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收到傳票,地點太遠...

看板LAW作者 (N/A)時間12年前 (2013/12/14 16:1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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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c (不顧)》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小弟是告訴人, : 簡單說就是一位不算是朋友的人弄丟了我的手機, : 他表示願意賠償但是要分期付款, 不管對方是否真的弄丟手機,也不管他是否真心願意賠償, 都改變不了他曾經有觸犯「侵占罪」的嫌疑,須由檢方調查,法官定罪。 你之所以未告訴檢方,是你與對方願意私下和解。 如今和解不成,你向檢方提出告訴後(因侵占罪非告訴乃論)即無法撤告。 只有在檢察官調查之後,視情節輕微,不起訴或緩起訴。 : 最後只付了一期就避不處理, : 追討無門只好提告(侵佔)。 : 由於當初事發是在台中, : 今年年中在台北家裡附近的警局報案時, : 警察表示這要轉到案發地, : 於是就是台中地院受理了。 : 今天收到刑事傳票要出偵訊庭, : 身份是告訴人, : 目前還是偵字號, : 想請問板友是否可以申請改到台北地院或是較近的地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被告也居住在台北,台北的地方法院也是有管轄權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這裡當事人指的是檢察官,到時候你再向檢察官敘明理由, 向法官聲請將此案件移轉台北地院管轄即可。 : 不然光來來回回的車錢跟請假錢就大於侵佔損失了.... : 又, : 如果最後判決是我勝訴, : 這些打官司所造成的額外損失是否有辦法追討(再告民事?)?? : (EX: 請假公司無給薪 / 車資等等) : 或是可以一併向法官請求之類的嗎?? 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民事訴訟,你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有關附帶民事訴訟之規定。 底下提幾條較攸關問題者。 刑訴第487條第1項:(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所以你確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刑訴第487條第2項:(請求範圍)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規定。」 所以因被告之犯罪行為對你造成的損害賠償,基本上都可以求償。 這部分你可以到時候再跟檢察官詢問與討論實際的範圍, 請檢察官於起訴後(如果檢察官有要起訴的話),向法院聲請附帶民事訴訟。 : 謝謝大家幫忙。 -- 生命就該浪費在美好的事物上! http://www.facebook.com/dausen.tw?sk=inf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78.234

12/15 22:14, , 1F
感謝。
12/15 22:14, 1F

12/15 22:58, , 2F
推一個,認真:)
12/15 22:58, 2F
文章代碼(AID): #1Ih19cG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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