罪」的嫌疑,須由檢方調查,法官定罪。
你之所以未告訴檢方,是你與對方願意私下和解。
如今和解不成,你向檢方提出告訴後(因侵占罪非告訴乃論)即無法撤告。
只有在檢察官調查之後,視情節輕微,不起訴或緩起訴。
: 最後只付了一期就避不處理,
: 追討無門只好提告(侵佔)。
: 由於當初事發是在台中,
: 今年年中在台北家裡附近的警局報案時,
: 警察表示這要轉到案發地,
: 於是就是台中地院受理了。
: 今天收到刑事傳票要出偵訊庭,
: 身份是告訴人,
: 目前還是偵字號,
: 想請問板友是否可以申請改到台北地院或是較近的地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被告也居住在台北,台北的地方法院也是有管轄權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這裡當事人指的是檢察官,到時候你再向檢察官敘明理由,
向法官聲請將此案件移轉台北地院管轄即可。
: 不然光來來回回的車錢跟請假錢就大於侵佔損失了....
: 又,
: 如果最後判決是我勝訴,
: 這些打官司所造成的額外損失是否有辦法追討(再告民事?)??
: (EX: 請假公司無給薪 / 車資等等)
: 或是可以一併向法官請求之類的嗎??
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你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
底下提幾條較攸關問題者。
刑訴第487條第1項:(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所以你確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刑訴第487條第2項:(請求範圍)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規定。」
所以因被告之犯罪行為對你造成的損害賠償,基本上都可以求償。
這部分你可以到時候再跟檢察官詢問與討論實際的範圍,
請檢察官於起訴後(如果檢察官有要起訴的話),向法院聲請附帶民事訴訟。
: 謝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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